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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漢字起始於商朝的甲骨文,但是,書法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藝術,在書法上建立專門的審美,是晚至東晉時期才出現的,其代表人物就是所謂的“書聖”王羲之。

為何獨立的書法藝術、書法審美在東晉出現,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不僅可以提高對書法、書法史的認知,更可以提高我們對漢字演變歷程和其屬性的認知和理解。

要說透這個問題,就必須把中國文字、文字史說透,因此本文也是一部通透的漢字演變極簡史。

現代漢語中“文字”近乎一個重疊詞,認為“文”、“字”同義,“文”也是“字”,或成篇的字(文章)。事實上,在春秋之前,“文”和“字”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譬如周文王的諡號“文王”之“文”,就完全與“字”無關。

晚至東漢許慎時期,儘管 “文”、“字”混同的趨勢已經出現,但對“文”和“字”之間的不同尚有記憶。

許慎在《說文解字 序》中說:“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視鳥獸之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是始作《易》八卦。……及神農氏,結繩為治,……。黃帝之史官倉頡,……,初造書契。“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言者宣教明化於王者朝廷……。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於竹帛謂之書。”

這是對中國文字起源史進行系統追溯的第一次文獻記錄,價值連城。但同時,到許慎時,對漢字起源史已經出現相當程度的失憶,譬如他壓根不知道甲骨文的存在,當然也不知道從甲骨文到小篆的演變歷程。這導致許慎對漢字屬性和演變歷史的認知存在很多錯誤、杜撰。儘管如此,許慎所處的時代是東漢,儘管對一些早前具體的字形和演變歷史已經失去了記憶,並導致誤解的發生,但那時“去古不遠”,依然存在一些隱隱約約的真知灼見,這需要我們去甄別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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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漢字起始於商朝的甲骨文,但是,書法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藝術,在書法上建立專門的審美,是晚至東晉時期才出現的,其代表人物就是所謂的“書聖”王羲之。

為何獨立的書法藝術、書法審美在東晉出現,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不僅可以提高對書法、書法史的認知,更可以提高我們對漢字演變歷程和其屬性的認知和理解。

要說透這個問題,就必須把中國文字、文字史說透,因此本文也是一部通透的漢字演變極簡史。

現代漢語中“文字”近乎一個重疊詞,認為“文”、“字”同義,“文”也是“字”,或成篇的字(文章)。事實上,在春秋之前,“文”和“字”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譬如周文王的諡號“文王”之“文”,就完全與“字”無關。

晚至東漢許慎時期,儘管 “文”、“字”混同的趨勢已經出現,但對“文”和“字”之間的不同尚有記憶。

許慎在《說文解字 序》中說:“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視鳥獸之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是始作《易》八卦。……及神農氏,結繩為治,……。黃帝之史官倉頡,……,初造書契。“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言者宣教明化於王者朝廷……。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於竹帛謂之書。”

這是對中國文字起源史進行系統追溯的第一次文獻記錄,價值連城。但同時,到許慎時,對漢字起源史已經出現相當程度的失憶,譬如他壓根不知道甲骨文的存在,當然也不知道從甲骨文到小篆的演變歷程。這導致許慎對漢字屬性和演變歷史的認知存在很多錯誤、杜撰。儘管如此,許慎所處的時代是東漢,儘管對一些早前具體的字形和演變歷史已經失去了記憶,並導致誤解的發生,但那時“去古不遠”,依然存在一些隱隱約約的真知灼見,這需要我們去甄別和利用。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這段許慎對漢字起源史的追溯中,核心問題就是“文-字”關係問題。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由“文”到“字”的演變史。因此,要搞懂漢字的起源史,就要搞懂何者為“文”,何者為“字”,以及 “文階段”和“字階段”的分割點。

然而,遺憾的是,儘管許慎提出了“文-字之辯”這一中重要問題,但是,他對“文”和“字”的認知又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充滿矛盾的。

許慎將漢字的起點追溯至中國文明的起點——伏羲時代,認為易經的卦象,包括後來的結繩和書契,都是漢字的母體。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從卦象、結繩到書契,最終再到字的過程。而且,字之前的“卦象、結繩和書契”都是“文”,它們又擁有一個共同職能“宣教明化”,即“教化”。許慎對中國文字起源史所做的白描和概覽是正確的,對“文”的功能的認知也是正確的。

在這裡,許慎認為,“書契”,是由“文”到“字”的轉折點,甚至說“書契”既是“文”,又是“字”,即所謂的“黃帝之史官倉頡,見鳥獸蹄迒之跡,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倉頡造“書契”就等同於倉頡造字,這意味著“書契”就是字。

同時,許慎卻又將書契與卦象和結繩歸為同一個序列和類別,且稱之為“文”。並且依據《周易》而認為,“文”的功能是“宣教明化”。許慎引用《周易 繫辭》“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這句話進行說明,但這句話的完整版本是:“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是64卦中的一卦。在《周易》中,結繩和書契是同一類東西,都是契約。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最早、最原始的兩種形態。

書契屬於“文”,還是屬於“字”?顯然,許慎對這個問題是含混不清的,既當成了“文”,又當成了“字”。之所以如此,在於許慎對契約的起源和演化史不瞭解,而這又與漢字的起源和演變史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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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漢字起始於商朝的甲骨文,但是,書法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藝術,在書法上建立專門的審美,是晚至東晉時期才出現的,其代表人物就是所謂的“書聖”王羲之。

為何獨立的書法藝術、書法審美在東晉出現,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不僅可以提高對書法、書法史的認知,更可以提高我們對漢字演變歷程和其屬性的認知和理解。

要說透這個問題,就必須把中國文字、文字史說透,因此本文也是一部通透的漢字演變極簡史。

現代漢語中“文字”近乎一個重疊詞,認為“文”、“字”同義,“文”也是“字”,或成篇的字(文章)。事實上,在春秋之前,“文”和“字”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譬如周文王的諡號“文王”之“文”,就完全與“字”無關。

晚至東漢許慎時期,儘管 “文”、“字”混同的趨勢已經出現,但對“文”和“字”之間的不同尚有記憶。

許慎在《說文解字 序》中說:“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視鳥獸之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是始作《易》八卦。……及神農氏,結繩為治,……。黃帝之史官倉頡,……,初造書契。“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言者宣教明化於王者朝廷……。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於竹帛謂之書。”

這是對中國文字起源史進行系統追溯的第一次文獻記錄,價值連城。但同時,到許慎時,對漢字起源史已經出現相當程度的失憶,譬如他壓根不知道甲骨文的存在,當然也不知道從甲骨文到小篆的演變歷程。這導致許慎對漢字屬性和演變歷史的認知存在很多錯誤、杜撰。儘管如此,許慎所處的時代是東漢,儘管對一些早前具體的字形和演變歷史已經失去了記憶,並導致誤解的發生,但那時“去古不遠”,依然存在一些隱隱約約的真知灼見,這需要我們去甄別和利用。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這段許慎對漢字起源史的追溯中,核心問題就是“文-字”關係問題。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由“文”到“字”的演變史。因此,要搞懂漢字的起源史,就要搞懂何者為“文”,何者為“字”,以及 “文階段”和“字階段”的分割點。

然而,遺憾的是,儘管許慎提出了“文-字之辯”這一中重要問題,但是,他對“文”和“字”的認知又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充滿矛盾的。

許慎將漢字的起點追溯至中國文明的起點——伏羲時代,認為易經的卦象,包括後來的結繩和書契,都是漢字的母體。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從卦象、結繩到書契,最終再到字的過程。而且,字之前的“卦象、結繩和書契”都是“文”,它們又擁有一個共同職能“宣教明化”,即“教化”。許慎對中國文字起源史所做的白描和概覽是正確的,對“文”的功能的認知也是正確的。

在這裡,許慎認為,“書契”,是由“文”到“字”的轉折點,甚至說“書契”既是“文”,又是“字”,即所謂的“黃帝之史官倉頡,見鳥獸蹄迒之跡,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倉頡造“書契”就等同於倉頡造字,這意味著“書契”就是字。

同時,許慎卻又將書契與卦象和結繩歸為同一個序列和類別,且稱之為“文”。並且依據《周易》而認為,“文”的功能是“宣教明化”。許慎引用《周易 繫辭》“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這句話進行說明,但這句話的完整版本是:“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是64卦中的一卦。在《周易》中,結繩和書契是同一類東西,都是契約。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最早、最原始的兩種形態。

書契屬於“文”,還是屬於“字”?顯然,許慎對這個問題是含混不清的,既當成了“文”,又當成了“字”。之所以如此,在於許慎對契約的起源和演化史不瞭解,而這又與漢字的起源和演變史密切相關。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事實上,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兩個原始形態,結繩最早,然後又有了書契。結繩是一對打著繩結的相同的繩子,契約簽訂之後,為契約雙方所持有。繩結代表數字,是一種三維的數字符號,與算盤珠子一樣,指代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

契約到期後,債權方會拿著繩子,找債務方索要財產。而債務方則會將前來討賬者所持有的繩子與自己所持的進行比對、驗證。因此,債權方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借據、債券,是一種信用憑證,當然也是人類歷史中做古老和原始的信用憑證,是信用貨幣的始祖。

而債務人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存根,底聯,在將來履行契約時,承擔著對債權方結繩進行驗證的功能。

結繩的出現時間應該與易經同時,產生於中國文明之初的伏羲時代,至少有10000年的歷史。

書契的機制與結繩基本一樣,唯一的區別是,用二維的契齒文,去代替三維繩結,來作為數字符號。書契是一對小木片,在刻寫契齒文時,兩者並排放置,完整的契齒文就刻寫在中央位置。左右契分開之後,每隻契就只保留完整契齒文的一半,左契保留左半,右契保留右半。

契齒文就是自上而下排列的橫線組,其中央是左右契的邊界線,因此,完整的契齒文就呈“豐”字形。 從考古資料看,最早的“豐”字符出現在西安半坡遺址,時間在6、7千年前。因此,書契的出現時間遠遠早於黃帝時代。但書契出現之後,結繩並未消失,而是兩者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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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漢字起始於商朝的甲骨文,但是,書法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藝術,在書法上建立專門的審美,是晚至東晉時期才出現的,其代表人物就是所謂的“書聖”王羲之。

為何獨立的書法藝術、書法審美在東晉出現,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不僅可以提高對書法、書法史的認知,更可以提高我們對漢字演變歷程和其屬性的認知和理解。

要說透這個問題,就必須把中國文字、文字史說透,因此本文也是一部通透的漢字演變極簡史。

現代漢語中“文字”近乎一個重疊詞,認為“文”、“字”同義,“文”也是“字”,或成篇的字(文章)。事實上,在春秋之前,“文”和“字”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譬如周文王的諡號“文王”之“文”,就完全與“字”無關。

晚至東漢許慎時期,儘管 “文”、“字”混同的趨勢已經出現,但對“文”和“字”之間的不同尚有記憶。

許慎在《說文解字 序》中說:“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視鳥獸之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是始作《易》八卦。……及神農氏,結繩為治,……。黃帝之史官倉頡,……,初造書契。“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言者宣教明化於王者朝廷……。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於竹帛謂之書。”

這是對中國文字起源史進行系統追溯的第一次文獻記錄,價值連城。但同時,到許慎時,對漢字起源史已經出現相當程度的失憶,譬如他壓根不知道甲骨文的存在,當然也不知道從甲骨文到小篆的演變歷程。這導致許慎對漢字屬性和演變歷史的認知存在很多錯誤、杜撰。儘管如此,許慎所處的時代是東漢,儘管對一些早前具體的字形和演變歷史已經失去了記憶,並導致誤解的發生,但那時“去古不遠”,依然存在一些隱隱約約的真知灼見,這需要我們去甄別和利用。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這段許慎對漢字起源史的追溯中,核心問題就是“文-字”關係問題。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由“文”到“字”的演變史。因此,要搞懂漢字的起源史,就要搞懂何者為“文”,何者為“字”,以及 “文階段”和“字階段”的分割點。

然而,遺憾的是,儘管許慎提出了“文-字之辯”這一中重要問題,但是,他對“文”和“字”的認知又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充滿矛盾的。

許慎將漢字的起點追溯至中國文明的起點——伏羲時代,認為易經的卦象,包括後來的結繩和書契,都是漢字的母體。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從卦象、結繩到書契,最終再到字的過程。而且,字之前的“卦象、結繩和書契”都是“文”,它們又擁有一個共同職能“宣教明化”,即“教化”。許慎對中國文字起源史所做的白描和概覽是正確的,對“文”的功能的認知也是正確的。

在這裡,許慎認為,“書契”,是由“文”到“字”的轉折點,甚至說“書契”既是“文”,又是“字”,即所謂的“黃帝之史官倉頡,見鳥獸蹄迒之跡,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倉頡造“書契”就等同於倉頡造字,這意味著“書契”就是字。

同時,許慎卻又將書契與卦象和結繩歸為同一個序列和類別,且稱之為“文”。並且依據《周易》而認為,“文”的功能是“宣教明化”。許慎引用《周易 繫辭》“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這句話進行說明,但這句話的完整版本是:“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是64卦中的一卦。在《周易》中,結繩和書契是同一類東西,都是契約。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最早、最原始的兩種形態。

書契屬於“文”,還是屬於“字”?顯然,許慎對這個問題是含混不清的,既當成了“文”,又當成了“字”。之所以如此,在於許慎對契約的起源和演化史不瞭解,而這又與漢字的起源和演變史密切相關。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事實上,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兩個原始形態,結繩最早,然後又有了書契。結繩是一對打著繩結的相同的繩子,契約簽訂之後,為契約雙方所持有。繩結代表數字,是一種三維的數字符號,與算盤珠子一樣,指代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

契約到期後,債權方會拿著繩子,找債務方索要財產。而債務方則會將前來討賬者所持有的繩子與自己所持的進行比對、驗證。因此,債權方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借據、債券,是一種信用憑證,當然也是人類歷史中做古老和原始的信用憑證,是信用貨幣的始祖。

而債務人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存根,底聯,在將來履行契約時,承擔著對債權方結繩進行驗證的功能。

結繩的出現時間應該與易經同時,產生於中國文明之初的伏羲時代,至少有10000年的歷史。

書契的機制與結繩基本一樣,唯一的區別是,用二維的契齒文,去代替三維繩結,來作為數字符號。書契是一對小木片,在刻寫契齒文時,兩者並排放置,完整的契齒文就刻寫在中央位置。左右契分開之後,每隻契就只保留完整契齒文的一半,左契保留左半,右契保留右半。

契齒文就是自上而下排列的橫線組,其中央是左右契的邊界線,因此,完整的契齒文就呈“豐”字形。 從考古資料看,最早的“豐”字符出現在西安半坡遺址,時間在6、7千年前。因此,書契的出現時間遠遠早於黃帝時代。但書契出現之後,結繩並未消失,而是兩者並存。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書契機制中,債務人在做驗證時,就不是檢驗兩隻契是否相同,而是相合,即當兩隻契再次並排放在一起時,各一半的契齒文能否完全相合,組成完整的契齒文,呈現“豐”字。

作為最原始形態的契約,結繩和書契與現代契約相比,有三個獨特特徵。

首先,結繩和書契都是直接契約,其保障基礎是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 也就是說,唯有契約雙方是契約實體,不存在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但是現代契約卻相反,契約的主要保障並非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而是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政府或司法機構,其背後則是強制性的暴力。

其次,結繩和書契都不是完整的契約,而是象徵性的契約符號。結繩和書契的信息承載能力極為有限,主要是靠繩結和契齒文的代表的數字,只能記錄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對除此之外的更復雜更詳細的契約條款,是無法記錄的。那麼怎麼辦?只能靠口耳相傳的語言。這些語言性條款也是經過雙方共同協商和同意的,是共識,就被附著和綁定在結繩和書契之上。或者說,結繩和書契就是完整契約的提要、象徵和憑信。相對完整的契約,結繩和書契本身就是一個憑信符號、信用符號。

結繩和書契的第三個特徵是,儘管僅僅有契約雙方是實質性的契約主體,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基於暴力的強制性的第三方(政府、法律),但是,契約的簽訂和執行還是需要一個輔助性的第三方的,需要他們來為契約雙方進行評理,甚至是教化、教育,幫助雙方消除分歧、衝突,達成共識。這個輔助性的第三方就是“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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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漢字起始於商朝的甲骨文,但是,書法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藝術,在書法上建立專門的審美,是晚至東晉時期才出現的,其代表人物就是所謂的“書聖”王羲之。

為何獨立的書法藝術、書法審美在東晉出現,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不僅可以提高對書法、書法史的認知,更可以提高我們對漢字演變歷程和其屬性的認知和理解。

要說透這個問題,就必須把中國文字、文字史說透,因此本文也是一部通透的漢字演變極簡史。

現代漢語中“文字”近乎一個重疊詞,認為“文”、“字”同義,“文”也是“字”,或成篇的字(文章)。事實上,在春秋之前,“文”和“字”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譬如周文王的諡號“文王”之“文”,就完全與“字”無關。

晚至東漢許慎時期,儘管 “文”、“字”混同的趨勢已經出現,但對“文”和“字”之間的不同尚有記憶。

許慎在《說文解字 序》中說:“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視鳥獸之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是始作《易》八卦。……及神農氏,結繩為治,……。黃帝之史官倉頡,……,初造書契。“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言者宣教明化於王者朝廷……。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於竹帛謂之書。”

這是對中國文字起源史進行系統追溯的第一次文獻記錄,價值連城。但同時,到許慎時,對漢字起源史已經出現相當程度的失憶,譬如他壓根不知道甲骨文的存在,當然也不知道從甲骨文到小篆的演變歷程。這導致許慎對漢字屬性和演變歷史的認知存在很多錯誤、杜撰。儘管如此,許慎所處的時代是東漢,儘管對一些早前具體的字形和演變歷史已經失去了記憶,並導致誤解的發生,但那時“去古不遠”,依然存在一些隱隱約約的真知灼見,這需要我們去甄別和利用。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這段許慎對漢字起源史的追溯中,核心問題就是“文-字”關係問題。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由“文”到“字”的演變史。因此,要搞懂漢字的起源史,就要搞懂何者為“文”,何者為“字”,以及 “文階段”和“字階段”的分割點。

然而,遺憾的是,儘管許慎提出了“文-字之辯”這一中重要問題,但是,他對“文”和“字”的認知又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充滿矛盾的。

許慎將漢字的起點追溯至中國文明的起點——伏羲時代,認為易經的卦象,包括後來的結繩和書契,都是漢字的母體。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從卦象、結繩到書契,最終再到字的過程。而且,字之前的“卦象、結繩和書契”都是“文”,它們又擁有一個共同職能“宣教明化”,即“教化”。許慎對中國文字起源史所做的白描和概覽是正確的,對“文”的功能的認知也是正確的。

在這裡,許慎認為,“書契”,是由“文”到“字”的轉折點,甚至說“書契”既是“文”,又是“字”,即所謂的“黃帝之史官倉頡,見鳥獸蹄迒之跡,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倉頡造“書契”就等同於倉頡造字,這意味著“書契”就是字。

同時,許慎卻又將書契與卦象和結繩歸為同一個序列和類別,且稱之為“文”。並且依據《周易》而認為,“文”的功能是“宣教明化”。許慎引用《周易 繫辭》“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這句話進行說明,但這句話的完整版本是:“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是64卦中的一卦。在《周易》中,結繩和書契是同一類東西,都是契約。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最早、最原始的兩種形態。

書契屬於“文”,還是屬於“字”?顯然,許慎對這個問題是含混不清的,既當成了“文”,又當成了“字”。之所以如此,在於許慎對契約的起源和演化史不瞭解,而這又與漢字的起源和演變史密切相關。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事實上,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兩個原始形態,結繩最早,然後又有了書契。結繩是一對打著繩結的相同的繩子,契約簽訂之後,為契約雙方所持有。繩結代表數字,是一種三維的數字符號,與算盤珠子一樣,指代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

契約到期後,債權方會拿著繩子,找債務方索要財產。而債務方則會將前來討賬者所持有的繩子與自己所持的進行比對、驗證。因此,債權方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借據、債券,是一種信用憑證,當然也是人類歷史中做古老和原始的信用憑證,是信用貨幣的始祖。

而債務人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存根,底聯,在將來履行契約時,承擔著對債權方結繩進行驗證的功能。

結繩的出現時間應該與易經同時,產生於中國文明之初的伏羲時代,至少有10000年的歷史。

書契的機制與結繩基本一樣,唯一的區別是,用二維的契齒文,去代替三維繩結,來作為數字符號。書契是一對小木片,在刻寫契齒文時,兩者並排放置,完整的契齒文就刻寫在中央位置。左右契分開之後,每隻契就只保留完整契齒文的一半,左契保留左半,右契保留右半。

契齒文就是自上而下排列的橫線組,其中央是左右契的邊界線,因此,完整的契齒文就呈“豐”字形。 從考古資料看,最早的“豐”字符出現在西安半坡遺址,時間在6、7千年前。因此,書契的出現時間遠遠早於黃帝時代。但書契出現之後,結繩並未消失,而是兩者並存。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書契機制中,債務人在做驗證時,就不是檢驗兩隻契是否相同,而是相合,即當兩隻契再次並排放在一起時,各一半的契齒文能否完全相合,組成完整的契齒文,呈現“豐”字。

作為最原始形態的契約,結繩和書契與現代契約相比,有三個獨特特徵。

首先,結繩和書契都是直接契約,其保障基礎是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 也就是說,唯有契約雙方是契約實體,不存在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但是現代契約卻相反,契約的主要保障並非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而是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政府或司法機構,其背後則是強制性的暴力。

其次,結繩和書契都不是完整的契約,而是象徵性的契約符號。結繩和書契的信息承載能力極為有限,主要是靠繩結和契齒文的代表的數字,只能記錄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對除此之外的更復雜更詳細的契約條款,是無法記錄的。那麼怎麼辦?只能靠口耳相傳的語言。這些語言性條款也是經過雙方共同協商和同意的,是共識,就被附著和綁定在結繩和書契之上。或者說,結繩和書契就是完整契約的提要、象徵和憑信。相對完整的契約,結繩和書契本身就是一個憑信符號、信用符號。

結繩和書契的第三個特徵是,儘管僅僅有契約雙方是實質性的契約主體,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基於暴力的強制性的第三方(政府、法律),但是,契約的簽訂和執行還是需要一個輔助性的第三方的,需要他們來為契約雙方進行評理,甚至是教化、教育,幫助雙方消除分歧、衝突,達成共識。這個輔助性的第三方就是“大人”。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大人”是在中國古代社會為人們提供“評理”服務的人,人們有糾紛,會找“大人”去“評理”、“論理”。“大人”在提供評理服務時,一方面是義務的、道義的,沒有任何利益企圖,另一方面,“大人”自身是沒有任何正式強制性權力的,他只能“以德服人”,憑藉自己的道義和道德威望。

“契”字中的“大”,指的就是“大人”,“豐”指的是契齒文,“刀”是刻寫工具、刻刀。結繩和書契的制定也是由“大人”幫助完成的。

在有了“大人”的參與,結繩和書契就成為非常重要的社會治理工具,承擔著塑造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周易 繫辭》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這樣,結繩就成為中國最古老最原始的社會制度,是後來所有制度的母體,而“大人”則是中國最原始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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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漢字起始於商朝的甲骨文,但是,書法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藝術,在書法上建立專門的審美,是晚至東晉時期才出現的,其代表人物就是所謂的“書聖”王羲之。

為何獨立的書法藝術、書法審美在東晉出現,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不僅可以提高對書法、書法史的認知,更可以提高我們對漢字演變歷程和其屬性的認知和理解。

要說透這個問題,就必須把中國文字、文字史說透,因此本文也是一部通透的漢字演變極簡史。

現代漢語中“文字”近乎一個重疊詞,認為“文”、“字”同義,“文”也是“字”,或成篇的字(文章)。事實上,在春秋之前,“文”和“字”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譬如周文王的諡號“文王”之“文”,就完全與“字”無關。

晚至東漢許慎時期,儘管 “文”、“字”混同的趨勢已經出現,但對“文”和“字”之間的不同尚有記憶。

許慎在《說文解字 序》中說:“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視鳥獸之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是始作《易》八卦。……及神農氏,結繩為治,……。黃帝之史官倉頡,……,初造書契。“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言者宣教明化於王者朝廷……。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於竹帛謂之書。”

這是對中國文字起源史進行系統追溯的第一次文獻記錄,價值連城。但同時,到許慎時,對漢字起源史已經出現相當程度的失憶,譬如他壓根不知道甲骨文的存在,當然也不知道從甲骨文到小篆的演變歷程。這導致許慎對漢字屬性和演變歷史的認知存在很多錯誤、杜撰。儘管如此,許慎所處的時代是東漢,儘管對一些早前具體的字形和演變歷史已經失去了記憶,並導致誤解的發生,但那時“去古不遠”,依然存在一些隱隱約約的真知灼見,這需要我們去甄別和利用。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這段許慎對漢字起源史的追溯中,核心問題就是“文-字”關係問題。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由“文”到“字”的演變史。因此,要搞懂漢字的起源史,就要搞懂何者為“文”,何者為“字”,以及 “文階段”和“字階段”的分割點。

然而,遺憾的是,儘管許慎提出了“文-字之辯”這一中重要問題,但是,他對“文”和“字”的認知又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充滿矛盾的。

許慎將漢字的起點追溯至中國文明的起點——伏羲時代,認為易經的卦象,包括後來的結繩和書契,都是漢字的母體。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從卦象、結繩到書契,最終再到字的過程。而且,字之前的“卦象、結繩和書契”都是“文”,它們又擁有一個共同職能“宣教明化”,即“教化”。許慎對中國文字起源史所做的白描和概覽是正確的,對“文”的功能的認知也是正確的。

在這裡,許慎認為,“書契”,是由“文”到“字”的轉折點,甚至說“書契”既是“文”,又是“字”,即所謂的“黃帝之史官倉頡,見鳥獸蹄迒之跡,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倉頡造“書契”就等同於倉頡造字,這意味著“書契”就是字。

同時,許慎卻又將書契與卦象和結繩歸為同一個序列和類別,且稱之為“文”。並且依據《周易》而認為,“文”的功能是“宣教明化”。許慎引用《周易 繫辭》“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這句話進行說明,但這句話的完整版本是:“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是64卦中的一卦。在《周易》中,結繩和書契是同一類東西,都是契約。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最早、最原始的兩種形態。

書契屬於“文”,還是屬於“字”?顯然,許慎對這個問題是含混不清的,既當成了“文”,又當成了“字”。之所以如此,在於許慎對契約的起源和演化史不瞭解,而這又與漢字的起源和演變史密切相關。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事實上,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兩個原始形態,結繩最早,然後又有了書契。結繩是一對打著繩結的相同的繩子,契約簽訂之後,為契約雙方所持有。繩結代表數字,是一種三維的數字符號,與算盤珠子一樣,指代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

契約到期後,債權方會拿著繩子,找債務方索要財產。而債務方則會將前來討賬者所持有的繩子與自己所持的進行比對、驗證。因此,債權方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借據、債券,是一種信用憑證,當然也是人類歷史中做古老和原始的信用憑證,是信用貨幣的始祖。

而債務人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存根,底聯,在將來履行契約時,承擔著對債權方結繩進行驗證的功能。

結繩的出現時間應該與易經同時,產生於中國文明之初的伏羲時代,至少有10000年的歷史。

書契的機制與結繩基本一樣,唯一的區別是,用二維的契齒文,去代替三維繩結,來作為數字符號。書契是一對小木片,在刻寫契齒文時,兩者並排放置,完整的契齒文就刻寫在中央位置。左右契分開之後,每隻契就只保留完整契齒文的一半,左契保留左半,右契保留右半。

契齒文就是自上而下排列的橫線組,其中央是左右契的邊界線,因此,完整的契齒文就呈“豐”字形。 從考古資料看,最早的“豐”字符出現在西安半坡遺址,時間在6、7千年前。因此,書契的出現時間遠遠早於黃帝時代。但書契出現之後,結繩並未消失,而是兩者並存。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書契機制中,債務人在做驗證時,就不是檢驗兩隻契是否相同,而是相合,即當兩隻契再次並排放在一起時,各一半的契齒文能否完全相合,組成完整的契齒文,呈現“豐”字。

作為最原始形態的契約,結繩和書契與現代契約相比,有三個獨特特徵。

首先,結繩和書契都是直接契約,其保障基礎是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 也就是說,唯有契約雙方是契約實體,不存在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但是現代契約卻相反,契約的主要保障並非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而是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政府或司法機構,其背後則是強制性的暴力。

其次,結繩和書契都不是完整的契約,而是象徵性的契約符號。結繩和書契的信息承載能力極為有限,主要是靠繩結和契齒文的代表的數字,只能記錄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對除此之外的更復雜更詳細的契約條款,是無法記錄的。那麼怎麼辦?只能靠口耳相傳的語言。這些語言性條款也是經過雙方共同協商和同意的,是共識,就被附著和綁定在結繩和書契之上。或者說,結繩和書契就是完整契約的提要、象徵和憑信。相對完整的契約,結繩和書契本身就是一個憑信符號、信用符號。

結繩和書契的第三個特徵是,儘管僅僅有契約雙方是實質性的契約主體,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基於暴力的強制性的第三方(政府、法律),但是,契約的簽訂和執行還是需要一個輔助性的第三方的,需要他們來為契約雙方進行評理,甚至是教化、教育,幫助雙方消除分歧、衝突,達成共識。這個輔助性的第三方就是“大人”。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大人”是在中國古代社會為人們提供“評理”服務的人,人們有糾紛,會找“大人”去“評理”、“論理”。“大人”在提供評理服務時,一方面是義務的、道義的,沒有任何利益企圖,另一方面,“大人”自身是沒有任何正式強制性權力的,他只能“以德服人”,憑藉自己的道義和道德威望。

“契”字中的“大”,指的就是“大人”,“豐”指的是契齒文,“刀”是刻寫工具、刻刀。結繩和書契的制定也是由“大人”幫助完成的。

在有了“大人”的參與,結繩和書契就成為非常重要的社會治理工具,承擔著塑造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周易 繫辭》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這樣,結繩就成為中國最古老最原始的社會制度,是後來所有制度的母體,而“大人”則是中國最原始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明白結繩和書契是抽象符號,非常重要,因為唯有如此,才能明白結繩、書契與漢字的關係,才能真正明白,為何許慎將結繩和書契當成漢字的源頭。

也就是說,在甲骨文之前,中國一直存在獨立的抽象符號系統,而且包括兩個子系統,一個就是契約符號系統,包括結繩符號和契約符號,另一個則易經的卦象系統。甲骨文之前的抽象符號系統,就是“文” ,或“文系統”。卦象是文,結繩和書契也是文,因此,契約也叫“文書”。

“文”和“字”根本區別在於,“文”與語言沒有任何關係,更不是語言的符號化。那麼“文”是表達什麼的?概括起來就是“道義”、“道”,即所謂的“文以載道”。“文以載道”的“文”,最原始的內涵,並非指文章,甚至也不是指漢字,而是指作為漢字母體的“文”,指的就是卦象和結繩、書契。

字是在文的基礎上演變而來,是文的語言化,即開始用“文”的方式去表達語言。因為,也可以說“字”是一種特殊的文,擁有發音,並且去表達語言。

中國文明自一開始,就是有“文”的。甲骨文之前,是與語言無關的純粹的文,甲骨文之後,出現了與語言相結合的文——字。

因為“字”是由“文”演變而來,而文本身又是與語言完全無關的,因此,漢字的演變史中就存在一個其他任何文字都不存在的問題,就是與語言的聯繫性、同步性問題。漢字與語言的聯繫程度和和同步性是逐漸提升的,直至現代白話文,才實現與語言100%的聯繫和同步。

按與語言的同步性,中國的文字發展可以分為四大階段:文階段、微言文階段、文言文階段、白話文階段。

文階段就是指甲骨文之前的階段,此時只有文,而沒有字,文包括八卦、結繩和書契。

文階段之後的階段整體上可以叫做“字階段”,但是,按與語言的同步程度,漢字又分為三大形態:微言文、文言文、白話文。

文言文,大家都知道,對“微言文”應該是頭次聽說。大家可能會將白話文之前的所有中國文字統稱為“文言文”,即將文言文與古文等同,這是錯誤的。文言文是春秋之後才有,春秋之前的漢字不能叫“文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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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漢字起始於商朝的甲骨文,但是,書法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藝術,在書法上建立專門的審美,是晚至東晉時期才出現的,其代表人物就是所謂的“書聖”王羲之。

為何獨立的書法藝術、書法審美在東晉出現,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不僅可以提高對書法、書法史的認知,更可以提高我們對漢字演變歷程和其屬性的認知和理解。

要說透這個問題,就必須把中國文字、文字史說透,因此本文也是一部通透的漢字演變極簡史。

現代漢語中“文字”近乎一個重疊詞,認為“文”、“字”同義,“文”也是“字”,或成篇的字(文章)。事實上,在春秋之前,“文”和“字”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譬如周文王的諡號“文王”之“文”,就完全與“字”無關。

晚至東漢許慎時期,儘管 “文”、“字”混同的趨勢已經出現,但對“文”和“字”之間的不同尚有記憶。

許慎在《說文解字 序》中說:“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視鳥獸之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是始作《易》八卦。……及神農氏,結繩為治,……。黃帝之史官倉頡,……,初造書契。“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言者宣教明化於王者朝廷……。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於竹帛謂之書。”

這是對中國文字起源史進行系統追溯的第一次文獻記錄,價值連城。但同時,到許慎時,對漢字起源史已經出現相當程度的失憶,譬如他壓根不知道甲骨文的存在,當然也不知道從甲骨文到小篆的演變歷程。這導致許慎對漢字屬性和演變歷史的認知存在很多錯誤、杜撰。儘管如此,許慎所處的時代是東漢,儘管對一些早前具體的字形和演變歷史已經失去了記憶,並導致誤解的發生,但那時“去古不遠”,依然存在一些隱隱約約的真知灼見,這需要我們去甄別和利用。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這段許慎對漢字起源史的追溯中,核心問題就是“文-字”關係問題。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由“文”到“字”的演變史。因此,要搞懂漢字的起源史,就要搞懂何者為“文”,何者為“字”,以及 “文階段”和“字階段”的分割點。

然而,遺憾的是,儘管許慎提出了“文-字之辯”這一中重要問題,但是,他對“文”和“字”的認知又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充滿矛盾的。

許慎將漢字的起點追溯至中國文明的起點——伏羲時代,認為易經的卦象,包括後來的結繩和書契,都是漢字的母體。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從卦象、結繩到書契,最終再到字的過程。而且,字之前的“卦象、結繩和書契”都是“文”,它們又擁有一個共同職能“宣教明化”,即“教化”。許慎對中國文字起源史所做的白描和概覽是正確的,對“文”的功能的認知也是正確的。

在這裡,許慎認為,“書契”,是由“文”到“字”的轉折點,甚至說“書契”既是“文”,又是“字”,即所謂的“黃帝之史官倉頡,見鳥獸蹄迒之跡,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倉頡造“書契”就等同於倉頡造字,這意味著“書契”就是字。

同時,許慎卻又將書契與卦象和結繩歸為同一個序列和類別,且稱之為“文”。並且依據《周易》而認為,“文”的功能是“宣教明化”。許慎引用《周易 繫辭》“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這句話進行說明,但這句話的完整版本是:“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是64卦中的一卦。在《周易》中,結繩和書契是同一類東西,都是契約。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最早、最原始的兩種形態。

書契屬於“文”,還是屬於“字”?顯然,許慎對這個問題是含混不清的,既當成了“文”,又當成了“字”。之所以如此,在於許慎對契約的起源和演化史不瞭解,而這又與漢字的起源和演變史密切相關。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事實上,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兩個原始形態,結繩最早,然後又有了書契。結繩是一對打著繩結的相同的繩子,契約簽訂之後,為契約雙方所持有。繩結代表數字,是一種三維的數字符號,與算盤珠子一樣,指代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

契約到期後,債權方會拿著繩子,找債務方索要財產。而債務方則會將前來討賬者所持有的繩子與自己所持的進行比對、驗證。因此,債權方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借據、債券,是一種信用憑證,當然也是人類歷史中做古老和原始的信用憑證,是信用貨幣的始祖。

而債務人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存根,底聯,在將來履行契約時,承擔著對債權方結繩進行驗證的功能。

結繩的出現時間應該與易經同時,產生於中國文明之初的伏羲時代,至少有10000年的歷史。

書契的機制與結繩基本一樣,唯一的區別是,用二維的契齒文,去代替三維繩結,來作為數字符號。書契是一對小木片,在刻寫契齒文時,兩者並排放置,完整的契齒文就刻寫在中央位置。左右契分開之後,每隻契就只保留完整契齒文的一半,左契保留左半,右契保留右半。

契齒文就是自上而下排列的橫線組,其中央是左右契的邊界線,因此,完整的契齒文就呈“豐”字形。 從考古資料看,最早的“豐”字符出現在西安半坡遺址,時間在6、7千年前。因此,書契的出現時間遠遠早於黃帝時代。但書契出現之後,結繩並未消失,而是兩者並存。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書契機制中,債務人在做驗證時,就不是檢驗兩隻契是否相同,而是相合,即當兩隻契再次並排放在一起時,各一半的契齒文能否完全相合,組成完整的契齒文,呈現“豐”字。

作為最原始形態的契約,結繩和書契與現代契約相比,有三個獨特特徵。

首先,結繩和書契都是直接契約,其保障基礎是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 也就是說,唯有契約雙方是契約實體,不存在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但是現代契約卻相反,契約的主要保障並非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而是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政府或司法機構,其背後則是強制性的暴力。

其次,結繩和書契都不是完整的契約,而是象徵性的契約符號。結繩和書契的信息承載能力極為有限,主要是靠繩結和契齒文的代表的數字,只能記錄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對除此之外的更復雜更詳細的契約條款,是無法記錄的。那麼怎麼辦?只能靠口耳相傳的語言。這些語言性條款也是經過雙方共同協商和同意的,是共識,就被附著和綁定在結繩和書契之上。或者說,結繩和書契就是完整契約的提要、象徵和憑信。相對完整的契約,結繩和書契本身就是一個憑信符號、信用符號。

結繩和書契的第三個特徵是,儘管僅僅有契約雙方是實質性的契約主體,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基於暴力的強制性的第三方(政府、法律),但是,契約的簽訂和執行還是需要一個輔助性的第三方的,需要他們來為契約雙方進行評理,甚至是教化、教育,幫助雙方消除分歧、衝突,達成共識。這個輔助性的第三方就是“大人”。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大人”是在中國古代社會為人們提供“評理”服務的人,人們有糾紛,會找“大人”去“評理”、“論理”。“大人”在提供評理服務時,一方面是義務的、道義的,沒有任何利益企圖,另一方面,“大人”自身是沒有任何正式強制性權力的,他只能“以德服人”,憑藉自己的道義和道德威望。

“契”字中的“大”,指的就是“大人”,“豐”指的是契齒文,“刀”是刻寫工具、刻刀。結繩和書契的制定也是由“大人”幫助完成的。

在有了“大人”的參與,結繩和書契就成為非常重要的社會治理工具,承擔著塑造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周易 繫辭》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這樣,結繩就成為中國最古老最原始的社會制度,是後來所有制度的母體,而“大人”則是中國最原始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明白結繩和書契是抽象符號,非常重要,因為唯有如此,才能明白結繩、書契與漢字的關係,才能真正明白,為何許慎將結繩和書契當成漢字的源頭。

也就是說,在甲骨文之前,中國一直存在獨立的抽象符號系統,而且包括兩個子系統,一個就是契約符號系統,包括結繩符號和契約符號,另一個則易經的卦象系統。甲骨文之前的抽象符號系統,就是“文” ,或“文系統”。卦象是文,結繩和書契也是文,因此,契約也叫“文書”。

“文”和“字”根本區別在於,“文”與語言沒有任何關係,更不是語言的符號化。那麼“文”是表達什麼的?概括起來就是“道義”、“道”,即所謂的“文以載道”。“文以載道”的“文”,最原始的內涵,並非指文章,甚至也不是指漢字,而是指作為漢字母體的“文”,指的就是卦象和結繩、書契。

字是在文的基礎上演變而來,是文的語言化,即開始用“文”的方式去表達語言。因為,也可以說“字”是一種特殊的文,擁有發音,並且去表達語言。

中國文明自一開始,就是有“文”的。甲骨文之前,是與語言無關的純粹的文,甲骨文之後,出現了與語言相結合的文——字。

因為“字”是由“文”演變而來,而文本身又是與語言完全無關的,因此,漢字的演變史中就存在一個其他任何文字都不存在的問題,就是與語言的聯繫性、同步性問題。漢字與語言的聯繫程度和和同步性是逐漸提升的,直至現代白話文,才實現與語言100%的聯繫和同步。

按與語言的同步性,中國的文字發展可以分為四大階段:文階段、微言文階段、文言文階段、白話文階段。

文階段就是指甲骨文之前的階段,此時只有文,而沒有字,文包括八卦、結繩和書契。

文階段之後的階段整體上可以叫做“字階段”,但是,按與語言的同步程度,漢字又分為三大形態:微言文、文言文、白話文。

文言文,大家都知道,對“微言文”應該是頭次聽說。大家可能會將白話文之前的所有中國文字統稱為“文言文”,即將文言文與古文等同,這是錯誤的。文言文是春秋之後才有,春秋之前的漢字不能叫“文言文”。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從產生甲骨文的商朝中期,到春秋,大約1000年的時間裡,漢字的形態主要是甲骨文和金文。甲骨文是刻寫在龜甲和骨頭上,金文則是鑄寫在青銅的鐘鼎上。作為漢字的原始形態,甲骨文和金文與春秋之後的文字相比,有兩個特徵。

其一是,甲骨文和金文並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僅僅用於祭祀。甲骨文和金文文獻,從本質上來說,都是敬獻給神的的祭品。其二是,甲骨文和金文,與語言的聯繫性很低,與語言的同步性很低。這意味這甲骨文、金文的“字”的特徵很低,而“文”的特徵很高。從這個意義上說,甲骨文、金文並不是尚且不是成熟的文字形態。

為什麼管甲骨文、金文叫“微言文”?這是根據《春秋》來的。《春秋》是《五經》之一,也是所保留下來的最早的系統性的歷史記錄。《春秋》經文的文字形態與甲骨文、金文是一致的,因此,字數非常少,因此也非常難懂。先秦學者形容《春秋》是“微言大義”,即用很少很少的語言,去記錄和承載大義。這個大義,就是道義、道。“微言”就是指文字形態,因此“微言大義”與“文以載道”是等同的。

事實上,不僅《春秋》的經文是“微言”的,《易經》、《尚書》、《詩經》的也同樣如此。總之,《五經》的經文所使用的文字形態,與甲骨文、金文一致,因此,管把這三種文字合起來叫做“微言文”。《五經》的經文叫“微言文”,“傳”才是文言文。

從文字形態而言,“微言”的含義是,其中的語言因素含量很少,與語言的相關性、同步性很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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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漢字起始於商朝的甲骨文,但是,書法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藝術,在書法上建立專門的審美,是晚至東晉時期才出現的,其代表人物就是所謂的“書聖”王羲之。

為何獨立的書法藝術、書法審美在東晉出現,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不僅可以提高對書法、書法史的認知,更可以提高我們對漢字演變歷程和其屬性的認知和理解。

要說透這個問題,就必須把中國文字、文字史說透,因此本文也是一部通透的漢字演變極簡史。

現代漢語中“文字”近乎一個重疊詞,認為“文”、“字”同義,“文”也是“字”,或成篇的字(文章)。事實上,在春秋之前,“文”和“字”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譬如周文王的諡號“文王”之“文”,就完全與“字”無關。

晚至東漢許慎時期,儘管 “文”、“字”混同的趨勢已經出現,但對“文”和“字”之間的不同尚有記憶。

許慎在《說文解字 序》中說:“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視鳥獸之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是始作《易》八卦。……及神農氏,結繩為治,……。黃帝之史官倉頡,……,初造書契。“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言者宣教明化於王者朝廷……。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於竹帛謂之書。”

這是對中國文字起源史進行系統追溯的第一次文獻記錄,價值連城。但同時,到許慎時,對漢字起源史已經出現相當程度的失憶,譬如他壓根不知道甲骨文的存在,當然也不知道從甲骨文到小篆的演變歷程。這導致許慎對漢字屬性和演變歷史的認知存在很多錯誤、杜撰。儘管如此,許慎所處的時代是東漢,儘管對一些早前具體的字形和演變歷史已經失去了記憶,並導致誤解的發生,但那時“去古不遠”,依然存在一些隱隱約約的真知灼見,這需要我們去甄別和利用。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在這段許慎對漢字起源史的追溯中,核心問題就是“文-字”關係問題。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由“文”到“字”的演變史。因此,要搞懂漢字的起源史,就要搞懂何者為“文”,何者為“字”,以及 “文階段”和“字階段”的分割點。

然而,遺憾的是,儘管許慎提出了“文-字之辯”這一中重要問題,但是,他對“文”和“字”的認知又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充滿矛盾的。

許慎將漢字的起點追溯至中國文明的起點——伏羲時代,認為易經的卦象,包括後來的結繩和書契,都是漢字的母體。漢字的起源史,就是一個從卦象、結繩到書契,最終再到字的過程。而且,字之前的“卦象、結繩和書契”都是“文”,它們又擁有一個共同職能“宣教明化”,即“教化”。許慎對中國文字起源史所做的白描和概覽是正確的,對“文”的功能的認知也是正確的。

在這裡,許慎認為,“書契”,是由“文”到“字”的轉折點,甚至說“書契”既是“文”,又是“字”,即所謂的“黃帝之史官倉頡,見鳥獸蹄迒之跡,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倉頡造“書契”就等同於倉頡造字,這意味著“書契”就是字。

同時,許慎卻又將書契與卦象和結繩歸為同一個序列和類別,且稱之為“文”。並且依據《周易》而認為,“文”的功能是“宣教明化”。許慎引用《周易 繫辭》“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這句話進行說明,但這句話的完整版本是:“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是64卦中的一卦。在《周易》中,結繩和書契是同一類東西,都是契約。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最早、最原始的兩種形態。

書契屬於“文”,還是屬於“字”?顯然,許慎對這個問題是含混不清的,既當成了“文”,又當成了“字”。之所以如此,在於許慎對契約的起源和演化史不瞭解,而這又與漢字的起源和演變史密切相關。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事實上,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兩個原始形態,結繩最早,然後又有了書契。結繩是一對打著繩結的相同的繩子,契約簽訂之後,為契約雙方所持有。繩結代表數字,是一種三維的數字符號,與算盤珠子一樣,指代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

契約到期後,債權方會拿著繩子,找債務方索要財產。而債務方則會將前來討賬者所持有的繩子與自己所持的進行比對、驗證。因此,債權方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借據、債券,是一種信用憑證,當然也是人類歷史中做古老和原始的信用憑證,是信用貨幣的始祖。

而債務人所持有的繩子,相當於存根,底聯,在將來履行契約時,承擔著對債權方結繩進行驗證的功能。

結繩的出現時間應該與易經同時,產生於中國文明之初的伏羲時代,至少有10000年的歷史。

書契的機制與結繩基本一樣,唯一的區別是,用二維的契齒文,去代替三維繩結,來作為數字符號。書契是一對小木片,在刻寫契齒文時,兩者並排放置,完整的契齒文就刻寫在中央位置。左右契分開之後,每隻契就只保留完整契齒文的一半,左契保留左半,右契保留右半。

契齒文就是自上而下排列的橫線組,其中央是左右契的邊界線,因此,完整的契齒文就呈“豐”字形。 從考古資料看,最早的“豐”字符出現在西安半坡遺址,時間在6、7千年前。因此,書契的出現時間遠遠早於黃帝時代。但書契出現之後,結繩並未消失,而是兩者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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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契機制中,債務人在做驗證時,就不是檢驗兩隻契是否相同,而是相合,即當兩隻契再次並排放在一起時,各一半的契齒文能否完全相合,組成完整的契齒文,呈現“豐”字。

作為最原始形態的契約,結繩和書契與現代契約相比,有三個獨特特徵。

首先,結繩和書契都是直接契約,其保障基礎是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 也就是說,唯有契約雙方是契約實體,不存在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但是現代契約卻相反,契約的主要保障並非契約雙方之間的直接信用,而是作為第三方的權威實體——政府或司法機構,其背後則是強制性的暴力。

其次,結繩和書契都不是完整的契約,而是象徵性的契約符號。結繩和書契的信息承載能力極為有限,主要是靠繩結和契齒文的代表的數字,只能記錄標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對除此之外的更復雜更詳細的契約條款,是無法記錄的。那麼怎麼辦?只能靠口耳相傳的語言。這些語言性條款也是經過雙方共同協商和同意的,是共識,就被附著和綁定在結繩和書契之上。或者說,結繩和書契就是完整契約的提要、象徵和憑信。相對完整的契約,結繩和書契本身就是一個憑信符號、信用符號。

結繩和書契的第三個特徵是,儘管僅僅有契約雙方是實質性的契約主體,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基於暴力的強制性的第三方(政府、法律),但是,契約的簽訂和執行還是需要一個輔助性的第三方的,需要他們來為契約雙方進行評理,甚至是教化、教育,幫助雙方消除分歧、衝突,達成共識。這個輔助性的第三方就是“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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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是在中國古代社會為人們提供“評理”服務的人,人們有糾紛,會找“大人”去“評理”、“論理”。“大人”在提供評理服務時,一方面是義務的、道義的,沒有任何利益企圖,另一方面,“大人”自身是沒有任何正式強制性權力的,他只能“以德服人”,憑藉自己的道義和道德威望。

“契”字中的“大”,指的就是“大人”,“豐”指的是契齒文,“刀”是刻寫工具、刻刀。結繩和書契的制定也是由“大人”幫助完成的。

在有了“大人”的參與,結繩和書契就成為非常重要的社會治理工具,承擔著塑造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周易 繫辭》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這樣,結繩就成為中國最古老最原始的社會制度,是後來所有制度的母體,而“大人”則是中國最原始的政治家和知識分子。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明白結繩和書契是抽象符號,非常重要,因為唯有如此,才能明白結繩、書契與漢字的關係,才能真正明白,為何許慎將結繩和書契當成漢字的源頭。

也就是說,在甲骨文之前,中國一直存在獨立的抽象符號系統,而且包括兩個子系統,一個就是契約符號系統,包括結繩符號和契約符號,另一個則易經的卦象系統。甲骨文之前的抽象符號系統,就是“文” ,或“文系統”。卦象是文,結繩和書契也是文,因此,契約也叫“文書”。

“文”和“字”根本區別在於,“文”與語言沒有任何關係,更不是語言的符號化。那麼“文”是表達什麼的?概括起來就是“道義”、“道”,即所謂的“文以載道”。“文以載道”的“文”,最原始的內涵,並非指文章,甚至也不是指漢字,而是指作為漢字母體的“文”,指的就是卦象和結繩、書契。

字是在文的基礎上演變而來,是文的語言化,即開始用“文”的方式去表達語言。因為,也可以說“字”是一種特殊的文,擁有發音,並且去表達語言。

中國文明自一開始,就是有“文”的。甲骨文之前,是與語言無關的純粹的文,甲骨文之後,出現了與語言相結合的文——字。

因為“字”是由“文”演變而來,而文本身又是與語言完全無關的,因此,漢字的演變史中就存在一個其他任何文字都不存在的問題,就是與語言的聯繫性、同步性問題。漢字與語言的聯繫程度和和同步性是逐漸提升的,直至現代白話文,才實現與語言100%的聯繫和同步。

按與語言的同步性,中國的文字發展可以分為四大階段:文階段、微言文階段、文言文階段、白話文階段。

文階段就是指甲骨文之前的階段,此時只有文,而沒有字,文包括八卦、結繩和書契。

文階段之後的階段整體上可以叫做“字階段”,但是,按與語言的同步程度,漢字又分為三大形態:微言文、文言文、白話文。

文言文,大家都知道,對“微言文”應該是頭次聽說。大家可能會將白話文之前的所有中國文字統稱為“文言文”,即將文言文與古文等同,這是錯誤的。文言文是春秋之後才有,春秋之前的漢字不能叫“文言文”。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從產生甲骨文的商朝中期,到春秋,大約1000年的時間裡,漢字的形態主要是甲骨文和金文。甲骨文是刻寫在龜甲和骨頭上,金文則是鑄寫在青銅的鐘鼎上。作為漢字的原始形態,甲骨文和金文與春秋之後的文字相比,有兩個特徵。

其一是,甲骨文和金文並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僅僅用於祭祀。甲骨文和金文文獻,從本質上來說,都是敬獻給神的的祭品。其二是,甲骨文和金文,與語言的聯繫性很低,與語言的同步性很低。這意味這甲骨文、金文的“字”的特徵很低,而“文”的特徵很高。從這個意義上說,甲骨文、金文並不是尚且不是成熟的文字形態。

為什麼管甲骨文、金文叫“微言文”?這是根據《春秋》來的。《春秋》是《五經》之一,也是所保留下來的最早的系統性的歷史記錄。《春秋》經文的文字形態與甲骨文、金文是一致的,因此,字數非常少,因此也非常難懂。先秦學者形容《春秋》是“微言大義”,即用很少很少的語言,去記錄和承載大義。這個大義,就是道義、道。“微言”就是指文字形態,因此“微言大義”與“文以載道”是等同的。

事實上,不僅《春秋》的經文是“微言”的,《易經》、《尚書》、《詩經》的也同樣如此。總之,《五經》的經文所使用的文字形態,與甲骨文、金文一致,因此,管把這三種文字合起來叫做“微言文”。《五經》的經文叫“微言文”,“傳”才是文言文。

從文字形態而言,“微言”的含義是,其中的語言因素含量很少,與語言的相關性、同步性很微弱。

書法至東晉才成獨立藝術,此前為何不被重視

文言文是在春秋之後才出現的,是“禮崩樂壞”的重要產物之一。較之於之前的“微言文”,“文言文”有兩大特徵。一是,“文言文”的主要目的已經不是祭祀,而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二是,文言文與語言的聯繫和同步性出現了質的飛躍,已經基本上表達語言,可以書寫長篇文文章。甲骨文、金文都是不可以寫文章的。這意味著文言文的數量有一個跨越式發展。到了文言文,漢字才是成熟的文字形態。

“文言文”但是文言文依然保持著“文”的特徵,這使得文言文與語言也並不同步。

儘管作為成熟的文字,文言文在春秋已經開始出現,但是,文言文真正做到普及性的大規模使用,則是兩漢以後的事。

直至西漢,作為中國傳統核心的《五經》依然沒有實現文字化、文本化,而是以口耳相傳的方式進行傳播、傳承。兩漢學術的核心,就是實現《五經》的文本化,把原先口耳相傳的東西,寫到竹簡上,後來是寫到紙上。

對於西漢初期為何《五經》主要是靠口耳相傳,而不是靠書本,長期以來所存在的誤解是,因為秦始皇的“焚書坑儒”。其實,這是冤枉秦始皇了,也是西漢之後人們對之前的文字史、學術史出現歷史失憶的結果。設想在秦始皇之前就已經存在成熟的《五經》文本系統,存在大量的書籍,純屬後人的臆斷。

甲骨文、金文作為“微言文”並非成熟的文字形態,而且也不用於世俗的日常生活,因此,在商朝和西周,不可能有文本化的書籍。即便是政府的政令發佈,也不是依靠文本化的文件,也是依賴口相傳的語言。因此,在三代時期圭、璋等玉器在政府領域非常重要,它們在政令發佈中被用作憑信,其機制和結繩和書契在在結繩契約和書契契約系統中一樣。那時的政策發佈系統實際是一個改裝的契約系統,用珍貴的玉器來替代廉價的結繩和書契。

作為成熟文字形態的文言文,整個春秋戰國時期都是其形成期,因為長期戰亂並未真正規模化使用。文言文系統的真正定型和規模化使用,是發生在兩漢時期。文言文成熟的標誌是第一本字典的編制,即許慎《說文解字》的成書。文言文的真正規模化使用,則是《五經》文本的系統定型,這是兩漢經學和主要貢獻。

因此,兩漢之前,人們絕對不會過多關注漢字字體的美觀與否的,即不可能有獨立的書法審美,不可能有獨立的書法藝術。

隨著《五經》文本系統的成熟,文言文本身也走向成熟,其應用也日益普及,於是人們就開始關注漢字形式上的審美了,於是書法藝術應運而生,正式在這個大背景下,書聖王羲之走紅了。

與書法同時走紅的,是一種叫“駢文”的文章形式。這意味著,人們在關注漢字形式美的同時,也在關注文章上的形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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