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2年,現在離婚,當初的15萬“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婚禮 叫我王律師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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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2年,現在離婚,當初的15萬“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說到彩禮,自古以來締結婚姻就有此類習俗,下彩禮也是締結婚姻時的一個重要環節。

但是近年來,受一些不當婚嫁觀念的影響,不少地區重視的不是彩禮形式,而是數額。大家互相比較,導致彩禮的銅臭味道愈演愈烈,彩禮數額也是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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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兩個人從相識→相戀→下彩禮→結婚,但結婚卻不意味著結束,婚後也許還會面臨分岔路:有人幸福美滿,有人感情破裂。

當兩個人感情破裂選擇離婚時就會產生財產糾紛,彩禮的返還則成為了雙方繞不開的痛處,雙方經常會為了當初給出的彩禮錢而爭執不斷。彩禮糾紛也成為了家事糾紛中的一個熱點話題。那麼既然挽不回感情,那還能要回彩禮嗎?

結婚2年,現在離婚,當初的15萬“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以案說法:

老張老兩口為了給兒子娶媳婦又是買房又是買車,還按照當地的習俗給了女方家15萬的彩禮錢,但是小張小兩口婚後過得並不幸福,兩個人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兩個人小日子過得磕磕絆絆,經常會因為一些家庭瑣事而爭吵不斷。這段不幸的婚姻,持續了不到2年,就要以離婚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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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夫婦倆很生氣,自己的養老錢都搭進去了,還沒有給兒子換來一個團圓的家,老張夫婦倆就想讓女方把結婚前收的15萬元彩禮退回來。

王律師說法:彩禮不是想退就能退!

作為婚姻律師,我看到更多的是因為彩禮費用發生糾紛。婚前因為負擔不起高昂彩禮被迫解除情侶關係,婚後因為彩禮的數額訴諸法院,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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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彩禮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若實踐中有如下情形,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於第一種和第二種情形,這並不難理解,畢竟下彩禮是為了達到男女雙方結婚並生活在一起的目的的,如果男女雙方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是生活在一起,女方就沒有要彩禮的依據,理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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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第三種情形,這裡所說的“困難”應當是絕對的困難,而不應當是相較於支付彩禮之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如果支付彩禮後,男方還能正常的生活,維持當地基本生活的水平,未陷入絕對的困境,則不屬於這裡規定的生活困難。

結婚2年,現在離婚,當初的15萬“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在本案中,老張一家就很難舉證證明支付彩禮導致他們家生活困難,可見老張家的彩禮算是打了水漂了。

王律師有話說:

很多父母認為,將自己的女兒外嫁,一定要顯示男方經濟實力,才能配得上自己的女兒。但是,婚姻不是隻有財富就可以穩定、幸福。一個人的成功與否不能完全給的彩禮數額進行衡量。

結婚2年,現在離婚,當初的15萬“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而且失敗的婚姻不僅關係到夫妻二人,還會給無辜的父母、子女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建議要結婚的青年男女們,希望大家對於彩禮有合理的認識,婚前要慎重考慮,不要只圖一時之興。

整個社會也要鼓勵和推廣簡約婚禮,抵制天價彩禮,彩禮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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