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不完美媽媽 文化 法律 刑法 服裝 體育 文章 張玄武的腦洞局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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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今天看了好多悼念周老師和分析事件的文章,深感痛心,同時也感覺輿論的放大效應,有可能會將事件的走向推向另一個極端。

我去查了一下事關老師和學生的相關律法,在現行的較高級別的制度中,當老師和學生髮生衝突時,老師其實無法可依,沒有能保護他們的東西

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第46條,第48條,《義務教育法》第15條,都明確規定了“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教師法》第37條,“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一句雖在《教師法》中高頻出現,卻無一處闡釋能援引在教師和學生的矛盾衝突中,用以保護教師。反而學生的兩大”護法”權限較高,可優先執行。

說得形象點,被金鐘罩保護的學生和身處懸崖的老師們。

我還發現一個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頒佈,2006年第一次修正,2012年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頒佈,1995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實行,再無修正。(信息來源某度)

雖然僅從網絡搜索不能確定每一次修訂的細則是哪些,但是從制度完善行為的角度看,全社會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力度是逐年增加的,但是對教師權益的保護卻沒有同步同比提升。增多的只有各類考核。

也就是說,本該兩手都要硬,結果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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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今天看了好多悼念周老師和分析事件的文章,深感痛心,同時也感覺輿論的放大效應,有可能會將事件的走向推向另一個極端。

我去查了一下事關老師和學生的相關律法,在現行的較高級別的制度中,當老師和學生髮生衝突時,老師其實無法可依,沒有能保護他們的東西

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第46條,第48條,《義務教育法》第15條,都明確規定了“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教師法》第37條,“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一句雖在《教師法》中高頻出現,卻無一處闡釋能援引在教師和學生的矛盾衝突中,用以保護教師。反而學生的兩大”護法”權限較高,可優先執行。

說得形象點,被金鐘罩保護的學生和身處懸崖的老師們。

我還發現一個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頒佈,2006年第一次修正,2012年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頒佈,1995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實行,再無修正。(信息來源某度)

雖然僅從網絡搜索不能確定每一次修訂的細則是哪些,但是從制度完善行為的角度看,全社會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力度是逐年增加的,但是對教師權益的保護卻沒有同步同比提升。增多的只有各類考核。

也就是說,本該兩手都要硬,結果沒有。

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1.古人的懲戒和現代一樣嗎?

很多人強調說,懲戒教育是傳統,源自先人。

但是,很多人未必清楚,古人打學生是管理的藝術和有意思的學問。

古代先生懲戒學生,主要有三種:打手、打屁股、下跪。

但前提是對於玩劣不堪,屢教不改的,先生們是可以拒收或者半路退貨的。因此,他們管的、打的,相對還都是好學生。

為什麼不是打臉打頭打鼻子,小拳拳捶你胸口?因為,不成體統,不像樣子。

打,也是要講究禮(形式),講究法(度)的,所謂禮法,禮法是也

有講究。中國人喜歡“打屁股”是“恥感文化”的表現,因為效果好,這是打出來的規律。再者,打衣服擋起來的地方,為的也是給學生留下面子,留點尊嚴。下跪那就是相當嚴重的懲戒了,一般長跪是將身體疼痛和反思結合,追求深刻的體驗。

先生們決不會口出汙言,辱罵學生,像新聞裡的那種 ,沒可能。因為有辱斯文,是素質低下的表現,這樣做了很丟臉。

由此看來,我們的體罰時代,也並沒有繼承傳統的懲戒教育的優秀,反而是濫用懲戒權,最終導致後來它的幾近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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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今天看了好多悼念周老師和分析事件的文章,深感痛心,同時也感覺輿論的放大效應,有可能會將事件的走向推向另一個極端。

我去查了一下事關老師和學生的相關律法,在現行的較高級別的制度中,當老師和學生髮生衝突時,老師其實無法可依,沒有能保護他們的東西

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第46條,第48條,《義務教育法》第15條,都明確規定了“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教師法》第37條,“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一句雖在《教師法》中高頻出現,卻無一處闡釋能援引在教師和學生的矛盾衝突中,用以保護教師。反而學生的兩大”護法”權限較高,可優先執行。

說得形象點,被金鐘罩保護的學生和身處懸崖的老師們。

我還發現一個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頒佈,2006年第一次修正,2012年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頒佈,1995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實行,再無修正。(信息來源某度)

雖然僅從網絡搜索不能確定每一次修訂的細則是哪些,但是從制度完善行為的角度看,全社會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力度是逐年增加的,但是對教師權益的保護卻沒有同步同比提升。增多的只有各類考核。

也就是說,本該兩手都要硬,結果沒有。

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1.古人的懲戒和現代一樣嗎?

很多人強調說,懲戒教育是傳統,源自先人。

但是,很多人未必清楚,古人打學生是管理的藝術和有意思的學問。

古代先生懲戒學生,主要有三種:打手、打屁股、下跪。

但前提是對於玩劣不堪,屢教不改的,先生們是可以拒收或者半路退貨的。因此,他們管的、打的,相對還都是好學生。

為什麼不是打臉打頭打鼻子,小拳拳捶你胸口?因為,不成體統,不像樣子。

打,也是要講究禮(形式),講究法(度)的,所謂禮法,禮法是也

有講究。中國人喜歡“打屁股”是“恥感文化”的表現,因為效果好,這是打出來的規律。再者,打衣服擋起來的地方,為的也是給學生留下面子,留點尊嚴。下跪那就是相當嚴重的懲戒了,一般長跪是將身體疼痛和反思結合,追求深刻的體驗。

先生們決不會口出汙言,辱罵學生,像新聞裡的那種 ,沒可能。因為有辱斯文,是素質低下的表現,這樣做了很丟臉。

由此看來,我們的體罰時代,也並沒有繼承傳統的懲戒教育的優秀,反而是濫用懲戒權,最終導致後來它的幾近消失。

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2.“教師的懲戒權”是如何喪失的?

我先回憶一下學生時期經歷的體罰。

小學三年級時,我在遊戲中弄傷了同學的胳膊,當時並未發現情況嚴重,後來同學被他人送去就醫,班主任當著全班的面扇我的耳光,拿大拳拳捶我胸口。我深感愧疚,未曾記恨老師,捱打之後還覺得負罪感減輕不少。以後再未犯過同類錯誤。

初中同學的小學老師體罰學生從來不打罵,沒完成作業的有特別待遇。將四腳凳倒過來,讓學生站在對角線的兩個腿上,視作業沒完成的程度決定站的時間。雖然有些許變態,但往往最後變成一場鬧劇。

初三時,晚自習課,一同學說話被物理老師抓住,當場被拳打腳踢扇耳光一套組合打得鼻樑斷裂血流滿地,回家休養一月之久。物理老師拿500塊錢上門道歉探望。

我上小學期間,兩大“護法”相繼頒佈,但我們沒享受到,應試教育風頭正盛的時候,二“護法”打不過它。

體罰根在應試教育,那個時候老師家長共同的信念:打才能出成績,打才能管好孩子。

但是,那個時候,不是所有教師心中都有愛,手下都有度,一些素養著實不高,還濫用教師權威的老師們,打孩子打出了後遺症,打出了孩子的心理陰影,還打出了法規對學生層層的保護。

從二“護法”中,我們就可以看出端倪: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晒……這些描述直接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的詞彙,就是那個時代的真實寫照。

那些年孩子們被打得精神失常、心理崩潰、自暴自棄、自殘自殺的數量,其實遠比現在老師們的極端事件要多,只是因為那個時候網絡還沒有興起,大多數傳播有限(問我咋知道的?當過記者)。

那個二十多年之後打老師的學生,就能代表相當一批人。

因此,當素質教育來臨時,情況就慢慢反轉了。而且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懲戒權的喪失。

素質提升的內容裡,包含對自身權益的重視和對法律武器的使用。這是現在某些家長和孩子最大的倚仗。

但是懲戒教育和體罰是不能劃等號的, 懲戒權的喪失,是人們對體罰的過度解讀和極端要求造成的直接後果。

獨生子女家庭對孩子的溺愛,教育部門對政績和發展的短視,各類針對教師的評價考核的推累,社會對以前不良教師形象的偏見……以及其他更多原因,讓“禁止體罰”成為教師們頭頂上最大最重的石頭,滅頂之災時時在上

體罰自懲戒起,也拉著懲戒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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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好多悼念周老師和分析事件的文章,深感痛心,同時也感覺輿論的放大效應,有可能會將事件的走向推向另一個極端。

我去查了一下事關老師和學生的相關律法,在現行的較高級別的制度中,當老師和學生髮生衝突時,老師其實無法可依,沒有能保護他們的東西

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第46條,第48條,《義務教育法》第15條,都明確規定了“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教師法》第37條,“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一句雖在《教師法》中高頻出現,卻無一處闡釋能援引在教師和學生的矛盾衝突中,用以保護教師。反而學生的兩大”護法”權限較高,可優先執行。

說得形象點,被金鐘罩保護的學生和身處懸崖的老師們。

我還發現一個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頒佈,2006年第一次修正,2012年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頒佈,1995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實行,再無修正。(信息來源某度)

雖然僅從網絡搜索不能確定每一次修訂的細則是哪些,但是從制度完善行為的角度看,全社會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力度是逐年增加的,但是對教師權益的保護卻沒有同步同比提升。增多的只有各類考核。

也就是說,本該兩手都要硬,結果沒有。

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1.古人的懲戒和現代一樣嗎?

很多人強調說,懲戒教育是傳統,源自先人。

但是,很多人未必清楚,古人打學生是管理的藝術和有意思的學問。

古代先生懲戒學生,主要有三種:打手、打屁股、下跪。

但前提是對於玩劣不堪,屢教不改的,先生們是可以拒收或者半路退貨的。因此,他們管的、打的,相對還都是好學生。

為什麼不是打臉打頭打鼻子,小拳拳捶你胸口?因為,不成體統,不像樣子。

打,也是要講究禮(形式),講究法(度)的,所謂禮法,禮法是也

有講究。中國人喜歡“打屁股”是“恥感文化”的表現,因為效果好,這是打出來的規律。再者,打衣服擋起來的地方,為的也是給學生留下面子,留點尊嚴。下跪那就是相當嚴重的懲戒了,一般長跪是將身體疼痛和反思結合,追求深刻的體驗。

先生們決不會口出汙言,辱罵學生,像新聞裡的那種 ,沒可能。因為有辱斯文,是素質低下的表現,這樣做了很丟臉。

由此看來,我們的體罰時代,也並沒有繼承傳統的懲戒教育的優秀,反而是濫用懲戒權,最終導致後來它的幾近消失。

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2.“教師的懲戒權”是如何喪失的?

我先回憶一下學生時期經歷的體罰。

小學三年級時,我在遊戲中弄傷了同學的胳膊,當時並未發現情況嚴重,後來同學被他人送去就醫,班主任當著全班的面扇我的耳光,拿大拳拳捶我胸口。我深感愧疚,未曾記恨老師,捱打之後還覺得負罪感減輕不少。以後再未犯過同類錯誤。

初中同學的小學老師體罰學生從來不打罵,沒完成作業的有特別待遇。將四腳凳倒過來,讓學生站在對角線的兩個腿上,視作業沒完成的程度決定站的時間。雖然有些許變態,但往往最後變成一場鬧劇。

初三時,晚自習課,一同學說話被物理老師抓住,當場被拳打腳踢扇耳光一套組合打得鼻樑斷裂血流滿地,回家休養一月之久。物理老師拿500塊錢上門道歉探望。

我上小學期間,兩大“護法”相繼頒佈,但我們沒享受到,應試教育風頭正盛的時候,二“護法”打不過它。

體罰根在應試教育,那個時候老師家長共同的信念:打才能出成績,打才能管好孩子。

但是,那個時候,不是所有教師心中都有愛,手下都有度,一些素養著實不高,還濫用教師權威的老師們,打孩子打出了後遺症,打出了孩子的心理陰影,還打出了法規對學生層層的保護。

從二“護法”中,我們就可以看出端倪: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晒……這些描述直接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的詞彙,就是那個時代的真實寫照。

那些年孩子們被打得精神失常、心理崩潰、自暴自棄、自殘自殺的數量,其實遠比現在老師們的極端事件要多,只是因為那個時候網絡還沒有興起,大多數傳播有限(問我咋知道的?當過記者)。

那個二十多年之後打老師的學生,就能代表相當一批人。

因此,當素質教育來臨時,情況就慢慢反轉了。而且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懲戒權的喪失。

素質提升的內容裡,包含對自身權益的重視和對法律武器的使用。這是現在某些家長和孩子最大的倚仗。

但是懲戒教育和體罰是不能劃等號的, 懲戒權的喪失,是人們對體罰的過度解讀和極端要求造成的直接後果。

獨生子女家庭對孩子的溺愛,教育部門對政績和發展的短視,各類針對教師的評價考核的推累,社會對以前不良教師形象的偏見……以及其他更多原因,讓“禁止體罰”成為教師們頭頂上最大最重的石頭,滅頂之災時時在上

體罰自懲戒起,也拉著懲戒終。

教育之痛2:拿什麼保護你,我的老師?

3.教師的懲戒權還能回來嗎?

最近馬雲打了一個非常好的比喻:教師的懲戒權就像汽車的剎車。

剎車是最後的,也是最有效的保護。

雖然我妄談法律,但作為普通人,我還是想說一些代表民眾心聲的外行話。

如果想讓懲戒權馬上回來,最直接就是修正法規,將其與超過正常教育範圍的體罰作明確區分,區分詞彙描述的越詳細越好。

教師的懲戒權如果回來了,那就意味著在和學生的衝突中,教師有了一層基本保障。而要讓教師得到這個基本保障,教育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在執行這一法規時就需要花費更多人力物力去審查監督。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公平公正。

如果不能這麼做,也不是完全沒辦法保護教師,所需要耗費的力氣更大而已。比如嚴格執行二“護法”裡的“對干擾正常教學秩序的行為”規定,消弱熊家長的過度維權和鬧事思想,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將“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做充分實踐,人格尊嚴也包含其中;將教師的身心健康評估列入學校和教育部門考核,反正那麼多考核了不差這一個。

教育部門或其他,可以考慮在學校設公益律師。醫院有專門部門處理“醫鬧”,學校也應該有此功能組織。

總之就是,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多作為,為教師們撐起一把傘,擋擋風雨,安心教書育人。、

關於周教師,大家已經分析很多了,除了心痛,我也沒啥能做的,我只想說:

他以死維護的不只是自己一個人的尊嚴,還有教師這個群體的尊嚴。

最後:古代學生敢打老師?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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