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撈人收20萬 吉林一民警獲刑

法律 法制 社會 法制晚報 2017-05-07

法制晚報訊(記者 楊國華)因涉嫌強姦犯罪,吉林省榆樹市的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妻鄒某通過吳芬(化名)結識了在公安局工作的民警高振山,希望通過他將王某撈出來。

然而,20萬元的行賄並未能使王某“平安”出來,而是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個月。在多次向高振山追要行賄款未果後,鄒某將其舉報至榆樹市人民檢察院。

據《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瞭解到,高振山收到20萬元賄賂後,並未花一分錢去“打點”,而是挪用到其他項目上。日前,高振山犯受賄罪獲刑2年零8個月,吳芬以介紹賄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丈夫涉嫌強姦 妻子花錢撈人

2013年9月份,王某因涉嫌強姦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王某的妻子鄒某得知後,經朋友介紹找到了吳芬,而吳芬幫其找到榆樹市公安局的民警高振山。

鄒某表示,她知道高振山不是此案的辦案人,送錢是想通過其把王某整出來。於是,她和家人第一次便給了高振山16萬元。當時,高振山說事情他儘量辦,要是辦不出來錢一分不差地退回去。除此之外,他還讓鄒某儘快湊剩下的4萬元,並讓她先放吳芬處。

過了三四天左右,鄒某又湊了4萬元,交給了吳芬。後來,高振山說錢不夠,讓鄒某把這4萬元也拿給他。

送完這20萬元錢後,鄒某時常打電話給吳芬追問進展。“我後來也直接給高振山打電話,他告訴我案子到檢察院了,在檢察院找人活動。高振山一直也沒說王某的事辦得咋樣了,也沒告訴我這事不能辦。”鄒某說。

然而,20萬元的行賄並未能使王某平安出來。2014年3月28日,王某因犯強姦罪,被榆樹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1個月。

未辦事亦不退錢 警察被舉報

鄒某及其家人收到判決書不久就打電話找高振山,讓其把錢還回來。但高振山說他在法院給王某找人,刑期少判了,花了四五萬。

當鄒某追討剩餘的錢時,高振山卻說這些錢都送給公檢法的人了,沒在他手,還沒要回來,等錢要回來再還。“我也一直找他要錢,他電話就換號了,我也聯繫不上他。”最終,鄒某決定向當地檢察機關舉報。

2016年1月12日,榆樹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初步調查,對案件事實有了基本掌握。之後,迫於各種壓力,高振山主動到檢察機關交代受賄20萬元的事實。再不久,吳芬也主動到檢察機關交代介紹賄賂的事實。

辯稱是借款 法院判決不認可

事後查實,鄒某用於撈人的20萬元,一分錢也沒有花在她丈夫身上,而是被高振山全部挪用在了其他項目工程上。

據高振山供述,當時他計劃是若王某能翻供,或是被害人改口供,就花點錢打點一下。“但我每次打聽,辦案人都跟我介紹王某沒翻供,被害人陳述一直穩定,所以我給吳芬和鄒某打電話說這事辦不了,錢拿回去。”

對於錢的用處,高振山辯稱:“當時我跟朋友搞工程也需要錢,就把這錢用了。後來案子到法院了,我告訴鄒某辦不了了。辦事的16萬元先借我用兩三個月,我多算點利息,鄒某同意。三天後,我又急需用錢,又找鄒某借錢,鄒某把放吳芬處的4萬元拿回來也借給我了。2014年8月份以後,我先後還給鄒某47000元,還欠153000元。”基於此,高振山認為這是借款,不構成受賄罪。

但經法院查明:高振山在明知鄒某希望其幫助王某逃避刑事追究的具體請託事項後收受錢款並承諾幫忙,又向案件承辦人詢問了案件情況,高振山此時已經構成受賄罪既遂,後期請託事項是否辦成並不阻礙本罪的成立;高振山於請託事項未實現後,應鄒某要求返還受賄款項的情形不符合案發前及時返還受賄款的法律規定,已返還及未返還的錢款性質仍為權錢交易性質,並非民事糾紛,仍應認定構成受賄罪。

2016年11月25日,吉林省榆樹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高振山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介紹賄賂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吳芬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此外,高振山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三千元被沒收。

事後,高振山不服,提起上訴。今年3月1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記者 楊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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