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2016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法律 深交所 通信 投資 金融界 2017-05-12

日期:2017-05-10附件下載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於成都新易盛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國楓律股字[2017]A0203 號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從業辦法》”)及貴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等有關規定,本所指派律師出席貴公司 2016 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

議”),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照《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真實性、

合法性進行核查並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

及重大遺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貴公司本次會議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於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會議決議一起予以公告。

根據《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從業辦法》的

相關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

對貴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1

經查驗,本次會議由貴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召開並由董事會

召集。貴公司董事會於2017年4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公開發布了《成都新易盛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

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該通知載明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地

點,網絡投票的時間及具體操作流程,股東有權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

並行使表決權,有權出席本次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及登記辦法、聯繫地址、聯

系人等事項,同時列明瞭本次會議的審議事項並對有關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

露。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貴公司本次會議以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於2017年5月9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公興

鎮物聯西街127號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由貴公司董事長高光榮先生主持。本次

會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9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7年5月8日15:00至2017年5月9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查驗,貴公司本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會議內容與會議通知所

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綜上所述,貴公司本次會議的通知和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

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規定的召集人的資格。

2

根據出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股東的簽名、授權委託書、截至本次會議股權登

記日的股東名冊及相關股東身份證明文件,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

共計17人,代表股份46,556,319股,佔貴公司股份總數的59.9953%。除貴公司股

東(股東代理人)外,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還有貴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及本所經辦律師。經查驗,上述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

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統計並經貴公司查驗確認,通過網絡投票方式參加本次

會議的股東共計21人,代表股份10,993,904股,佔貴公司股份總數的14.1674%。

上述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已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認證。

據此,本次會議出席現場會議以及通過網絡投票有效表決的股東(股東的委

託代理人)共計38名,代表股份57,550,223股,佔貴公司股份總數的74.1627%。

經查驗,本次會議召集人和出席、列席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相關法律、行政

法規、《股東大會規則》等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查驗,本次會議審議及表決的事項為貴公司已公告的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議案,本次會議沒有股東或股東的委託代理人提出新的議案。本次會議經逐

項審議,依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表決程序,表決通過了以下議案:

1.《關於公司 2016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2.《關於公司預計 2017 年並確認 2016 年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

3.《關於公司 2016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4.《關於 2016 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的議案》;

5.《關於公司 2016 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議案》;

6.《關於對 2016 年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予以確認的議案》;

7.《關於 2016 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議案》;

8.《關於 2016 年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報告的議案》;

3

9.《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的專項審計說明的議案》;

10.《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貸款額度並提供擔保的議案》;

11.《關於公司使用暫時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

12.《關於公司使用暫時閒置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

13.《關於聘請 2017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本次會議現場選舉2名股東代表、1名監事為計票人和監票人,本所律師與計

票人、監票人共同負責計票和監票。現場會議表決票當場清點,經與網絡投票表

決結果合併統計確定最終表決結果後予以公佈。其中,貴公司對相關議案的中小

投資者的表決情況單獨計票並單獨披露表決結果。

經查驗,上述第2項議案經出席本次會議的非關聯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上述第4項議案經出席本次會議股東(股東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餘議案均經出席本次會議股東(股東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

綜上所述,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會議的通知和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

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叄份。

4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於成都新易盛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負 責 人

張利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紀文君

趙 耀

201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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