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 刑法 銀行 性侵犯 刑事與法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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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1.貪汙賄賂犯罪,注意:(1) 貪汙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他罪均為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儘管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2)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銀行或金融機構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84條)等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定罪處刑,否則不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機關管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共34個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條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與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的犯罪主體雖然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有瀆職性質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③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 167條);④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⑤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⑥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這六個罪名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第3章第3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屬於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因此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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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1.貪汙賄賂犯罪,注意:(1) 貪汙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他罪均為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儘管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2)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銀行或金融機構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84條)等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定罪處刑,否則不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機關管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共34個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條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與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的犯罪主體雖然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有瀆職性質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③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 167條);④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⑤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⑥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這六個罪名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第3章第3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屬於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因此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具體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報復陷害案;⑥虐待被監管人案;⑦破壞選舉案。注意: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這類案件對犯罪主體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這些犯罪,那麼就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並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犯罪主體是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四個罪名的犯罪主體範圍都小於或等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所有的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報復陷害案、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但並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壞選舉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才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其他人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⑵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②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③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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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1.貪汙賄賂犯罪,注意:(1) 貪汙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他罪均為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儘管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2)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銀行或金融機構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84條)等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定罪處刑,否則不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機關管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共34個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條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與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的犯罪主體雖然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有瀆職性質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③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 167條);④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⑤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⑥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這六個罪名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第3章第3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屬於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因此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具體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報復陷害案;⑥虐待被監管人案;⑦破壞選舉案。注意: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這類案件對犯罪主體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這些犯罪,那麼就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並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犯罪主體是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四個罪名的犯罪主體範圍都小於或等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所有的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報復陷害案、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但並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壞選舉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才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其他人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⑵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②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③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

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4.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這類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須是重大犯罪;③在犯罪手段上必須是利用職權實施的,對於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屬於利用職權實施的案件,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強姦罪,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不能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而直接立案偵查,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7條規定的程序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進行監督。④在審批程序上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審批程序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送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製作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寫明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並附有關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後的十日以內,由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條)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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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1.貪汙賄賂犯罪,注意:(1) 貪汙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他罪均為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儘管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2)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銀行或金融機構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84條)等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定罪處刑,否則不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機關管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共34個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條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與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的犯罪主體雖然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有瀆職性質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③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 167條);④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⑤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⑥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這六個罪名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第3章第3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屬於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因此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具體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報復陷害案;⑥虐待被監管人案;⑦破壞選舉案。注意: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這類案件對犯罪主體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這些犯罪,那麼就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並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犯罪主體是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四個罪名的犯罪主體範圍都小於或等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所有的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報復陷害案、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但並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壞選舉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才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其他人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⑵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②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③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

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4.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這類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須是重大犯罪;③在犯罪手段上必須是利用職權實施的,對於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屬於利用職權實施的案件,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強姦罪,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不能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而直接立案偵查,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7條規定的程序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進行監督。④在審批程序上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審批程序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送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製作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寫明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並附有關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後的十日以內,由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條)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特殊情況下,涉及到國家公職人員的貪汙或者職務犯罪等案件可以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主要原因是偵查相關案件的機構是檢察機關的內設部門,專門負責相關案件的立案偵查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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