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中院對外發布五起破壞環境典型案例

法律 林業 環境汙染 農村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6-06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近年來,贛州市兩級法院積極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審理了一大批破壞環境案件,現發佈5起典型案例,以引起廣大群眾的警醒。

【案例1】平整林地農田建養牛場非法佔用農用地領刑罰

2016年3-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批准辦理林地使用審核同意書及臨時用地許可證的情況下,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非法佔用山場林地和農田,僱請挖掘機和推土機將該塊林地和農田挖毀,並平整為一塊大坪準備用於建養牛場。後經安遠縣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中心和測繪公司鑑定,被告人陳某某非法佔用林地和農田面積合計21.58畝。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陳某某經傳喚歸案,如實供述非法佔用農用地的事實。

安遠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鑑於被告人陳某某坦白交代、自願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單處罰金10000元(已繳清)。

【案例2】無證辦廠鍊銅汙染環境領刑二年又被判修復生態

2015年9月,被告人康某從廣東考察後,覺得高爐鍊銅項目有利可圖,遂向親友籌資私設小高爐。2016年4月25日至5月6日,康某的小高爐在未辦理證照的情況下共焚燒廢棄電路板、電子產品、電線等291噸,產生的廢氣、廢液、廢渣直接排放,嚴重汙染環境。經鑑定,焚燒廠毀壞農田面積2.7畝,林地面積5.7畝,造成經濟損失7650元。檢察機關提請追究康某的刑事責任並支付補植費用7650元。

於法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康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焚燒大量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棄電路板、電子電器產品、電線等,非法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康某在非法佔有的林地上建爐,堆放或排洩廢棄物,致使公益林地遭受毀壞和汙染,由此造成的生態修復費用應予賠償,遂依法以汙染環境罪案,判處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五萬元,向檢察機關支付生態修復費7650元。

【案例3】兩男子私將集體土地賣與他人建房獲刑罰

早在2012年被告人杜某便夥同被告人李某將杜某位於石灣村山塘尾地段3畝左右茶園山地進行平整,計劃建成臍橙打蠟廠、儲存庫,之後因故該地塊未能建成打蠟廠,二人於是約定該地兩人各佔一半產權。該土地之後一直閒置,直至2016年3月份,有人詢問購地用於建房事宜,兩被告人商議後決定以每平方米300元的價格予以轉賣,所得收益兩人平分,隨後,兩被告人將該地塊賣給了七戶拆遷戶,收取轉讓費共計576500元。兩人的行為不久被該縣國土資源局查處。

安遠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李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獲利50餘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鑑於兩被告人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退賠贓款,對兩被告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分別判處被告人杜某、李某單處罰金八萬元。

【案例4】非法處置排放有毒物質崇義首例汙染環境案宣判

劉某為賺取非法鍊銅加工費,於2015年4月初從廣東深圳購買以廢電路板為主的電子廢棄物,在崇義縣豐州鄉豐州村狐狸坑的一塊空地上興建簡易鼓風焚燒設施對電子廢棄物進行鍊銅生產。被告人在運輸電子廢棄物過程中被崇義縣環保局查獲,共扣押待加工的廢線(電)路板原料3貨車,焚燒產生的廢渣61.69噸。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鑑定,上述加工原料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HW10和HW49危險廢物種類,該廠在生產期間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達88噸,排放的持久性有機汙染物二噁英濃度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20倍以上。

崇義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處理遺留在現場的廢渣、危險廢物,在法庭上認罪態度較好,遂以非法處置、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5】山場煉山意外失火引火災 自首賠償村民諒解免刑

2011年5月3日,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失火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鍾兆星犯失火罪,免除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鍾兆星未經批准,擅自僱請民工在自己清山造林的“貓形地”山場煉山,當天下午16時30分左右,煉山的火從“貓形地”山腳的荒田處過火,直燒至對面的“荷樹坳下”山場,被告人鍾兆星撲救不及,引發森林火災,燒燬長沙鄉小山村村民自留山“荷樹坳下”、“燒炭窩”等山場林木。經林業技術人員鑑定,火場過火有林地面積6.22公頃,燒燬林木蓄積量121.04立方米。2月28日,被告人鍾兆星到該縣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鍾兆星已賠償了自留山主劉某等人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200元,並已得到了村民的諒解。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鍾兆星疏忽大意,不慎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其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自首情節,且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可免於刑事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