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調解書,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 刑法 文章 兩會 東友律師事務所 2019-04-08
拒不執行法院調解書,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是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律規定.那麼,對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覆》(法研:﹝2000﹞117號),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對於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因此,單就行為人拒不執行生效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定罪處罰。但人民法院為了執行生效的調解書而製作了裁定書則可以作為追究行為人拒絕執行判決、裁定書的依據。

文丨王子昌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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