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遭截肢,傷者為斷臂討要火化費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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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離奇的是,在該起案件中原告主張了火化費,但主張火化費的並非死者的繼承人,而是產生火化費的一個大活人。

2018年6月的一天中午,七十多歲的老陳駕駛著一輛電動三輪車在通過江陰某鎮上的一個路口時,與夏某駕駛的一輛重型貨車相撞,老陳隨即倒地且左手被貨車碾壓損毀。

事故發生後,老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由於左手被碾壓的太嚴重加之老陳年紀較大,最終在治療過程中老陳的左手沒有保住而被截肢。截肢手術後,醫生將截下來的左殘臂歸還給了老陳。拿到殘臂的老陳心中一方面感慨萬千,身體和心理上均煎熬異常,另一方面,老陳忍住悲痛,本著“落葉歸根”的傳統觀念,並沒有將殘臂丟棄,而是將該殘臂經醫院開具有關證明後送往殯儀館火化,火化後的殘臂骨灰也慎重的用骨灰盒裝好帶回家保存,以待“百年”之後一起“合葬”,老陳為此次火化花費了火化費1245元。

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重型貨車的夏某由於違反有關交通法規而被判定為全責,老陳不負事故責任。因為這次事故,老陳也花費了鉅額的醫療費並構成五級傷殘,由於老陳和駕駛員夏某以及保險公司就老陳的損失賠償沒辦法達成協議,老陳無奈之下只得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起訴的時候老陳把他殘臂的火化費也作為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要求保險公司和駕駛員夏某賠償並提供殯儀館開具的火化費發票。保險公司和夏某庭審上對於老陳提供的火化費發票的真實性不認可而且認為不應產生火化費,提出機打的火化費發票上“喪者姓名”一欄也沒有老陳的名字。

裁判結果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發票上未顯示火化的具體對象或者未顯示火化的殘肢系老陳產生的費用,但是在老陳主體存活,僅火化部分肢體的情況下,要求在火化收據單上註明老陳的姓名,不合情理;殯儀館收款發票製作的主動權在殯儀館,作為機打收款收據,其內容亦是按照殯儀館的製作習慣填寫的,因此未註明火化對象的瑕疵不應由老陳承擔;殘肢火化費符合當地的善良風俗,並非不合理費用。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支持老陳的火化費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保險公司按照判決金額及時履行了賠付義務。

法官評析

老陳因交通事故受傷需要截肢,其為了處理殘肢用去的費用應當計算在損失內,且老陳提供了殯儀館開具的發票予以證實,應為實際發生的合理損失;案件判決不僅要依法適用法律規定,也要綜合考慮中國人的傳統觀念和善良風俗。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活人的火化費問題,但通過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讓案件判決真正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讓判決成為有“溫度”的判決,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

(原題為:《為斷臂討要火化費,他能如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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