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多萬買的二手寶馬竟是水淹車 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花30多萬買了一輛二手寶馬車,結果發現這竟然是輛水淹車,去找二手車公司交涉,對方避而不見。

鄞州區法院判決二手車公司返還購車款,並3倍賠償。

2017年1月,陳先生花30多萬元在寧波一家二手車經紀公司買了一輛二手寶馬車。

之後問題不斷:經常無故熄火、顯示供油系統故障、停車燈日間行車燈失效……

陳先生多次前往檢驗修理,發現該車於半年前發生過重大理賠事故,並有水泡、水淹及涉水行駛記錄。

此外,二手車買賣合同抬頭甲方處,有原車主王某的簽名及二手車公司蓋章,陳先生了解到,王某是該二手車公司員工。

陳先生認為,二手車公司利用員工身份證登記回購車輛,系共同欺詐,起訴該公司及王某,要求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賠償三倍價款,共計100餘萬。

庭審中,二手車公司是這樣迴應的:

銷售時,公司明確告知陳先生涉案車輛存在涉水問題,陳先生堅持購買,公司不存在欺詐;

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備註欄未註明無泡水,其他同類合同中如果車輛沒有泡水情況,他們會註明無泡水;

陳先生購車時已通過網絡查詢車輛的事故及維修情況,知曉車輛涉水事故;

王某系公司員工,簽訂合同是履行職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王某也答辯稱其售車時已明確提示車輛涉水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手車買賣中,銷售者具有專業優勢地位,應對其知曉的車輛缺陷向消費者進行提示,二手車公司在庭審中也承認對車輛事故情況在銷售時已明知,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已明確向原告進行了提示。

該車輛以正常二手車價格出售,若原告明知涉案車輛存在嚴重瑕疵,而仍願以正常價格購入不符合常理。

二手車公司沒有告知車輛存在嚴重泡水事故,也不能從其他行為推定原告知曉車輛存在嚴重瑕疵而仍願意以正常價格購入,應認定兩被告以欺詐手段與原告訂立買賣合同。

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原告陳先生返還車輛,被告二手車公司返還購車款並賠償100餘萬元。

那些年,寧波法院審理過的問題車案件

象山:二手車當新車賣,4S店退一賠三

2018年4月,孟先生在象山某4S店購買一輛江鈴牌多用途貨車,當日全額支付購車款8萬元。在車輛使用過程中,孟先生髮現變速箱有異響,而銷售人員堅稱該車輛是新車並保證無任何質量問題。

孟先生遂向工商部門投訴,在調查中發現,該車曾於一個月前被賣給當地A公司,但在5天后被退還。孟先生大呼“上當”並訴至象山法院,認為這是典型的銷售欺詐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4S店有義務向消費者告知其所掌握的涉案車輛相關信息,但其明知涉案車輛曾銷售給他人,並被他人使用後退回,卻未就該情況向孟先生履行告知義務,其行為應認定為欺詐行為。

法院判決撤銷汽車銷售合同,孟先生支付車輛使用費3000元,4S店將8萬元購車款全數退還並賠償24萬元(按購車款三倍計算)。

慈溪:奧迪車起火,4S店賠18萬

2010年7月,王女士在慈溪某4S店共花34萬餘元購置了一輛奧迪牌轎車,購車後,該車在4S店的保養維修記錄均正常。

2013年8月24日上午8點,正常停放在停車場的轎車突然起火燃燒,車子嚴重燒損。

慈溪消防大隊對火災事故調查認定:起火點為奧迪車車頭,起火原因可排除遺留火種和外來火源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但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和自燃引發火災的可能性。

事故發生後,王女士和4S店多次協商未果,向慈溪法院起訴:請求判令4S店賠償其車輛損失。經評估,損失為1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正常保養、使用且不存在非法改裝,車輛處於停放狀態時發生自燃,應推定4S店銷售給王女士的車輛存在質量問題,4S店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起火不屬於車輛質量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後果,判決4S店賠償王女士經濟損失18萬餘元,並負擔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鑑定費、評估費等。4S店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江北:新車出過事故,4S店退款並補償10萬

2018年1月,林女士從江北某4S店購買依維柯小型普通客車。

使用過程中,林女士發現該車車窗明顯有裂痕,車後尾燈存在粘補痕跡,車輛前後部位均存在噴漆的情況。與此同時,車內後排座椅下居然還有一張臨時保單,經保險公司查詢,得知該車曾發生過交通事故並進行過維修。

經法院調解,林女士退還車輛,4S店將購車款全額返還,並另支付林女士補償款10萬元。

記者 沈之鎣 董小芳 通訊員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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