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長期向前夫要每月8.3萬生活費,女子訴諸法院被駁回'

移民 上海 澳大利亞 婚姻 澎湃新聞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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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在上海的夫妻離婚後,雙方約定在女方和兒子移民前,男方除了支付每年固定的撫養費外,還需支付每月8.3萬元生活費。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女方將男方告上法庭,稱男方未按約支付生活費。男方則稱女方遲遲不移民,高額的生活費已不堪重負。雙方爭執不下,對簿公堂。

法院認為,如果女方帶著兒子長期居住在上海,怠於移民,由男方長期支付生活費,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也不符合常理。

夫妻離婚,男方支付每月生活費8.3萬

2008年,宋女士與比自己大18歲的黃先生(新西蘭國籍)登記結婚,不久後,宋女士生下兒子。本該是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但雙方因年齡性格差異、文化觀念不同等逐漸產生矛盾,最終在201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

雙方約定,離婚後兒子隨宋女士共同生活,黃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萬美元支付撫養費,至兒子18週歲為止。

幾天後,雙方又簽訂離婚協議一份,約定黃先生除每年應支付兒子撫養費5.5萬美元之外,還應支付宋女士及兒子移居澳大利亞前在上海生活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租房、日常開銷及輔導班等共計每月人民幣8.3萬元。

支付撫養費以及部分生活費後,黃先生不堪重負。

2017年,宋女士將黃先生告上法庭,認為雖然到目前為止黃先生付清了兒子的撫養費,但未能按約足額支付她與兒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費用,要求黃先生依照協議約定,按每月人民幣8.3萬元的標準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費用。

黃先生認為,雙方協商離婚時,宋女士曾表示會在2016年底帶兒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亞,因此雙方是參照兒子在澳大利亞生活、學習的費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萬美元撫養費的標準。

同時,在宋女士的要求下,雙方口頭約定離婚後她與兒子移民澳大利亞前的半年內,由黃先生繼續按照婚姻期間的生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幣8.3萬元生活費的條款。黃先生認為他已經按約支付了撫養費和生活費,不同意宋女士的請求。

法院:無限期支付高額生活費不符合公平原則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生活費的問題,黃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並且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其他財產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處理的約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黃先生的說法。

經審查,黃先生應支付這7個月的生活費共計人民幣58萬餘元,黃先生實際已經支付人民幣56萬元,故一審判決黃先生還應支付宋女士人民幣2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宋女士認為,雙方並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活費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她跟兒子也沒有在2016年底前移民澳大利亞。根據約定,黃先生理應支付他們後來在上海期間的生活費用。

上海一中院認為,黃先生支付的撫養費已經明顯高於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對自己的生活及兒子的撫養也應有自己的責任和付出。關於生活費的期限問題,雖然離婚協議中對該期限未明確約定,但綜合本案事實來看,如此高額的費用,不可能約定由黃先生無限期支付。

如果宋女士帶著兒子長期居住在上海,怠於前往澳大利亞生活,若無約定期限,由黃先生長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審法院參照離婚協議的其他條款確認該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當屬正確。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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