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2018法律明確了!

法律 刑法 經濟 婚姻 東友律師事務所 2018-11-30
注意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2018法律明確了!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就差兩個字,也很難區分,在具體案件中,辯護律師通常會將普通詐騙往合同詐騙的方向辯解、辯護,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比普通詐騙罪高。

如甲通過打借條詐騙乙人民幣1萬元,如對甲的行為認定為普通詐騙,那麼甲的行為已達到3000至10000元的立案追訴標準,可構成詐騙罪;但如對甲的行為認定為合同詐騙,那麼因詐騙數額未達到合同詐騙罪2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故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合同詐騙罪的加重法定刑明確適用標準。

筆者查詢了很多材料,發現各地司法機關往往採取保守態度,將數額巨大,甚至數額特別巨大情形仍然按照數額較大情形處理,造成重罪輕判的現象比較普遍。

那麼到底什麼情況是詐騙罪,什麼情況是合同詐騙罪呢?兩個犯罪有以下幾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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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訂立合同

合同詐騙,顧名思義要有合同,所以合同是合同詐騙罪不可或缺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這個基本構成要素的詐騙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同時,根據刑法罪名體例,合同詐騙罪屬於擾亂市場秩序罪,故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約定的內容必須受市場秩序所調整,不受市場秩序調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場秩序調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質的贈與合同,婚姻、監護、遺贈撫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所以籤協議騙婚的,一般還是以詐騙罪來追究責任。

二、行為人是否實施與合同內容有關的經濟活動

要認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必須實施與合同約定內容相關的經濟活動,即具有與簽訂、履行合同相關的事情。即使合同條款中明確了雙方在經濟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但行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從兩個犯罪所處刑法中的章節來看,合同詐騙罪更側重於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而普通詐騙罪的客體僅是公民的財產權利,保護的公民財產權利不被侵害。既然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就必然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擾亂市場秩序的經濟活動。如果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實施任何與合同內容相關經濟活動,合同僅僅作為詐騙的一種掩飾,行為人並未真正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而僅是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此時認定詐騙罪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三、合同是否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

眾所周知,合法有效的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被害人基於合同的內容,認為對方會履行職責,自己將獲得利益,陷入錯誤認識進而作出財產處理,這時才構成合同詐騙。

文丨王佳楠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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