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獲刑

傳銷 刑法 經濟 長寧政法綜治 2019-06-26

來源:上海法治報 作者:王川

傳銷一直以來都為人們所深惡痛絕,近日,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的一起傳銷案件中,四名被告人竟然發展下線達8000餘人,並騙取財物,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日前,經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四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獲刑1年8個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並各處罰金。

發展下線8000餘人

據普陀檢察院指控: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通過網絡虛假宣傳,銷售MBI理財項目。該項目規定必須經一名會員推薦,收取下線人員繳納的金額不等的註冊費用才能成為會員,並對推廣者實行直推獎、對碰獎、領導獎等獎勵,藉以不斷髮展下線人員加入,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將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進行非法傳銷活動,騙取財物。

被告人徐某經趙某某推薦,於2014年4月加入該傳銷組織成為會員。其後,徐某通過微信群、實地授課等形式,積極宣傳MBI理財項目。被告人餘某協助被告人徐某宣傳MBI理財項目,解答下線會員提出的問題,幫助下線會員註冊賬戶及操作系統等。兩被告人通過上述方式不斷壯大下線會員,至案發,徐某、餘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員7000餘人,達28層。

被告人陳某經陳某某推薦,被告人傅某經陳姓女子推薦,分別於2014年5月、7月加入該傳銷組織成為會員,積極宣傳MBI理財項目,發展他人成為會員。至案發,陳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員400餘人,達28層。傅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員600餘人,達10層。

辯護人依法辯護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陳某、傅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四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餘某、陳某、傅某的行為均已涉嫌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四名被告人均系從犯,被告人陳某、傅某系自首,被告人徐某、餘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議依法對四名被告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中,幾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基本無異議。但徐某供稱非法傳銷獲利約人民幣300萬元,希望判決時考慮其實際發展人數;餘某供稱與徐某共同的非法傳銷獲利為人民幣300餘萬元:陳某供述他實際發展的人數較少,而且非法傳銷獲利為3萬餘元:傅某認為有部分人員是他人放在其名下的,供稱非法傳銷獲利為80餘萬元。四人的辯護人分別做了減刑、緩刑和免於處罰辯護。

法院嚴懲犯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餘某、陳某、傅某以投資MBI理財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均應予處罰。普陀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經查,本案中司法鑑定機構具有鑑定資質,其結合案件事實,通過科學、專業的方法作出的鑑定意見能夠作為認定各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依據,因此對各名被告人有關非直接發展人數的異議和各名辯護人提出剔除非主動發展下線人員的意見,均不予採納。

被告人徐某、餘某、陳某、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餘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傅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徐某、餘某、傅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及各辯護人提出對各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可予採納,但相關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徐某、陳某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餘某、傅某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餘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傅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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