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單位被罰五十萬,相關人員均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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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想逍遙法外?




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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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想逍遙法外?




這是不可能的!


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單位被罰五十萬,相關人員均獲刑!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天津市某化工銷售有限公司登記股東為被告人關某某和杜某某,關某某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的經營範圍開始為工業生產用酸性腐蝕品的批發零售,2014年5月變更為化工產品、鋼材、五金電料批發零售。2012年底至2014年初,關某某及杜某某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指使、安排張某某、薛某某、趙某一、趙某二、杜某某等員工將從天津市某制管有限公司等企業回收的廢酸不經處理,偷排到天津市靜海區港團河及靜海區佟莊子磚廠方坑內。期間,為了傾倒隱蔽,關某某、杜某某等人在2013年曾兩次指使員工在佟莊子磚廠方坑附近鋪設地下暗管,用於往該方坑內傾倒廢酸。其中,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公司將從天津市某制管有限公司回收的500.4噸工業廢酸,均通過上述暗管傾倒至佟莊子磚廠方坑內。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被告公司傾倒的天津市某制管有限公司酸洗工序產生的廢鹽酸屬於危險廢物。

2013年,被告人關某某與劉某合夥在位於天津市靜海區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院內建立了酸洗生產車間,僱傭工人進行帶鋼酸洗生產加工。在經營過程中,關某某指使曾先後擔任生產班長、車間主任的被告人付某某等人員將酸洗車間產生的未達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通過明管直接排放至該公司鍋爐房東側的滲井中,再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公司南邊的坑塘中。2017年3月,因酸洗車間新建生產線將鍋爐房東側的滲井蓋住,關某某等人遂將酸洗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排放到廠院內壓濾機西側滲井,然後通過暗管排放到公司鍋爐房東側的滲井,再通過暗管排放到公司料場新建的明渠,最後通過暗管排放到公司南側的坑塘裡。經取樣檢測,該公司廠區壓濾機西側井內PH值<0、鎳為28.4mg/L、總鉻為0.004 mg/L、鋅為39.7 mg/L;廠區鍋爐房東側挖掘溝內PH值為1.69 mg/L(無量綱)、鎳為30.0 mg/L、總鉻為1.08 mg/L、鋅為33.2 mg/L,其中鋅、鎳、鉻屬於重金屬。經天津市靜海區環境保護局認定,上述含有重金屬的汙染物為有毒物質。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天津市某化工銷售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且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關某某作為對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某某、薛某某、趙某一、趙某二、杜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關某某、付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在實施汙染環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關某某起主要作用,依法認定為主犯;被告人張某某、薛某某、趙某一、趙某二、杜某某、付某某起輔助作用,依法認定為從犯。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6月,法釋〔2013〕15號)第三條第(十一)項之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天津市某化工銷售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關某某、張某某、薛某某、趙某一、趙某二、杜某某、付某某等五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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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天津市某化工銷售有限公司登記股東為被告人關某某和杜某某,關某某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的經營範圍開始為工業生產用酸性腐蝕品的批發零售,2014年5月變更為化工產品、鋼材、五金電料批發零售。2012年底至2014年初,關某某及杜某某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指使、安排張某某、薛某某、趙某一、趙某二、杜某某等員工將從天津市某制管有限公司等企業回收的廢酸不經處理,偷排到天津市靜海區港團河及靜海區佟莊子磚廠方坑內。期間,為了傾倒隱蔽,關某某、杜某某等人在2013年曾兩次指使員工在佟莊子磚廠方坑附近鋪設地下暗管,用於往該方坑內傾倒廢酸。其中,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公司將從天津市某制管有限公司回收的500.4噸工業廢酸,均通過上述暗管傾倒至佟莊子磚廠方坑內。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被告公司傾倒的天津市某制管有限公司酸洗工序產生的廢鹽酸屬於危險廢物。

2013年,被告人關某某與劉某合夥在位於天津市靜海區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院內建立了酸洗生產車間,僱傭工人進行帶鋼酸洗生產加工。在經營過程中,關某某指使曾先後擔任生產班長、車間主任的被告人付某某等人員將酸洗車間產生的未達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通過明管直接排放至該公司鍋爐房東側的滲井中,再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公司南邊的坑塘中。2017年3月,因酸洗車間新建生產線將鍋爐房東側的滲井蓋住,關某某等人遂將酸洗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排放到廠院內壓濾機西側滲井,然後通過暗管排放到公司鍋爐房東側的滲井,再通過暗管排放到公司料場新建的明渠,最後通過暗管排放到公司南側的坑塘裡。經取樣檢測,該公司廠區壓濾機西側井內PH值<0、鎳為28.4mg/L、總鉻為0.004 mg/L、鋅為39.7 mg/L;廠區鍋爐房東側挖掘溝內PH值為1.69 mg/L(無量綱)、鎳為30.0 mg/L、總鉻為1.08 mg/L、鋅為33.2 mg/L,其中鋅、鎳、鉻屬於重金屬。經天津市靜海區環境保護局認定,上述含有重金屬的汙染物為有毒物質。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天津市某化工銷售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且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關某某作為對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某某、薛某某、趙某一、趙某二、杜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關某某、付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在實施汙染環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關某某起主要作用,依法認定為主犯;被告人張某某、薛某某、趙某一、趙某二、杜某某、付某某起輔助作用,依法認定為從犯。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6月,法釋〔2013〕15號)第三條第(十一)項之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天津市某化工銷售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關某某、張某某、薛某某、趙某一、趙某二、杜某某、付某某等五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追究到底!

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單位被罰五十萬,相關人員均獲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汙染環境犯罪,促進京津冀地區綠色發展的典型案例。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1月18日召開的京津冀協同發展座談會上指出,要“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強化生態環境聯建聯防聯治。”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關係到京津冀地區協同發展、可持續發展。該案的依法審理,為廣大企業敲響了警鐘,提醒企業不能一味追求經濟利益,更要把綠色發展理念融入自覺意識,落實到行動上,讓經濟發展的成果經得起人民和歷史檢驗。本案在法律適用上,本著從嚴打擊的方針,在判處被告人關某某、張某某等五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判處罰金的同時,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五十萬元,有力打擊了環境汙染犯罪,充分發揮了環境司法綠色審判職能。


轉自:天津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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