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報團旅遊遭堵車 部分行程取消遊客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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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一長假,王女士微信報名了某戶外公司為期三日的遊覽拍攝活動,卻不曾想因堵車、行程安排不當等原因,導致三日行程實際僅遊玩了半日。回京後,王女士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法院判決戶外公司退還王女士報團費200元。

2018年十一長假期間,王女士通過網絡宣傳報名了某戶外公司組織的戶外遊覽拍攝活動,約定公司為王女士提供9月30日至10月3日壺口瀑布·波浪谷·雨岔大峽谷遊覽服務,旅遊費用為830元/人,費用包括交通、住宿等。具體行程安排是:9月30日晚從北京出發,10月1日遊覽壺口瀑布、10月2日遊覽雨岔大峽谷、10月3日遊覽波浪谷。

原告王女士訴稱:10月1日17:1O,旅遊大巴行至壺口瀑布景區,被告領隊以景區17時停止售票為由取消行程。10月2日,被告擅自將行程更改為上午遊玩雨岔大峽谷,下午遊覽波浪谷。原告等人遊玩雨岔大峽谷後,希望按此前約定前往壺口瀑布,並與被告反覆交涉,最終經全體遊客舉手表決多數同意前往參觀。但因交涉和表決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加上堵車,大巴到達景區時,景區已關閉。10月2日晚11點左右,原告等人又被告知10月3日返回北京,取消波浪谷行程。原告認為被告旅遊承諾行程及服務與實際嚴重不符,存在欺詐行為。

被告戶外公司辯稱:公司對於未能遊覽壺口瀑布景區及波浪谷景區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雙方約定費用僅包含了車輛、住宿費用,被告依據合同提供了車輛及住宿服務,而且按照行程到達指定地點,不存在欺詐行為。未按照原計劃遊覽景區完全是因為不可抗力(堵車)以及原告等人阻攔大巴發車,改變行程所致。依據雙方約定,公司有權依據實際情況更改行程。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女士向戶外公司交納了服務費用,雙方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戶外公司作為遊覽攝影活動的發起者和組織者,其在遊覽行程的安排策劃中應承擔相應的義務,更加充分的考慮各種可能影響活動的因素,但本案中戶外公司未充分預知國慶假日期間道路的堵車風險等因素,事先亦未就突發狀況下行程變化的規則等進行充分提示說明,致使預定的行程未能完全實現,參加者的體驗不及預期,雖有堵車等客觀原因,亦有戶外公司自身主觀因素。戶外公司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有瑕疵,根據公平原則應當退還王女士部分報團費用。最終,昌平法院判決戶外公司退還王女士報團費200元。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17條: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遊成為廣大群眾休閒娛樂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少遊客為了節省做攻略、訂酒店、訂機票的時間,會選擇跟團出遊。在此,法官提示旅遊過程中,若由於客觀原因取消或變更旅行行程時,旅遊經營者要積極與遊客溝通,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遊客若不認可行程改變,不要選擇跟旅遊經營者僵持,可以通過要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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