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投案,真逃逸!被告人獲刑三年六個月'

交通 法律 石門縣 秦明生死語者 經濟 石門縣人民法院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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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下午,石門縣白雲鎮發生了一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龍某在事發後立即報警,理應被認定為自首,但本案經一審、二審審理後均認定龍某系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事發當天,龍某在道路上駕駛挖機,被害人唐某站在挖機的右側,當車輛行駛至一小橋附近時,因龍某駕駛不當,車往右側翻至橋下,導致唐某死亡,龍某受傷。事故發生後,龍某隨即撥打110報警,告知發生交通事故,旁人也幫忙撥打120。在交警未到達現場前,龍某便隨救護車去醫院治療。民警到達現場進行勘察後,得知龍某已被送往醫院治療,遂前往醫院對其進行調查,而龍某為了推卸責任,告訴民警挖機駕駛人是死亡唐者。後經民警現場走訪、調取肇事車輛運行路線監控視頻資料,查明事發當時車輛的駕駛人並非死亡唐某而是報案人龍某。11月28日,民警通知龍某到交警隊接受調查,龍某這才如實供述事故發生的經過,並承認在事故發生時,是他駕駛挖機而非死者唐某。被害人唐某的死因經法醫鑑定,被認定為系嚴重開放性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其損傷符合車輛砸壓所致。在查明情況後,交警大隊依法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龍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時操作不當,是導致車輛翻車的全部原因,應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石門縣法院經一審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龍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時因操作不當,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並且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龍某雖然報警,但在公安機關到達事故現場前就已先行離開,並且在公安機關向其瞭解事故發生情況時,為逃避法律追究,謊稱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系死者唐某駕駛,可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但龍某歸案後還是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了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一審判決被告人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龍某不服提起上訴,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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