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四類人員回原籍可參與徵地補償安置

新版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意見出爐,“農家樂”未辦理用地手續不予補償

記者6月10日從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獲悉,該局日前印發《關於實施〈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意見》(長資規〔2019〕77號),對房屋合法性的認定、獨生子女家庭的優惠待遇、漁業戶的補償安置和有關設施的補償等方面作出新規定。該意見6月3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那麼,此次公佈的意見和之前的相關規定相比有哪些差異?記者今日就市民關心的問題採訪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負責人。

關於房屋合法性認定問題

建房超面部分未補辦手續不能認定為合法建築

“意見是現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操作性文件,為有效推進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和統一全市徵地補償標準發揮了積極作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負責人說,最新的意見提出,對於房屋的合法性問題,應嚴格按照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認定。

對無法準確界定房屋建設年限的,按以下原則和順序認定:一是以1987年至1989年農房清查資料作為參考依據;二是調取房屋建設航拍資料作為證明;三是由被徵地對象提供證明材料,鄉鎮(街道)、村(社區)證明,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核實後,在所在村(社區)、組進行張榜公示,無群眾舉報的;四是確因政府為實施城鄉規劃,實行規劃控制停辦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且達到分戶條件的農戶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轄區範圍內,經鄉鎮(街道)、村(社區)調查,確係他處無房符合建房條件、有完善的生活設施且一直居住的農戶的住宅房屋,報區人民政府審查,在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後,按發佈徵地公告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人均不超過45平方米的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

對建房超面部分雖已收費或罰款處理,但未補辦有關手續的,不能認定為合法建築。原房屋合法產權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改作商業門面及其他經營性場所使用或出租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標準補償。生產用房按每戶100平方米包乾補償的原則執行。

關於一戶多棟有證房屋的問題

一戶自然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針對市民關心的“一戶多宅”問題,意見明確,以家庭主要成員組成的自然戶(包括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多棟房屋的,除符合法律規定外,只認定其一棟為合法建築,給予補償安置。以家庭主要成員組成的自然戶(包括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多棟房屋的,除符合法律規定外,只認定其一棟為合法建築,給予補償安置。

在集鎮規劃區購地所建房屋,在房屋拆遷補償時,按房屋補償費、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搬遷補助費、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室外設施補償費、按期倒房騰地獎勵費、購房補助費給予補償,不補償過渡費等其他費用。

依法繼承遺產的房屋,在房屋拆遷補償時,按房屋補償費、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搬遷補助費、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等給予補償,不補償購房補助費、過渡費。建新應拆舊的房屋,應按違章建築處理。

房屋基礎及土方、護坡等補償已在房屋補償費中包乾,不再另行補償;但一層以下確因受地形地貌影響的架空層部分,除按103號令的規定計算加價因素外,另按以下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一是層高在2.2米以上,四周牆體、門窗完整且可作房屋使用的,只按磚混一類房屋補償費的60%予以補助,不補償其他費用;二是隻有構造柱,無牆、無門窗的,只按磚混一類房屋補償費的40%予以補助,不補償其他費用。

關於戶籍遷入問題

四類人員回原籍可參與當地徵地補償安置

意見規定,正常婚遷、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回原籍、退伍軍人回原籍,以及“兩勞”人員回原籍等類型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村民義務,擁有生產資料,參與集體資產分配,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參與當地徵地補償安置,其具體要求和情況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關於獨生子女家庭優惠待遇問題,依照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規定,按人口認定房屋建築面積的,可以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有效的《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增加不超過45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予以補償。其中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有效的《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相關政策享受相應的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和保障住房安置面積的獎勵。但上述情況必須有房屋存在,沒有房屋或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的不能補空,臨時搶搭房屋不能計入。

漁業戶、只拆戶外設施的補償安置問題

戶外設施拆除每棟最高補償不超過3.2萬元

意見規定,市轄區範圍內(不含望城區),原已轉為非農業人口,以江河捕魚為業,且有主管部門批准,原系該村(場)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漁業戶,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需拆除時,其補償安置按該村農民建房標準認定房屋合法面積,按規定的農戶房屋補償標準補償,進行保障住房安置。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定相應人數的5萬元/人的購房補助費和55平方米/人的保障住房用地給區人民政府。如漁業人員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其社保費用不能在被徵地農民的社保費用中解決,不能將漁業人員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漁業人員的社保應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合法房屋不拆遷,只拆除合法房屋的室外必備生活設施的,按以下原則處理:一是採取由建設施工單位恢復的原則;二是無法恢復的,按拆除設施量所佔該棟設施的比例,以3200元為一個補償等級進行包乾補償,但每棟最高補償不超過32000元。望城區和縣(市)範圍內只拆戶外設施的補償標準,由望城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關於“農家樂”等企業房屋補償問題

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重置價格的80%

“農家樂”、規模化畜禽養殖廠、水泥混凝土攪拌站等企業房屋如何補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針對這些企業,經依法批准的臨時建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建築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使用年限剔除殘值後包乾補償,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重置價格的80%。沒有辦理用地手續或已超過臨時用地、臨時建築審批手續規定使用年限的,其房屋、設施、設備等一律不予補償。

關於水泥混凝土攪拌站的補償,根據103號令和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規定,結合水泥混凝土攪拌站的實際情況,已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按照規定的標準補償建設用地補助費和該地塊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室內、室外生產設施不能搬遷的,按照紅線用地面積80元/平方米包乾補償,攪拌站內的水泥坪和道路以及其他設施不再計算補償;可以搬遷的設備和設施按照規定的標準包乾補償。

關於補償標準的統一問題

各單位不得擅自出臺徵地補償政策和標準

意見明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等單位不得擅自出臺徵地補償政策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集體研究不得擅自表態決定個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表態、新設補償補助和獎勵項目;不得提高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不得違反規定認定合法面積;不得擅自增加補償安置人口;不得以任何藉口向建設用地單位索要任何費用;概結算調整費必須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徵地補償概算未經兩級審核的,不得發佈實施公告、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和實施拆遷騰地;對個人的補償費用要在發佈徵求意見公告和實施公告時,在本村(社區)、組予以張榜公佈,最終公示的補償金額應與實際補償金額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集體和個人的徵地補償費用。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市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問責,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全媒體記者 陳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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