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輛“抵押”再遭遇“質押”

二手車 購房 法律 經濟 銀川王律師 銀川王律師 2017-09-25

筆者最近辦了一個民間借貸的案子,對方抵押給我當事人一輛豪車,後面他才發現這輛車之前已經抵押給銀行了,筆者發現生活中這種情況還是很多的,所以今天就給大家分享一下車輛這一特殊動產“抵押”再遭遇“質押”的法律分析。

當車輛“抵押”再遭遇“質押”

現在貸款買車的情形很常見,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你買的是高檔車,銀行為了保證自己的資金安全,一般會要求購車人提供其他抵押(如房屋)或保證人作保;而對於中低檔轎車,銀行僅會要求購車人以其新購的車輛做抵押,在實際生活中,許多購車人因為多種原因又將剛買到的車輛質押給第三人辦理借款,並在借錢後玩失蹤。

雖然從法律上講,銀行已辦理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優先於該第三人的質押權受償,但問題是,第三人非常隱祕,並且第三人很可能會以快速、隱蔽的手段將機動車非法銷往外地,銀行對車輛的抵押權無從實現,必將造成貸款上的損失。對於這種作了兩次抵押的車輛,在處理起來的時候,涉及貸款人、銀行、第三人,甚至還有經過第三人之手的購車人。圍繞這輛車我們就來談談相關的法律分析:

兩種情形的相同之處:兩者都是借款人繳納首付辦理按揭,並將汽車或房產抵押給銀行。不同之處在於:房屋是不動產,買房人在按揭之後,不管如何處分房屋(如買賣、抵押)等,銀行作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貸款安全都會有保障;而汽車是動產,雖然機動車辦理抵押登記後不能合法轉讓也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卻不影響機動車的使用,如車主私下非法處分車輛導致車輛無法追回的,銀行貸款餘額將無從保證。

第三人“出售”車輛給 購車人 甲 實際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第三人與車主之間成立的是一個設定了質押的債權債務關係,車主如按時還請與第三人約定的債務後,有權將車輛索回。如車主未按時還清債務,第三人有權實現質押權,將車輛轉讓他人。這種轉讓一方面違反了二手車轉讓相關規定,為非法轉讓;另一方面也侵害了銀行的利益,對購車人甲來說,顯而易見的問題是:車是外地牌照;車輛年檢需要牌照所在地車管所出具委託函才能在甲所在地級市進行年檢;車輛無法合法轉讓等。

購車人甲需要承擔的的風險是:車輛因債務問題一般已被法院查封,一旦法院追回車輛,必然會將車輛拍賣或出售,而就車輛交易價值的受償順序上,甲受讓的債權劣後於銀行的債權,這必將造成甲經濟上的損失。

在銀行抵押權和第三人的質權都具備實現條件的情況下,雙方都可以擔保車輛的交易價值受償,在受償順序上銀行(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第三人(質權人)。但問題是第三人雖佔有車輛但因銀行扣押車輛登記證並辦理了抵押登記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無法合法銷售車輛。

銀行和第三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拍賣車輛,並就車輛交易價值分別受償。如第三人不想通過民訴程序,作為車輛質權人,該第三人是否可以代替買車人還清銀行貸款取回車輛登記證後取得車輛所有權?第三人可以代替買車人還清銀行貸款後將車輛轉讓並就車輛交易價值受償,但應當通過合同經營資質的銷售商進行,並將超出自己債款部分的銷售款(如有)予以提存。

所以提醒大家購買二手車千萬得注意了,這種同時被抵押又被質押的車千萬不能買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