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律 法制 時政 武侯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武侯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2017-08-26

重點: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們陪你一起來精細分析內容啦!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國務院出臺新辦法!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新規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施行了14年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也將廢止。在新《辦法》中,明確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情形,避免“單打獨鬥”,增加違規成本,嚴懲濫用職權……

名詞解釋

無證經營:是指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有效期屆滿,擅自從事有關經營活動。

無照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法只須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已取得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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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對“無證”經營的查處,辦法名稱變成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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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基礎上,增加不得違反“國務院決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辦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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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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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需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查處無證無照經營,

不是某一個部門的事。

新《辦法》第四條規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辦法》第八條規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辦法》第九條規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併為舉報人保密。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辦法》對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取締辦法》中不區分無證無照根據情節分為2萬、20萬、50萬三個檔次,統一修改為1萬元。新《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與處分。

來源:成都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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