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法律 天津 環境保護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新聞 南開法治惠民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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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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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為總則、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七十三條,內容涉及市場主體在准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相關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務環境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准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涉及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等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

第三條 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改革創新、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廉潔高效、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原則,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要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和區政務服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建設營商環境,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各部門、各單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輿論氛圍。

第七條 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生態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條 本市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政務環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許可事項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智能化便利化,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規範、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將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創新創業、人才、產業等政策,應當依法公開,及時落實,併為市場主體提供解讀、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併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事項;依法取消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依據的證明材料;根據改革實踐需要,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完善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

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規程和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並向社會公佈。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執行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實行全市同一政務服務事項按照同一標準辦理。

第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政務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實行政務服務事項綜合受理、集中辦理、現場服務、限時服務,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社區(村)設立便民服務站點提供延伸服務。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務一網通平臺,實行跨區域、跨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利用互聯網端、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智能化辦事渠道,推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全程網上辦理,並與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理融合互通。涉及國家祕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減少辦理環節。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告知辦理程序、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辦理時限等內容的,應當一次性全部告知。對於依法不需要現場踏勘、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辦事窗口或者政務一網通平臺一次性受理辦結。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材料;應當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的信息,或者能夠通過政務一網通平臺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供。

第十七條 對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有關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虛假承諾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證明事項,有關部門應當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辦理規定、監管規則、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告知承諾書示範文本。申請人書面承諾達到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先行辦理行政許可等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優化企業准入服務,提高企業開辦審批效率,放寬企業名稱核准限制,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提高市場準入便利化程度。

企業申請辦理地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不得違背企業意願限制企業自由遷移。企業在遷移過程中持有的有效證照不再重複辦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優化企業註銷辦理流程,精簡企業註銷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降低註銷成本。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的註銷,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優化不動產登記辦事流程,辦理一般登記、抵押登記等業務,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壓縮辦理時限。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新批工業用地以標準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於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簽訂後,有關部門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項目建成投產後按照法定條件和約定標準驗收。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階段,實行聯合審批。每個階段確定一個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

申請人在每個審批階段按照規定填報一張申請表單,提交一套申報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以及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目錄、程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優化辦稅流程、拓寬辦稅渠道、簡化涉稅資料、提高辦稅效率,減少市場主體辦稅事項和納稅時間。

第二十四條

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清理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時向社會公佈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任何單位不得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不得通過向企業攤派事項、提供服務或者開展達標評比活動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清理規範涉企保證金,及時向社會公佈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不得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涉企保證金已經取消的、逾期未返還或者超額收取的,應當及時清退返還。

本市推行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對於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保證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繳。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二十六條

本市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領域和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二十七條

本市促進和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不得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對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以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不得隨意改變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規劃、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換屆、部門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本市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發揮企業家作用,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和商會等面向企業家開展政策法規、管理知識、科技創新等培訓,增強企業家發現機會、整合資源、創造價值、回饋社會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市完善創新創業環境,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本市依法創辦企業。健全創業輔導制度,完善孵化載體建設,強化創新創業服務支撐。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鏈,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市場機制和轉化體系,提高企業創新活力和核心技術開發能力。

第三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優化金融服務流程,降低市場主體獲得資金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第三十三條

鼓勵市場主體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加強跨境貿易合作,提高企業赴境外投資審批效率,簡化核准和備案辦理流程。打造跨境貿易服務綠色通道,縮減進出口邊界、單證合規時間,降低進出口邊界、單證合規費用,為辦理各類進出口貿易業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本市加強海港空港對內對外開放,推進鐵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樞紐、航空轉運中心、快遞物流園區等物流中心建設。提升口岸樞紐貨運服務功能,推動海港、空港、貨運場站等貨物信息開放共享,規範口岸經營服務性收費,優化港口物流流程,降低貨物貿易物流成本。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可以通過減輕企業社會保險費負擔、鼓勵企業創新用工模式等措施,降低企業用工成本,保持企業用工穩定。

第三十六條

供電、供氣、供水、供熱、通信等公用企業,應當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相關條件,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鼓勵各類資本進入中介服務行業和領域,推動建設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支持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規範行政許可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行為,編制行政許可中介要件目錄,按年度公佈實施。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等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涉及行業規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調整的,應當設置合理過渡期,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吸收採納。

第四十條 本市依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具有法定依據並依照法定程序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範、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並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行政檢查,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並及時公佈檢查、處理結果。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應當合併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檢查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行政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採取限產、停產等應急管理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並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經營情況採取相應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四十四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嚴格依法公開公正高效做好審判、檢察和執行工作,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本市暢通民商事糾紛解決渠道,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和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降低糾紛解決成本,依法有效化解各類糾紛。

第四十六條

本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優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平等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破產工作,提高企業破產相關事項辦理效率。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在依法履行職責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和市場主體的商業祕密。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五十條 本市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居民生活質量和城市競爭力,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建設宜人宜居宜業的現代化城市。

第五十一條

本市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引進和激勵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絡,推動國內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五十二條

本市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依法治理不文明行為,提高全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

第五十三條

本市促進文化繁榮發展,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推動文化資源整合共享,提高文化開放與包容度,營造尊重和鼓勵創新、親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圍。

第五十四條

本市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構建綠色產業體系,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加快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推動綠色發展示範城市建設。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深化新一代信息技術創新應用,推動信息技術與製造業深度融合,提升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等智能化建設,強化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設置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托幼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十七條

本市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改善居住條件,提升物業管理水平,完善社區周邊配套設施,為居民提供安全、舒適、清潔、美麗的居住環境。

第五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交通基礎設施佈局,推動區域交通一體化,健全立體式綜合交通網絡,優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推動綠色交通發展,提升交通運輸質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第五十九條

本市加快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會展產業體系,完善會展管理機制,加大國際會展的引進培育力度,提高舉辦國際會展的服務承載能力。

第六十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教育、醫療、文化、藝術、體育等人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整合和創新交流機制,支持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品牌項目。

鼓勵專業化、國際化的社會組織和民間力量參與人文交流具體項目運作。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六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第六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查處機制,通過便民服務專線、政務一網通平臺等渠道,接受社會各界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認真核查投訴舉報事項,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制度,通過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組織開展營商環境狀況測評。

第六十五條

市和區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市政務服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等擔任監督員,協助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六十六條

本市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對市場主體信用進行監管,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聯合獎懲措施目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聯合獎懲目錄內容,記錄相關信用信息,共享聯合獎懲信息,依法實施聯合獎懲措施。

第六十七條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在市場準入等領域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的;

(二)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的;

(三)違反規定限制企業自由遷移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或者未及時清退返還涉企保證金的;

(七)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改變規劃、行政決定的;

(八)違反規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的;

(九)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或者市場主體商業祕密的;

(十一)違反規定不受理、推諉、敷衍、拖延投訴舉報的;

(十二)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有其他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

第六十九條

公用企業、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並將違法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推進改革、探索試驗、敢於擔當,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偏差失誤,其工作未違反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義務性規定,符合國家和本市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規定,未謀取私利且未損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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