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開始,西安女車主坐在奔馳車頂維權控訴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直至4月16日晚,女車主和4S店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事件終落幕。
對於財務小主們來說,此事件引發的稅法問題,很值得學習。
一、不管誰買車、這7個稅務知識要牢記!
Q1:4S店收取費用後只開了收據,沒有開具發票,若是4S店財務上做了“未開票收入”處理,依法申報了稅款,請問是否合法?在稅務上如何處罰?
A:即便是4S店收取費用後當期財務上做了“未開票收入”處理,依法申報了稅款,但是由於未按照規定依法開具發票,這種情況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Q2:若是4S店收取費用後開了收據不開具發票,存入個人賬戶,而且不進行收入的確認和納稅申報,請問是否合法?在稅務上如何處罰?
A:屬於偷漏稅行為,需要補交稅款,稅務機關處以0.5倍--5倍的罰款及相應的滯納金,並影響企業納稅信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3:汽車4S店若是在銷售給客戶汽車的同時,向客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請問:服務費的增值稅現在是按照13%還是6%繳納。
A:針對同一客戶在銷售汽車產品的同時提供服務屬於屬於混合銷售行為,一律按照13%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Q4:什麼是增值稅上的價外費用?
A: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納稅人的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具體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Q5:什麼是增值稅上的兼營行為?
A: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就是多種經營。
納稅人兼有增值稅徵稅範圍內的各項業務,並且這些經營活動並不發生在同一(次)業務中,收取的各種款項在財務上可以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率。
Q6: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的主要區別?
A:
1. 先看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貨物銷售和服務價款同時從同一個客戶處收取,並且這種經營活動發生在同一項(次)業務中。稅務處理: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一般情況下,銷售貨物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 兼營行為:
兼營是不同的經營業務,不一定面向同一客戶發生的。並且這些經營活動並不發生在同一(次)業務中,收取的各種款項在財務上可以分別核算。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應從高適用稅率。
Q7:價外費用與混合銷售的主要區別?
A: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價外費用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價外費用不像“混合銷售”或“兼營”,有獨立的業務、明顯的特徵。價外費用往往是依附於“本業務”的費用。
提醒:在增值稅上,“價外費用”與“混合銷售”最後繳納增值稅的結果一致的。
說完事件涉及的稅法知識外,小好想再就多次提及的“金融服務費”進行財稅知識普及。
二、購車金融服務費、是否涉及偷稅漏稅?
購車金融服務費是否合理?購車金融服務費沒有發票是否存在稅務問題?
很多會計和稅務從業人員應該就有發言權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稅務發票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更是個人或單位繳納稅費的憑證,不開具發票是違法行為。
一圖看懂金融服務費↓↓↓
作為財務人員,如何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防止企業被稅務稽查?
三、附:22種偷稅漏稅行為及處罰標準
銷售收入方面的17種偷稅漏稅行為:
1.發出商品,不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時記銷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貨款為實現銷售的依據。
其表現為:發出商品時,倉庫保管員記帳,會計不記帳。
2.原材料轉讓、磨帳不記“其它業務收入”,而是記“營業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付帳款”,不計提“銷項稅額”。
3.以“預收帳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商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帳,造成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
4.製造大型設備的工業企業則把質保金長期掛帳不轉記銷售收入。
5.價外收入不記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如:託收承付違約金,大部分企業收到違約金後,增加銀行存款衝減財務費用。
6.三包收入”不記銷售收入。產品“三包”收入是指廠家除向定點維修點支付費用外,還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費用”(含配件),保修點及商家掛帳不記收入,配件相當一部分都記入“代保管商品”。
7.廢品、邊角料收入不記帳。主要是工業企業的金屬邊角料、鐵肖、銅肖、鋁肖、殘次品、已利用過的包裝物、液體等。這些收入多為現金收入,是個體經營者收購。納稅人將這些收入存入私人帳戶,少數應用在職工福利上,如:食堂補助,極個別用於上繳管理費,多數用在吃喝玩樂和送禮上。
8.返利銷售,是廠家為佔領市場對商家經營本廠產品低於市場價格的利益補償是新產品佔領市場的有效手段是市場營銷策略的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商家銷售廠家一定數量的產品並按時付完貨款廠家按一定比例返還現金二是返還實物、產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這些現金、實物後,現金不入帳也不作價外收入,更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帳外經營。
9.折讓收入。折讓即折讓與折扣,相似於返利銷售,所不同的是:折讓是發生在銷售實現的時候,在發票上註明或另開一張紅票反映的銷售方式。按照稅法規定,在發票上註明折讓數額的,按實際收款記收入,。另外開具紅票的,不允許衝減收入。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往往是用紅票衝減收入,將衝減的收入以現金方式給購貨員,購貨方不記價外收入,造成少繳稅款。
10.包裝物押金逾期(滿一年)不轉記銷售收入。
11.從事生產經營和應稅勞務的混合銷售,納稅人記帳選擇有利於己的方法記帳和申報納稅。
12.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應繳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等,不符合免稅規定的,也不按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而是直接記營業外收入。
13.為調節本企業的收入及利潤計劃,人為調整收入,將已實現的收入延期記帳。
14.視同銷售不記收入。企業用原材料、產成品等長期投資,產品(商品)送禮或作樣品進行展銷,不視同銷售記收入,不記提銷項稅額。
15.母公司,下掛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部分的業務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繳一定的管理費。
16.小規模納稅人為了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在認定後,達不到標準將要年檢時,採取多家一般納稅人互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點,幾家開具發票,互相之間的業務都不增值,這些就是一些企業稅負偏低的一種原因。
17.已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丟失,又開具普通發票,不記收入。
應繳稅金方面的5種偷稅漏稅行為:
1.代扣代繳稅金長期掛帳不繳。
2.稽核評稅、稅務稽查查補的增值稅、所得稅補繳後,不作帳務調整,該作進項轉出的不轉出,該調增所得額的不調整帳務,造成明徵暗退。有的把補繳的增值稅再記入進項稅額。
3.福利企業外購原材料轉讓或者直接銷售,自己沒有生產能力,委託加工就地銷售、也按自產產品申報騙取退稅。
4.福利企業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取得,自認為反正是退稅,造成稅負偏高,退稅也多。
5.福利企業購進貨物使用白條,騙取高稅負退稅。
2019年偷稅漏稅處罰標準:
1.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2. 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