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辦印發《遂寧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維護以及法律責任等提出明確規定。該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日前,市政府辦印發《遂寧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維護以及法律責任等提出明確規定。該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劉昌鬆/攝
《遂寧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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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城市道路
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遂寧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和《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遂寧市城市規劃區和市、縣(區)政府確定並公佈實施城市管理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設立的交通標誌、交通標牌、交通誘導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安全護欄、防眩設施、照明設備、道路交通隔離設施等。
第三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機構(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遂寧市河東新區管理委員會、遂寧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是各自轄區內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完善並組織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組織相關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道路沿線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科學設置、配套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確保其正常運行。
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警、城管執法、應急、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 在實施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或行業標準,由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八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變更應當書面徵求道路安全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管轄範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的實際狀況及交通通行需要,認為應增設或調整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及時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相關工作建議,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決定實施。
對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增設或者調整,應當充分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並提出整改建議,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實施整改。存在嚴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和同級政府,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同時採取疏導交通、指揮車輛、行人繞行等措施。
第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光纜等施工作業中,需變動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書面徵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情況緊急的,可以其他方式先行告知。相關施工作業完畢後,應立即對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行恢復。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遂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關於《遂寧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遂寧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七屆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7月31日印發,有效期5年。遂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就此進行了政策解讀。
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概念和發展階段現狀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為保障行車和行人安全,充分發揮道路的作用,在城市道路沿線所設置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橋、照明設施、護欄、標柱、標誌標線等設施的總稱。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標誌、標線、護欄、隔離欄、輪廓標、誘導標、防眩設施等。
近年來,我市城市化與交通機動化的聯動發展,城市交通需求總量急劇增長,以交通擁堵為表徵的城市交通問題日益突出。城市規劃區和建成區延伸,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快速增加,路網結構矛盾突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和挑戰。
二、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能職責,建設、管理和保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充分發揮其在預防交通事故和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配套制度建設工作的通知》(遂府辦函〔2018〕5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交通安全設施管理的實際需求,出臺了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四條,主要對我市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維護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一)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1.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
2.明確了《辦法》制定的依據。
(二)第二條 適用範圍
1.明確了《辦法》適用範圍:遂寧市城市規劃區和市、縣(區)政府確定並公佈實施城市管理的區域內。
2.明確了交通安全設施定義。
(三)第三條 管理內容
明確《辦法》管理內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維護。
(四)第四條 責任主體及部門責任
1.明確了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機構是各自轄區內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
2.明確了責任部門的職能職責。
3.明確了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
4.明確了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警、城管執法、應急、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有關工作。
(五)第五條 管理維護與經費保障。
明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六)第六條 損害行為的制止和舉報
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七)第七條 標準和要求
1.明確了實施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依法組織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明確了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的行業技術標準。
(八)第八條 相關職能部門的參與及意見
1.明確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變更應當書面徵求道路安全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2.明確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
(九)第九條 管理部門
明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道路安全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
(十)第十條 單位內部道路的管理
1.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管轄範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2.明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十一)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能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應當調整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及時提出工作建議。
2.明確對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增設或調整,應當充分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十二)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
1.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存在問題的,應立即告知相關部門並提出整改建議。
2.明確存在嚴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和同級政府,並提出建議,同時採取疏導交通、指揮車輛、行人繞行等措施。
(十三)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施工中應履行的責任
1.明確在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中,需變動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書面徵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2.明確在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其它方式事先告知。
3.明確施工作業完畢後,應立即恢復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十四)第十四條 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1.明確《辦法》從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明確《辦法》有效期5年
來源:遂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