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公用:關於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預案公告

股票代碼:600635 股票簡稱:大眾公用 編號:臨 2017-028

債券代碼:122112 債券簡稱:11 滬大眾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預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關於公司符合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條件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

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

券試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經對照自查,上海大眾公

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存在不得非公開發行可交

換公司債券的情形,具備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資格和條

件。

二、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概況

(一)發行債券的種類

本次發行債券的種類系可交換為公司所持有的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大眾交通”)A 股股票(600611.SH)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二)發行方式和規模

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採用非公開發行的方式,規模為總額不超過人民幣 15

億元(含 15 億元),可分期發行。具體發行規模及發行期次安排將提請股東大會

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在發行時根據市場情況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三)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人民幣 100 元,按面值平價發行。

(四)發行對象及向公司股東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對象為符合《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投資者適

當性管理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不向公司股東優先配售。

(五)債券期限和品種

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發行首日起不超過六年(含六年),可以為單

一期限品種,也可以為多種期限的混合品種,具體期限構成和各期限品種的發行

規模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據發行時市場情況與主承銷

商協商確定。

(六)票面利率

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為固定利率,在債券存續期間內固定不變,採取單利按

年計息,不計複利。票面利率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根據

詢價結果在預設利率區間內協商確定。

(七)初始換股價格

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初始換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一個交

易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大眾交通 A 股股票交易均價的孰高者(若在前述交易日內

發生過因除權、除息引起股價調整的情形,則對調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價格按經過

相應除權、除息調整後的價格計算)。具體初始換股價格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

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在本次發行前根據市場狀況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八)擔保措施

預備用於交換的大眾交通 A 股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轉股、送股和現金分紅,

不包括增發、配股及在辦理信託擔保登記手續前已經產生並應當歸屬於公司的現

金分紅等)是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擔保財產。關於擔保比例及其計算方式

等事項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在發行時根據市場情況與

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九)募集資金用途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在扣除發行費用後,擬用於包括但不限於償

還公司債務、補充流動資金、項目建設等用途。募集資金用於前述用途的金額、

比例等具體使用事項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根據公司財

務狀況等實際情況確定。

公司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用於本次可交換

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十)償債保障措施

公司將為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按時、足額償付制定一系列工作計劃,包括

但不限於確定相關部門與人員、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組織協調、加強信息披露等。

(十一)債券掛牌轉讓安排

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完畢後,公司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本次可交換

公司債券掛牌轉讓。具體掛牌轉讓安排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

人士根據監管機構要求確定。

(十二)承銷方式

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由主承銷商負責組建承銷團,以餘額包銷的方式承銷。

(十三)其他事項

與有關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有關的其他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債券名稱、

付息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回售條款、換股期限、換股價格調整方式及向下修

正等)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在發行時根據市場情況與主

承銷商協商確定。

(十四)決議有效期

關於發行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相關事宜的決議有效期為自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之日起 24 個月。如果公司已於上述決議有效期內決定有關發行,且公司亦

在上述決議有效期內取得監管部門的發行批准、許可、註冊通知或登記的,則公

司可在該等批准、許可、註冊通知書或登記確認的有效期內完成有關發行。

三、授權事項

為有效協調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的具體事宜,董事會將提請股東

大會授權管理層,在股東大會決議的框架和原則下,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可

交換公司債券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結

合公司和市場實際情況,確定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最終方案和條款,包括但不

限於確定具體發行規模、債券期限、發行對象、發行期次、換股期限、初始換股

價格、擔保措施、債券利率、募集資金具體用途、換股價格調整及向下修正、贖

回及回售機制、信用評級、償債保障和交易流通安排、決定本次發行時機、設立

償債保障金專戶和募集資金專戶以及其他與發行方案相關的事宜。

2、聘請為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債券受託管理人。

3、具體實施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掛牌轉讓申請等事宜,包括但

不限於製作、簽署、修改、報送、執行與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有關的協議、

申報文件、反饋文件、信息披露公告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4、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及發行文件的約定,具體

辦理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存續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披露、還本付息、

換股價格調整及向下修正實施、贖回及回售實施等事宜。

5、因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出現不可抗力情形,除

涉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監管機構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規定

必須由股東大會重新表決的事項外,對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具體方案進行

修改、調整或根據情況酌情決定本次發行延期實施或是否繼續開展。

上述授權事項中,除第 4 項授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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