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轉讓股權的合同效力

法律 財經 法律顧問家 2018-12-08


預轉讓股權的合同效力


上期回顧

回顧上一期的公章問題,我們主要探討了股東爭議引發搶奪公章的難題如何應對,我們認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是息息相關的,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等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應當由法定代表人進行管理。

同時藉此問題的展開,我們又探討了公章對於公司控制權的影響。

本期話題

本期,我們繼續股權轉讓系列的專題,來聊一聊預轉讓股權的合同效力及其他問題

照例先從案例說起

張某、餘某與京都公司在2003年10月21日達成協議,受讓京都公司的30%的股權,共計人民幣100萬元。雙方約定在11月21日辦理過戶手續。

但實際上張某、餘某在得知可以受讓京都公司30%的股權之前,已經和李某達成了關於京都公司的30%的股權轉讓協議,並以120萬元的價格轉讓。

李某現在以張某、餘某未取得股權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屬於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為由,要求撤銷他們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後協商不成,李某訴至法院。

這個案例的爭議焦點和問題比較明顯:

一、預轉讓股權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銷

二、合同的履行問題,即標的物的轉移問題如何評價

預轉讓股權的合同效力


預轉讓股權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銷?

【1.1】

關於合同效力的問題,我們認為雖然簽署合同的當時張某、餘某沒有實際取得股權,股東資格沒有進行工商登記,但均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條對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作了區分。

我們認為無論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還是股權的轉讓,簽訂的轉讓合同是負擔行為,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股權的變更登記是處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是股權的變動。

故,對於合同效力和處分行為效力應當予以區分判斷。本案的股權轉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預轉讓股權的合同效力


【1.2】

關於合同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我們認為股權受讓方李某主要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可撤銷以及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相關規定提出訴求。

本案中雖然張某、餘某在簽署股權轉讓合同的時候沒有登記成為股東,還沒有實際受讓京都公司30%的股權。

但這個事實不存在受讓方不清楚的情形,因為公司的股東信息是對外公示的,不存在利用一方不知情采取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署合同。

另外,在商業場景中,一方利用信息、資源等優勢賺取中間差價的情形也屬正常,更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最終本案中的處理法院也是確認合同有效。

預轉讓股權的合同效力


合同的履行問題,即標的物的轉移問題如何評價

關於合同履行的問題,屬於股權的處分行為。本案中張某、餘某在與李某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後實際受讓了京都公司30%的股權,但是否可以將股權變更登記為李某還要看股權轉讓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囿於案件中沒有披露具體情形,所以無法作出最終的判斷,但是規則應該是比較清楚的。就是物權的負擔行為(合同效力)和物權的處分行為(物權變更登記或交付)應當是分離的。

在確認本案合同效力的基礎上,如果合同最終無法履行,作為受讓方李某也是有救濟途徑的,可以追究合同相對方的違約責任,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這也是完全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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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給到我們的啟示,如果站在擬受讓方的角度要簽署預轉讓股權的合同:

一是要先了解清楚標的公司的章程中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評估是否可以實際取得股權。

二是要約定清楚無法受讓股權的違約責任,儘量降低自己收購股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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