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4000女方出10萬買房,分手後男方霸佔房子,有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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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4000女方出10萬買房,分手後男方霸佔房子,有結果了!


情侶共同出資購婚房

首付時女方出資10萬元

男方出資4000元

約定共同負擔房貸


不料分手後男子竟翻臉不認人

霸佔房屋

拒絕歸還女子10萬元首付款

男方首付僅出4000元 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

玲玲(化名)和男朋友張強(化名)於2012年通過網絡相識相戀。

2018年1月6日,玲玲和張強約定共同出資購買位於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的一套商品房作為婚房,房款、中介費、過戶費,總共需要264000元。

當天,玲玲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置業公司工作人員支付了3萬元。

隨後,玲玲又分4次通過支付寶向張強轉賬共計72000元,並以張強的名義支付購房款和簽訂購房合同,房屋登記在張強名下。

在購房過程中,玲玲共計出資10.2萬元。


2018年2月11日,玲玲和張強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寫明張強已支付4000元購房款,玲玲支付100000元購房款,共同欠債160000元,約定兩人共同還本付息,以後房子出售,兩人分成按最初投資比例分配。

購房沒多久 兩人分手了

然而,沒料到的是房屋購置不久,玲玲和張強因感情不和分手了。

分手後,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一直被張強佔有,玲玲多次討要出資費未果。

無奈之下,2019年5月30日,玲玲將張強告上法庭。


新洲區人民法院陽邏人民法庭經審理認為:

原告玲玲與被告張強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房,並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圖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合法有效。

協議簽訂後,雙方因感情原因分手,共同出資購房結婚的目的已無法實現,因雙方在協議書中對各自購房出資款進行了確認,且訴爭房屋已登記在被告張強名下,由其佔有使用,在不改變共有物權屬變更登記的情形下,共有人不主張分割共有物,僅要求返還購房出資款,並放棄分割訴爭房屋的增值部分,被告應當予以返還。

故原告玲玲要求被告張強返還購房出資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判決被告張強向原告玲玲返還購房款100000元。


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往往不會對金錢往來計較那麼多,殊不知,一旦感情走到了盡頭,很有可能產生利益糾紛。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情侶,男女共同出資購房,最好以書面協議形式將雙方出資款、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或雙方名下,以及房屋收益如何處理(包括出租租金、房屋增值部分)等重要條款予以明確,避免今後發生糾紛。

來源: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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