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徵收,除了補償權還有這些權利

法律 房產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2017-11-03

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我站在你面前你卻不認識我,而是彼此擁有卻不知道。就像房屋的被徵收者擁有很多權利,卻不知道自己的權利究竟有多少。下面小編給大家梳理被徵收者擁有的權利,今後各項權利被侵犯,就能夠對症下藥。

核心權利

一,公平補償權

房子被徵收,除了補償權還有這些權利

1,公平補償權,即有權主張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2,住房保障優先權,個人住宅被徵收的,有權向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請求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縣、直轄市制定。”

3,補償價格的估價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4,估價機構的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5,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的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拒絕非法強拆權

房子被徵收,除了補償權還有這些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好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好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這兩個法條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被徵收人有不受非法強制拆遷的權利。一旦遇到強拆,被徵收人一定要保留證據,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救濟權

房子被徵收,除了補償權還有這些權利

被徵收人的實體權利遭受侵害的時候,其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消除侵害,被徵收人獲得的一定的補償或者賠償,從而使得被徵收人的實體權益遭受侵害時得到有效救濟,以實現權利救濟的作用和效能。救濟權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根本保證,也是公民幸福和社會和諧的保障。

救濟權的原則有:有侵害必有救濟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充分救濟原則;正義與經濟性協調原則;公力救濟優先原則;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當然,被徵收人除了擁有以上三個核心權利外,還有其他的權利,比如知情權、參與權、舉報權等,這些重要的權利構成了被拆遷人天然擁有的權利,誰也無法剝奪。在此,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提醒各位被徵收人,既然擁有,就要盡全力去保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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