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開曝光20起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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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8月份,山東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9859件,罰款金額6.41億元,處罰數量和金額均位居全國前列。全省共查處《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五類重點案件715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9件,罰款金額1430萬元;查封、扣押案件256件;限產、停產案件24件;移送行政拘留341起;移送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85件。

行政處罰案件數量排名後五的縣(市、區)為:煙臺長島綜合試驗區、泰安泰山風景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蓬萊市、淄博文昌湖區;行政處罰案件數量為零的縣(市、區)為:煙臺長島綜合試驗區、泰安泰山風景區。

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排名後五的縣(市、區)為:煙臺長島綜合試驗區、泰安泰山風景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煙臺高新區、淄博文昌湖區;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為零的縣(市、區)為:煙臺長島綜合試驗區、泰安泰山風景區。

為形成全省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強大震懾,現將全省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大氣、水、固體廢物、建設項目等2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

典型案件1:

山東中惠澤石油有限公司

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案

山東中惠澤石油有限公司位於濟南市歷城區。2019年6月5日,濟南市生態環境局歷城分局委託檢測機構對該單位進行油氣回收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多個加油槍氣液比均未達到標準值。

該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濟南市生態環境局歷城分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於2019年7月24日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貳萬元。

典型案件2:

濟南永菲爾貿易有限公司

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工業固體廢物案

濟南永菲爾貿易有限公司位於濟南市天橋區。2019年4月5日,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市中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使用廂式貨車運輸途中將可蘭素車用尿素水溶液丟棄、傾倒在濟南市市中區陡溝街道辦事處陡溝村山上。該車共運輸可蘭素車用尿素水溶液96桶,傾倒54桶,每桶10千克。

該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的規定,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市中分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於2019年7月4日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伍仟元。

典型案件3:

青島凱源祥化工有限公司

私設暗管違法排放水汙染物案

青島凱源祥化工有限公司位於青島市萊西市,主要從事化學農藥生產。2019年4月9日,原萊西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單位汙水處理站正在運行,現場發現三條軟管,其中兩條將部分汙水繞過二沉池直排總排汙口,一條將生產汙水直接排入總排汙口。監測報告顯示,該單位總排汙口外排汙水中主要汙染物COD、總氮、總磷分別超標16.62倍、1.24倍、8.20倍。

該單位私設暗管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2019年4月22日,原萊西市環境保護局向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陸拾萬元,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典型案件4:

青島核盛智能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拒不接受環境執法監督檢查案

青島核盛智能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位於青島市萊西市。2019年5月3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萊西分局執法人員按照“四不兩直”要求進行現場檢查,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後進入該單位,該單位董某某以無鑰匙為由拒絕打開廠區倉庫門鎖,再次向執法人員索要並搶走執法證件。期間,董某某向執法人員投擲磚塊,致一名執法人員頭部受傷,執法工作中斷,執法人員遂向萊西市公安局報警。

該單位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執法機構檢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2019年5月22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萊西分局對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貳拾萬元。2019年5月16日,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對董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典型案件5:

淄博博山博瑞陶瓷有限公司

以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

的方式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淄博博山博瑞陶瓷有限公司位於淄博市博山區。2019年3月24日,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博山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1#、2#隧道窯正常生產,1#窯爐底座的燒嘴磚斷裂,脫硝治理設施放噴槍處堵塞,配套的環保治理設施控制櫃中水泵未開啟,脫硝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

該單位以不正常運行治汙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2019年5月20日,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博山分局向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拾萬元,並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於2019年7月25日對涉案人員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案件6:

山東新安泰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

的方式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山東新安泰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棗莊市市中區。2019年1月28日,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生產過程中2臺脫硫泵因故障未使用等違法行為。

該單位以不正常運行治汙設施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019年1月28日,棗莊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2019年7月4日,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捌拾伍萬元。

典型案件7:

廣饒縣城南院落內

利用滲井暗管傾倒化工廢液案

2019年7月22日,東營市生態環境局廣饒縣分局執法人員聯合廣饒街道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廣饒縣城南一院落門口的管道周邊存在綠色植被死亡的現象,並伴有刺鼻性異味。院落內有兩輛罐車、防腐抽油泵、滲井、各類管道等物品。經檢測化工廢液和土壤,判定院內的化工廢液為危險廢物。

該單位利用滲井、暗管排放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2019年8月9日,東營市生態環境局廣饒縣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捕。

典型案件8:

煙臺國潤銅業有限公司

未採取防止汙染環境措施貯存固體廢物案

煙臺國潤銅業有限公司位於煙臺市芝罘區。2019年1月7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廠區西側、北側及料倉院內露天堆貯存大量中和渣和冶煉渣等固體廢物,未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

該單位未採取防止汙染環境措施貯存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的規定,煙臺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於2019年7月8日向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柒萬元。

典型案件9:

濰坊銀豐化工有限公司

以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

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濰坊銀豐化工有限公司位於濰坊市濱海經濟開發區。2019年5月14日,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煤氣發生爐煙氣引風機未運行,鹼液噴淋水膜脫硫設施未運行,煙氣未通過排氣筒在煤氣發生爐車間內直排。

該單位以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2019年5月16日,濰坊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對造成汙染物排放的煤氣發生爐相關生產設施進行查封。2019年5月24日,向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拾萬元,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典型案件10:

山東瑞浩重型機械有限公司

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山東瑞浩重型機械有限公司位於泰安市肥城市。2019年4月17日-18日,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私自建設多臺生產設備擴大產能,汙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

該單位建設項目未驗先投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泰安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於2019年6月20日對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肆拾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柒萬元。

典型案件11:

濟寧梁山縣小電鍍作坊

通過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案

電鍍作坊位於濟寧市梁山縣。2019年4月24日,濟寧市生態環境局梁山縣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濟寧市梁山縣張集鎮郭樓村東一小電鍍作坊未辦理環保手續,生產廢水通過罐車轉運至村東北一廢棄坑塘,經檢測,坑塘廢水pH值1.22(強酸性),總鉻超標25.6倍,總鎳超標361倍,鋅超標1066.66倍,總銅超標41.6倍。

該單位通過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梁山縣分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拆除生產設施恢復原狀,於2019 年4月30日對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拾萬元,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典型案件12:

威海海澄水務有限公司

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威海海澄水務有限公司位於威海市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2018年11月23日,威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2018年第二季度水汙染物排放濃度日均值超標83天。其中,COD超標81天(最高值593mg/L),氨氮超標13天(最高值46.6 mg/L)。

該單位超標排放水汙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項,2019年2月25日,威海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壹佰萬元。

典型案件13:

威海匯峰石材有限公司

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威海匯峰石材有限公司位於威海市文登市。2019年5月8日,威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建築用花崗岩露天開採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粉塵收集處理設施已建成未驗收,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

該單位建設項目未驗先投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19年8月20日,威海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單位處罰款肆拾萬元,責令該單位限期三個月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柒萬元。

典型案件14:

日照莒縣趙某某肉鴨養殖項目

利用滲坑存貯養殖廢水案

2019年2月28日,日照市生態環境局莒縣分局執法人員對趙某某肉鴨養殖項目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坑塘存貯養殖廢水。

該單位利用滲坑存貯養殖廢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日照市生態環境局莒縣分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於2019年5月6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拾萬元,並將案件移送莒縣公安局調查處理。

典型案件15:

臨沂莒南縣林某某黃桃加工作坊

擅自損毀封條案

2019年8月4日,臨沂市莒南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林某某經營的黃桃加工作坊現場檢查發現,該作坊黃桃加工項目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生產並排放汙水。依據《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規定,莒南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單位黃桃加工設備進行查封。

2019年8月8日,莒南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複查發現,該單位前期查封設備的封條被損毀,恢復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19年8月19日,莒南縣環境保護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典型案件16:

齊河縣華店鄉李某某

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案

2019年3月2日,德州市原禹城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發現,禹城市安仁鎮南孫磚窯舊址存有大量汙泥狀固體物質,表面呈暗紅色,疑似工業固體廢物。經查,固體物質系一般工業固廢紅石膏,由齊河縣華店鄉李某某傾倒於禹城市安仁鎮南孫村、趙集村兩處地點。

李某某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原禹城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李某某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對傾倒的紅石膏完成清運,恢復原貌。2019年3月14日,原禹城市環境保護局對李某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拾萬元。

典型案件17:

聊城潤昌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案

聊城潤昌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位於聊城市東阿縣。2019年5月24日,原東阿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車間西側過道存有大量積水,並通過廠區西北角排水口向外流淌。現場調取監控發現,該單位於5月23日14時29分左右通過潛水泵,將汙水池內廢水抽至廠區車間西側過道,經廠區西北角排汙口進入管網。

該單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了《聊城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聊城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2019年5月24日,原東阿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單位生產設備進行查封,6月13日,向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拾萬元,並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典型案件18:

鄒平環球實業有限公司

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案

鄒平環球實業有限公司位於濱州市鄒平市。2019年6月24日,鄒平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部分物料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該單位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鄒平市環境保護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於2019年7月16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壹萬元。

典型案件19:

濱州市博興縣某化工廢桶清洗復新點

通過暗管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案

2019年3月28日,博興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博興縣湖濱鎮姜韓村例行巡查時發現一化工廢桶清洗復新點。該單位未辦理環保手續, 無任何汙染防治設施,將部分化工廢桶中的殘液及清洗廢水排入院內滲坑。滲坑廢水通過埋藏在滲坑內的塑料管排放至廠區東側池塘內。經檢測,滲坑汙泥甲苯5150 mg/L,判定該滲坑汙泥為危險廢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博興縣環境保護局將此案移送博興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典型案件20:

鄆城縣歐亞專用車有限公司

以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

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鄆城縣歐亞專用車有限公司位於菏澤市鄆城縣。2019年3月21日,菏澤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車間焊接煙氣未經焊接煙氣淨化裝置處理直接無組織排放;噴漆車間正在使用,但噴漆車間廢氣治理設施停止運行,廢氣治理設施未按要求裝置過濾棉和活性炭。

該單位以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菏澤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於2019年4月15日對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拾萬元,並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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