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社會尤其需要現代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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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社會尤其需要現代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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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社會尤其需要現代企業制度

信息化社會尤其需要現代企業制度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公司法》,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後,隨著經濟領域的改革開放深入發展,順應社會發展潮流,促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公司法人進行規範的法律文件。

公司法實施二十多年,企業法人類型的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構建並不甚理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司章程的“隨意”,很多幹脆就是工商代辦人隨便拿一個工商局建議文本直接備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章程都是隨意拿來,底層思維就是公司是老闆的,老闆說咋著就咋著,這樣的公司根本不可能按照法運作。可以說是先天不足。

一旦出現問題,需要依靠章程解決問題時候,章程空空如也,沒有可以用來解決問題的規則。

二、公司章程對錶決機制約定的隨意。

公司法要求股東會決事項需要三分之二,多數事項表決過半即可。但是 ,有些公司把所有需要股東會表決事項全部設定為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可以。這直接導致公司股東會不出決議,公司實際在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手中挾持裸奔,置部分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不顧。

三、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分配股息和紅利,公司多年不分紅。

公司法人以營利法人為常態。公司章程關於分配姑息以及紅利的約定,公司實際也不分紅。但是股東需要從公司獲益,自然採取了不當形式,最終落入職務侵佔罪等違法犯罪的窠臼。辛辛苦苦創業,只因為運作不符合公司法,結果一不小心就犯罪,進了“班房”。

四、公司章程沒有約定股東查賬,導致公司被少數股東挾持裸奔。

公司章程對包括股東查賬等股東權利沒有任何約定,公司財務事項在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手裡,成為祕密。這樣的問題在有限公司中出現問題的也不少。最終早就了實際控制人一言堂,甚至把其它股東排除在公司運行之外,肆意踐踏部分股東權益。

五、公司財務混亂,甚至於股東個人財產混雜在一起,股東連帶責任,職務侵佔。

公司與股東個人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公司應當建立一套完整的財務體系,但是,部分公司出於稅務或者不分紅而能從公司獲益,大量使用個人賬戶收賬、走賬。重則,涉嫌職務侵佔犯罪;輕則,公司被“揭開面紗”否認法人人格,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六、公司股份代持人與實際股份所有人之間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很多老闆喜歡讓馬仔代持股份,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協議,實際控制一些公司。運行良好時候,馬仔自然是聽話的,沒有什麼問題。一旦老闆遭遇“滅頂之災”,馬仔被脅迫,這些股權很容易被人劫奪,實際股份權益人沒有任何證據足以維權。多少老闆身陷囹圄之後,眼睜睜看著股份被轉走,想要證明股份是自己的,以洗脫犯罪嫌疑,或者維護民事權益,哭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

七、認繳出資虛高,導致股東幾乎承擔無限責任,讓股東有限責任的保護機制失靈。

公司制度最核心理念是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核心思想是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

一些公司股東把註冊資本認繳到天價,認繳到自己家庭資產的無限倍,公司則沒有什麼財產能力。一旦公司有大額負債,股東需要在認繳出資 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這個民事責任對股東而言,無異於“無限責任”。其結果是讓公司法賦予股東的 “護身符”有限責任成為一戳擊破的破抹布。

八、抽逃出資。

無論是在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制度下,還是註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股東在繳納出資以後,抽逃出資,輕則需要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重則,觸犯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對註冊資本額度要求比較高的公司。公司實際用不了那麼多錢,但是又必須向公司注資那麼多錢,股東 “多餘”部分 “拿走”。

九、章程約定出資期限比公司登記的存續期限長,導致出資義務加速提前到期。

認繳制度下,法律對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相對比較寬容,公司工商登記只要在章程中明確實際繳納出資期限即可。有些公司股東就把實出資時間約定到幾十年,超過公司本身的存續期間。這樣的副作用很明顯,一旦公司發生超過實際持有資產的債務,可以認為股東實際繳納出資時間提前來到,法院可以應債權人訴請判決股東在認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償付。

這種情況讓認繳制度帶給股東的紅利化為烏有,失去了好的制度發揮好的作用的機會。

十、公司核心人物替代現代公司制度的運行,公司核心人物倒下,公司即刻擺停。

這裡探討的問題排除吳英公司,案件未有結論,公司資產即被處置。本文談的是正常運行的公司,生死均由其公司運行機制決定的公司形式。

這種情況俗稱“人治”,不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運作。公司即個人,個人就是公司,嚴重混同;或者決策機制完全繫於一人。

十一、最後,我們要說的是公司商譽約等於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個人信用,導致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人設崩塌,連帶著公司聲譽破產。

遠的如某商城實際控制人與某女學生性侵案,導致公司股價下跌;近的如西安奔馳女車主事件背後的由該女擔任“監事”的公司“上海競集”,因為該女買車維權爆紅網絡,被其債權人“搭車”維權,“上海競集”被帶紅,被曝註冊資金只有10萬元人民幣,拖欠約20家商戶或者供應商至少575元。“上海競集”商譽頃刻成為負資產。

上面僅僅是列舉部分比較常見的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缺失的情形。

運用西方醫學“對症治療”的方子其實非常簡單,那就是嚴格按照《公司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並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運行。公司是公司,個人是個人,公司是鐵打的營盤,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流水的兵。

至於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焦慮,完全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規制,實現其對公司的有效控制。好的制度,會讓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在與不在,都如同空氣一般,影響力始終存在。如“國美電器”,黃老闆服刑數年間,“國美電器”還在商海遨遊,仍屬行業巨頭。

關於現代企業制度,有兩個相反例子,一個是某商城,一個是某巴。

公開報道稱,商城實際控制人也在努力實現其人在與不在 ,商城始終如一的如自動流水線一樣照常運行,但是其人對公司重要事項的決策作用還是很強的(這是網文觀點,本文作者照樣拿來,未加修飾)。值得稱道的是,商城的股權結構以及《公司章程》確保實際控制人的話語權決策權,其章程和股權結構設計值得研究和借鑑。

某巴的實際控制人轉型為社會活動家,恐怕遠遠超出企業範疇,很難有時間處理企業內部事務,但是其企業運行良好,得益於其合夥人制度和職業經理人制度。這可能就是現代企業制度與傳統企業主的區別,一個人賺錢,與很多人幫自己賺錢是不同的。

從安全性上,具備現代企業管理特徵的企業,即使創始人某天以某種形式“不在了”,憑藉其運行制度和複雜股權結構以及相應複雜的股東權益格局,其企業還是會正常沿著既定軌道運行。這點可能是成為百年企業的必備屬性。

從信息化對企業影響來說,信息化會使得不透明的公司變得透明,透明的公司更透明。其區別是,更透明使得公司生命力更強,更透明的過程對企業衝擊最小;不透明的公司,可能會有相當一部分“見光死”;沒有死掉的企業,艱難涅槃為透明公司。信息化極大減少“燈下黑”現象,人人都變得很透明,人人都要生而守法,任何違法行為隨時都可能被挖出來,煽動蝴蝶效應,造成毀滅性結果。“上海競集”就是這樣的例證。本來公司默默無聞,欠債對公司實體來說,也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但是一旦搭上信息化的高速列車,其後果會發生無限多倍數的擴大,帶來無法承受的後果。

最為鮮明的對比,就是一代企業家可以帶著原罪老去;二代企業家就沒有那麼幸運了,原因無非是信息化和法治化。這就要求企業和企業家不要有原罪,在信息化的社會裡,原罪不會“幸運”的隱藏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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