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法院:提供勞務遭橫禍 傾心調解終獲賠

法律 韓城 建築 渭南 陝西 跳槽那些事兒 渭南政法網 2019-05-01
韓城法院:提供勞務遭橫禍     傾心調解終獲賠


渭南政法網(通訊員 王泰傑)近日韓城法院西莊法庭成功調解了原告張某與被告史某、任某、陝西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切實維護了務工者的合法權益。

2018年4月,陝西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將部分工程轉包給任某,任某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史某,張某接受史某的僱傭,在其工地提供勞務。同年5月4日,張某在工地幹活時,從約10米高處墜落。隨即,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因傷情較重,共住院治療29天。事故發生後,張某及親屬多次與上列各報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韓城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鑑定費等共計68000餘元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鑑於本案案情較為複雜,韓城法院西莊法庭承辦法官為使受害人儘快獲得賠償,決定盡最大努力做調解工作。雖然各報告均同意調解解決賠償問題,但對於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卻各執己見,分歧較大。調解工作一時陷入僵局。

承包法官多次召集各方當事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和釐清多重法律關係的基礎上,不厭其煩地條分縷析各方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官指出:張某接受史某的僱傭,與史某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在從事勞務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應由接受勞務一方即史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原告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自身有一定過錯,也應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外,陝西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將工程違法轉包給沒有資質的任某,任某又將工程違法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史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任某亦存在過錯,應與史某對原告在從事勞務活動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過承辦法官耐心細緻釋法明理,各方當事人明確、認識到自身應負的法律責任,最終在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史某、任某、陝西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張某分別賠付人民幣13000元、12500元、12500元,共計38000元

本案的圓滿化解,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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