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訴你醫療糾紛訴訟都是怎麼打的?

法律 民法 藥品 護理 經濟 醫患關係 晉熙賈律師拆遷維權 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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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告訴你醫療糾紛訴訟都是怎麼打的?

來源:北京禮矩律師事務所王子墨 張家瑞;僅供休息交流使用

醫療糾紛由於案情複雜,專業性強,醫患矛盾激烈,導致該類案件成為矛盾最為尖銳的民事案件類型之一。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本文將圍繞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流程及判定標準進行闡述。

律師告訴你醫療糾紛訴訟都是怎麼打的?

訴訟流程及判定標準

一、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條件

二、原告起訴時應當準備的材料

三、原告(指患方)的舉證責任

四、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五、原告(指患方)勝訴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六、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七、賠償金額的確定

八、終審判決

律師告訴你醫療糾紛訴訟都是怎麼打的?

一、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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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起訴時應當準備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證明;

2)被告的主體證明;

3)起訴狀;

4)醫療病歷資料;

5)損害後果的證明資料;

6)原告發生各種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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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指患方)的舉證責任

1)原告(患方)與被告(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係;

2)有損害後果。

3)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4)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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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指當醫療機構成為被告時,醫療機構要向法院出示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沒有發生醫療過錯的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舉不出證據,將要承擔敗訴的責任,並對患者的損失給予賠償。

五、原告(指患方)勝訴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1)有明確的損害後果;

如果出院後,患者沒有後果,疾病恢復的很好,那可能僅僅賠償醫療費,也可能什麼都不賠償。

2)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3)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在訴訟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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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途徑

(1)法院直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1)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病例部分造假的僅僅部分無效),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2)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後果;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2)推定過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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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醫療事故鑑定

(4)通過司法鑑定;司法鑑定主要是由法院搖號確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審查,法院一般先行組織原被告雙方開展質證庭審,對雙方確定病歷資料(包含原告提交病例資料、封存病例資料、院方的主觀病歷及客觀病歷)、其他與醫療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及庭審筆錄提交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收取材料後,聯絡雙方確認資料並開啟封存病歷,確定時間召開聽證會,雙方對於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病歷資料中存在的問題、是否有因果關係進行一次性辯論及書面陳述,有鑑定機構對雙方之間關於病歷內容進行說明,鑑定機構根據所有資料及雙方爭議點進行評定,出具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下發後,原告可根據鑑定意見及病患的情況,申請傷殘鑑定、三期(營養期、誤工期、護理期)鑑定以及後續治療費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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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賠償金額的確定

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儘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三十條確定,醫療損害導致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住宿費、鑑定費以及其他合理必要的損失。其中造成傷殘的還會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導致死亡的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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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終審判決

我國對於醫療糾紛案件適用兩審終審制度,醫療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在被告住所地、事故發生地(醫療服務合同約定的訴訟或仲裁機構所在地的除外)的基層法院起訴,不服一審判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在上訴期內上訴至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或發還重審後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後不服判決的,還可以提出上訴。

綜上,醫療侵權糾紛類型的案件的醫患雙方往往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有較大的分歧,需要對於專門性的問題以及損害後果及參與度進行司法鑑定。在司法實踐中,患者又因為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或質疑的現象十分普遍,導致重新鑑定的情況也普遍存在。

鑑定時間長且難以確定期限,使得該類案件的審理週期較長。因此,醫患雙方大都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士代為參加訴訟。相信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廣大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者的專業水平不斷提高,法律意識逐步增強,醫患糾紛和醫療損害的案件完全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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