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子沒有過戶,前夫欠錢 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怎麼辦?

法律 銀行 婚姻 都市熱報 2019-06-21

張女士最近遇見了一件麻煩事,自己住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了,還要進行拍賣,這下張女士可慌了神。

原來,張女士現在住的房子是張女士與前夫李先生在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子登記在李先生一個人的名下,而且還是在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張女士和前夫李先生後來感情不和,協商離婚,離婚時雙方協商房子歸張女士所有,剩下的銀行貸款也由張女士來還。張女士和李先生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因為房子還有銀行的貸款沒有還清,就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房子依然登記在李先生名下。

不料李先生因為生意失敗,欠了王先生100多萬元的借款,法院判決李先生歸還借款,還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了一套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房產,就是張女士現在居住的這套房子。法院發現登記李先生名下的財產之後,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查封了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房產,並啟動了評估拍賣程序,準備將張女士住的房子進行拍賣。

這種情況下張女士應該怎麼辦呢?

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芮律師進行了支招:

張女士應該立即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法院停止對張女士的房子的執行,並解除查封等執行措施。如果執行異議沒有得到法院支持,應繼續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法院停止對張女士的房子的執行,解除查封等執行措施,並請求法院確認房產歸張女士所有。

那麼張女士的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胡芮律師認為: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離婚協議》中對房產歸屬的約定,並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依然屬於李先生所有,張女士依據《離婚協議》取得的僅僅是要求李先生將房屋過戶的債權請求權,而根據債的平等性原則,以債權請求權阻卻其他債權的執行,並不當然具有優先性。那麼張女士的債權是不是優先於王先生的債權,能不能阻卻法院的執行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張女士和李先生簽訂《離婚協議》生效的時間早於王先生借錢給李先生的時間,不存在夫妻雙方串通逃避債務的可能,張女士要求法院停止執行具有正當性。

2、王先生對李先生的債權是普通金錢債權,對案涉房產本身沒有請求權。若王先生的債權直接指向案涉房產,如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人等,則張女士的《離婚協議》無法阻卻執行。

3、張女士對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為客觀原因,如有銀行按揭貸款未還,無法辦理過戶,這種情況要求法院不予執行具有可能性。

4、張女士房產涉及家庭生活成員基本生存權的問題,如張女士只有一套房子,這套房子用於張女士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若執行了該房產,對張女士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根據生存權優先於債權,一般不予執行。

案例啟示: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啟示:離婚之後離婚協議約定了房產歸屬,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若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產依然登記在對方名下,從法律上來說房子還是歸對方所有,一旦對方因債務等其他原因被法院強制執行了,就存在失去房產的巨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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