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留置期間監察機關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障

法律 刑法 二十四小時 社會 松山紀委 2018-12-06
看|留置期間監察機關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障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釋義

本條是關於留置期間監察機關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障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規範留置期間監察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促進留置措施的規範化、法治化,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關於留置期間被留置人的權利保障問題。我們認為,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相比,在權利保障方面有三大明顯進步:一是留置比偵查羈押的期限大大縮短。留置最長期限為六個月,而單個罪名的偵查羈押期限可達七個月,發現漏罪可再按此重新計算偵查期限,在刑事訴訟實踐中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時限可能達到二十個月以上。二是留置條件極大改善。根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先行試點省市的做法,被留置人員一般單獨安排居住,不上戒具,有標準化的留置室、醫療和飲食起居保障。而現行刑事訴訟中,原則上採取混押,可以上戒具。三是對辦案的監督措施更加完善。監察法規定,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留存備查。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才規定“應當”錄音錄像。

本條分為三款。第一款規定了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採取留置措施後,被留置人與外界失去聯繫,如果監察機關不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他們可能會誤以為被留置人已經失蹤或死亡,引起不必要的猜測,因此,除通知有礙調查的以外,監察機關應當在採取留置措施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通知是原則,不通知是例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以後,監察機關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

“有礙調查”,主要是指通知後可能發生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情況,如被調查人被留置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被留置人的家屬與其犯罪有牽連的,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

第二款規定了被留置人員的權利保障。留置期間,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對患有疾病或者身體不適的,應當及時提供醫療服務,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保證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訊問被留置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一般情況下,訊問時間應當儘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點之前,訊問持續的時間也不得過長。調查人員訊問被留置人時,應當製作訊問筆錄,必要時也可以讓被留置人親筆書寫供詞,訊問筆錄應當由被留置人閱看後簽名,以保證筆錄的真實性。

第三款規定了刑期折抵。根據刑法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對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應當適用刑期折抵。具體的折抵規則是,涉嫌犯罪的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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