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惑:房屋價值評估合不合法看看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法律 文章 建築 房產 沈玉潮律師 沈玉潮律師 2017-09-16

律師解惑:房屋價值評估合不合法看看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房屋徵收補償包括(一)房屋價值補償;(二)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三)停產停業補償;(四)補助和獎勵。其中,房屋價值補償是房屋徵收補償中最主要的部分。

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第1款: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可見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房屋評估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房屋徵收補償的多少,對被徵收人而言意義重大。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房屋徵收評估的法律規定。

評估時點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評估機構的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注意:法律將協商放在評估機構選擇方式的第一順位,對於未經協商就直接採取其他方法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所做出的評估報告在訴訟中不予採納。

若被徵收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評估機構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實踐中常常出現直接由徵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狀況,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應該注意行使自己的權利。

評估方法

常用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對於具體評估方法的選用,應該由註冊房地產評估師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上述幾種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擇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另,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3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一)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二)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三)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四)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核對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評估考慮因素

房地產價格是眾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第14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以下因素: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對評估報告的疑問與異議處理

首先,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該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該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經上述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若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則維持原評估報告;若原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則由出具原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若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處理,即被徵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以上就是房屋評估的基礎指南,被徵收人可以通過上述信息判斷自己的房屋評估程序是否合法正當。遇到不合理的房屋價值評估時,請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必要時候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法條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17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19條第1款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20條第1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評估辦法》:

第4條第1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10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13條 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14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

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19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

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20條第1款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

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第22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25條第2款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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