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案丨患者家屬以醫院“冷漠”,耽誤治療為由,將醫院訴至法院,獲賠3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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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學友

案例介紹

翟某因渾身發熱、頭痛(有高血壓病史),被家屬送到某市醫院就治。被確診為腦出血(左側腦室),血壓2級(極高危組),白細胞異常增高原因待診。

住院治療的第4天晚20時17分許,患者病情突然加重,患者家屬先後幾次敲值班醫生辦公室的門,無人應門。過了好一會,值班醫生才來到病房,發現患者病危後,又通過電話找主治醫生馬某,搶救時間再次被延誤。當夜22時許,患者突然呼吸停止,心率減慢,繼續接受搶救治療。

翌日清晨,患者家屬表示放棄搶救,3分鐘後,患者被宣佈臨床死亡。事後,患者家屬以醫院“冷漠”,耽誤治療為由,將醫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萬餘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患者翟某華入院接受治療過程中病情加重,原告質疑被告存在延誤治療情形。而被告未能提交病區走廊的監控視頻證據,應承擔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病歷資料的過錯責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責任的程度比較,本院酌定被告方應承擔70%的責任,原告方應承擔30%的責任。綜上,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賠償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392536.6元。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由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診斷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本案未能鑑定的實質在於:醫院所提交的病歷鑑材真實性無法確定,導致鑑定機構無法進行司法鑑定的法律後果。患者翟某華住院治療期間出現病情加重,病危之時,家屬多次催叫值班醫生情況下,醫生遲遲未及時予以搶救治療,延誤30多分鐘時間,而當法院通知醫院提交病區走廊的監控視頻等證據資料,院方一直未能提交。依據舉證責任規則,可以認定醫院存在“冷漠”、延誤治療之過錯。

歡迎合作與投稿,我們的工作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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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因渾身發熱、頭痛(有高血壓病史),被家屬送到某市醫院就治。被確診為腦出血(左側腦室),血壓2級(極高危組),白細胞異常增高原因待診。

住院治療的第4天晚20時17分許,患者病情突然加重,患者家屬先後幾次敲值班醫生辦公室的門,無人應門。過了好一會,值班醫生才來到病房,發現患者病危後,又通過電話找主治醫生馬某,搶救時間再次被延誤。當夜22時許,患者突然呼吸停止,心率減慢,繼續接受搶救治療。

翌日清晨,患者家屬表示放棄搶救,3分鐘後,患者被宣佈臨床死亡。事後,患者家屬以醫院“冷漠”,耽誤治療為由,將醫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萬餘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患者翟某華入院接受治療過程中病情加重,原告質疑被告存在延誤治療情形。而被告未能提交病區走廊的監控視頻證據,應承擔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病歷資料的過錯責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責任的程度比較,本院酌定被告方應承擔70%的責任,原告方應承擔30%的責任。綜上,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賠償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392536.6元。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由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診斷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本案未能鑑定的實質在於:醫院所提交的病歷鑑材真實性無法確定,導致鑑定機構無法進行司法鑑定的法律後果。患者翟某華住院治療期間出現病情加重,病危之時,家屬多次催叫值班醫生情況下,醫生遲遲未及時予以搶救治療,延誤30多分鐘時間,而當法院通知醫院提交病區走廊的監控視頻等證據資料,院方一直未能提交。依據舉證責任規則,可以認定醫院存在“冷漠”、延誤治療之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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