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審三起汙染環境案 相關被告人分別獲刑

法律 環境汙染 水汙染 環境保護 人民網 2017-05-22

近日,本市法院相繼公開審理宣判了三起汙染環境案件,相關被告人分別獲刑,表示認罪不上訴。

鍍鋅管廠廢水直排溝渠

2017年5月18日,北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定,2013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劉某與董某某(已判刑)在北辰區西堤頭鎮劉快莊村租賃廠房經營鍍鋅管廠,在明知沒有經過環保處理的廢水會汙染環境的情況下,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排放到廠外溝渠中,嚴重汙染了環境。經公安機關上網追逃,劉某於2017年1月6日被抓獲。北辰區法院以構成汙染環境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廢酸倒入高速邊排水渠

被告人何某某經被告人郭某、趙某某介紹和聯繫為被告人馬某某非法處理廢鹽酸,郭某、趙某某從中抽取提成。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間,何某某僱傭並指使郝某某、曹某、郝某甲等人(均另案處理),分別駕駛其所有的兩輛套牌改裝大貨車,將馬某某回收的廢酸3000餘噸拉走,傾倒於濱保高速公路附近路邊排水渠內以及河北省霸州市楊芬港鎮何某某經營的廢酸廠池子內。

2017年5月19日,武清區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以汙染環境罪,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

鍍鋅廢水直排滲井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夫妻關係。2016年3月,王某甲租賃武清區大孟莊鎮三間房村揚水站南側田士明的平房及院子開設電鍍廠,並指使其僱傭的工人被告人王某丙等人安裝電鍍設備、鋪設暗管,在院內挖滲井。2016年4月至9月19日,王某甲、王某乙僱傭其子被告人王某丁及王某丙等人,在無配套廢水收集及處理設施的情況下,非法從事鍍鋅加工業務,將加工產生的廢水排入滲井和院內無防滲漏措施的地面。

武清區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0元;判處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判處王某丁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5000元;判處王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記者 高立紅 通訊員 吳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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