借貸關係中常見的法律知識:借款合同的分類與法律規定

法律 銀行 金融 民法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2019-04-12

借貸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種社會融資方式。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債權人經常會和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一邊在起訴時更好的證明案件事實,但是關於借款合同很多人都只是停留在一個懵懵懂懂的狀態,今天筆者就在此用比較通俗的話語給讀者們解釋一下,關於借款合同中的法律知識。

一、金融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合同

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按照債權人是否為金融機構,分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間借貸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債權人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和信用社這兩種,通俗的將就是債務人向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借款時所簽訂的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由於債權人是銀行這樣具有專業知識的金融機構,所以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來說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見的不需要特別起草,借款時只要往上填空的那種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來說,其條文比較專業,涉及到了各種未來可能的發生的事項,因此作為債務人一方來說,要仔細閱讀其中的各個條文,在不瞭解的時候可以要求銀行的工作員進行解釋,對於理解不同的地方,可以通過批註或者批單的方式做出較為詳細的解釋,但是一定要注意,格式合同上修改的地方一定要雙方按捺手印。

民間借貸合同就是指當事人中沒有金融機構參與的借款合同。合同的當事人均為非金融機構的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合同、法人(公司)與自然之間的合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合同。民間借貸合同由於當事人均不是這種專業的金融人員,因此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具體起草的合同,條文比較簡單。

借貸關係中常見的法律知識:借款合同的分類與法律規定


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當事人的民事主體類型不同,可以分為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與至少一方為法人的借款合同,這個筆者就不多做解釋了。

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合同,也就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簽訂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個在法律上,有一個專有名詞:實踐合同。實踐合同是指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僅僅是在合同上簽字,這個時候合同並沒有生效,對簽字的雙方不產生任何的效力(嚴格來講會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以後的文章裡再談這個問題),只有合同中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之後才會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具體到自然之間的借款合同中,只有債權人把錢按照合同的約定給債務人的時候,這個時候借款合同在真正生效。具體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與實踐合同相對應的是諾成合同,在借款額合同中除了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合同之外都是諾誠合同,諾成合同,顧名思義是指一做出承諾就生效的合同,通俗來講就是在合同上籤了字就生效了,不需要當事人再去做什麼事情了。

那麼有人就要問了,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在實務中有什麼具體區別嗎?筆者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是實踐的借款合同,債權人沒有放貸,此時債務人要求債權人按照合同去放貸,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這個合同中債權人沒有放貸,還沒產生效力,通俗的說就是在債權人沒有給債務人錢的時候,想什麼時候後悔就什麼時候後悔,如果由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那麼債務人是不能主張違約責任的,只能主張締約過失責任。但是如果是諾誠合同,那就好辦了,如果債權人不給債務人錢,債務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他履行合同發放貸款,並基於違約責任要求他賠償你的損失。

另一個不同是去法院起訴時,實踐合同債權人要提供債務人收到資金的憑證,以便來證明借款合同已經生效,因此筆者在此提醒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的債權人,一定要保留好你的銀行流水,如果是現金或者其他沒有流水的交付方式,一定要讓債務人給你打個收到條!而對於諾成合同,卻不需要證明債務人收到,直接拿著借款合同去起訴就可以,當然這是這是理論上,由於現在民間借貸中,很多人都是故意做假賬,虛假訴訟,因此即便是諾成合同,法院也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憑證的,但是這個提供憑證的法律意義不同,前者是為了證明合同生效,後者是為了證明債權人確實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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