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用離婚躲債務,這招怎麼破?

法律 婚姻 文章 北京大爺想說話 2019-04-17
夫妻用離婚躲債務,這招怎麼破?

開始今天的內容前,我們回顧下之前的知識點:

請問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償還?

一方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婚後債務?

答案是夫妻共同債務 ,我們之前講過,婚前債務為個人債務,婚姻期間的債務分為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反之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這看起來是一個及其簡單的知識點,但是越簡單的往往越複雜。難點在如何鑑定一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記住這個知識點,咱們開始今天的正文。

你把錢借給了老公,結果得知夫妻二人拿到借款以後便離了婚,老公更是將兩人的房子過戶給了老婆。這是我們常見的夫妻躲避債務的套路,面對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

第一步,起訴夫妻二人要求共同償還借款。

很多人有個誤解,包括債權人自己,認為只要離婚,債權人就無法起訴另一方。多麼單純樸素的自認為。幸虧,法律是個老謀深算的智者,沒這麼容易被忽悠。

的確有一部分債務起訴之時就面臨無法突破相對性去主張另一方的窘境,比如侵權之債或者普通的合同之債。但是作為最常見的借款債務,無論起訴時夫妻是否離婚,這二人是可以作為共同被告的。


咱們看個案例。

呂某某與厲某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浙金商終字第922號

原告是債權人呂某某。

被告一是債務人厲某某。

被告二是厲某某前妻王某。

厲某某與王謀於2009年11月2日結婚,於2012年5月3日離婚。2012年3月10日,厲某某向呂某某借款20萬元,後呂某某未還款。2012年10月24日,呂某某起訴兩被告。

可以看出起訴時,厲某某與王某已經離婚,但是這並不影響呂某某起訴二人,其原因是因為該筆借款發生於厲某某與王某婚姻期間。

第二步,力證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文章開頭我們強調了,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償還,並且是連帶償還。那既然兩人需連帶償還某項債務,我們還用管現在兩人的財產是在老公名下還是老婆名下麼?

自然是,不需要。

換句話說,如果一項債務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夫妻二人需要連帶償還,那麼無論原來的財產現在在何人名下,此財產都可以被執行。債務人夫妻想借離婚逃避債務這個如意算盤也就落了空。

至於什麼樣的債務才是共同債務,在這就不累述了,有興趣的可以戳:昨天起,老公欠的荒唐債老婆不用還。

第三步,債務被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時,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

如果你的債務不幸被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但是這一方又將所有的夫妻財產轉移給了另一方。這種情況只能自認倒黴了?

也不是。無論任何時候,都請記住法律是老謀深算的,債務人那點小聰明,咱們法律自然有法子見招拆招。

這個法子就是債權人撤銷權之訴。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定義有點繞口,我儘量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以離婚協議為例,丈夫欠債20萬元,卻在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假設價值100萬元,無償贈送給女方個人所有。這就是典型的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侵害。作為債權人可以起訴到法院撤銷其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房屋分割的條款。

舉例子。

周波紅與唐月忠、劉紅英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 (2017)湘0104民初4409號

原告:周波紅

被告一:唐月忠

被告二:劉紅英

被告一二原為夫妻,1997年9月2日登記結婚,2015年8月21日通過協議離婚方式登記離婚。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周波紅代唐月忠履行了償還借款本息共計351020元。該筆債務被認定為唐月忠個人債務。事後周某想追償唐月忠時發現,唐月忠將夫妻共同房產通過離婚協議約定為女方劉紅英個人所有。

於是周波紅起訴致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房產的處分行為。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月忠享有在婚姻期間對房屋的部分的權利,但唐月忠在明知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卻放棄自己應得財產的行為,明顯影響其償債能力,其目的顯然是想規避法律、逃避債務,亦有違誠信原則,並給原告周波紅造成嚴重損害,使周的債權難以實現。最終法院撤銷被告唐月忠、劉紅英於2015年8月21日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所有權歸劉紅英的處分行為。

而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處分行為一旦被撤銷,該套房子又變成了共有的房屋。周某便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唐月忠的部分產權。唐劉二人的損招也就被攻破了。

但是話又說回來,如果能保證債務是共同債務也就避免了後續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麻煩事。而保證共同債務最簡單的方式莫過於共債共籤。所以啊,借錢給夫妻,記得讓兩人在借條上都簽字才是長治久安之策。

以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每個案子都有特殊性,並不能絕對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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