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孩子一般都是隨父親姓的,但夫妻雙方離婚後,擁有撫養權的母親想給孩子改姓,可以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一起來看看以下案例。
"生活中, 孩子一般都是隨父親姓的,但夫妻雙方離婚後,擁有撫養權的母親想給孩子改姓,可以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一起來看看以下案例。
"生活中, 孩子一般都是隨父親姓的,但夫妻雙方離婚後,擁有撫養權的母親想給孩子改姓,可以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一起來看看以下案例。
許某與何某於2005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年生育女兒何某某。因感情破裂,雙方於2011年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何某某隨何某共同生活並由何某承擔一切撫養費用。但雙方離婚後,何某某長期隨許某共同生活。何某於2013年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9年,許某向安溪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何某某的撫養權。
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並詢問何某某的意見,許某與何某達成一致意見,同意何某某由許某直接撫養並由許某承擔撫養費,在何某某同意的情況下,何某同意女兒將名字變更為許某某。對於雙方達成的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該調解書生效後,許某持該調解書前往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姓氏手續。
"生活中, 孩子一般都是隨父親姓的,但夫妻雙方離婚後,擁有撫養權的母親想給孩子改姓,可以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一起來看看以下案例。
許某與何某於2005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年生育女兒何某某。因感情破裂,雙方於2011年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何某某隨何某共同生活並由何某承擔一切撫養費用。但雙方離婚後,何某某長期隨許某共同生活。何某於2013年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9年,許某向安溪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何某某的撫養權。
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並詢問何某某的意見,許某與何某達成一致意見,同意何某某由許某直接撫養並由許某承擔撫養費,在何某某同意的情況下,何某同意女兒將名字變更為許某某。對於雙方達成的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該調解書生效後,許某持該調解書前往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姓氏手續。
許某在徵得何某的同意下,順利完成了孩子的變更姓氏手續,而遠在湖南長沙的市民孫某就沒這麼“幸運”了。
2013年2月,懷孕7個多月時,孫某與趙某協議離婚。2個月後,孫某生下兒子,取名“趙樂”。此後,孫某認為趙某未盡到做父親的義務,找到派出所,為兒子提交了變更姓名的申請。其間,她悄悄找人在申請書上代按了趙某的手印,並冒簽了趙某的名字。經公安局審批通過,派出所正式為“趙樂”更名為“孫樂”。為此,趙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恢復兒子原姓。
最終,法院認為在孫某隱瞞相關情況,趙某沒有當場簽名的情況下,派出所就作出了將“趙樂”的戶口登記姓名變更為“孫樂”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那麼,同樣是變更孩子姓氏,許某和孫某的“結局”為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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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與何某於2005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年生育女兒何某某。因感情破裂,雙方於2011年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何某某隨何某共同生活並由何某承擔一切撫養費用。但雙方離婚後,何某某長期隨許某共同生活。何某於2013年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9年,許某向安溪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何某某的撫養權。
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並詢問何某某的意見,許某與何某達成一致意見,同意何某某由許某直接撫養並由許某承擔撫養費,在何某某同意的情況下,何某同意女兒將名字變更為許某某。對於雙方達成的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該調解書生效後,許某持該調解書前往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姓氏手續。
許某在徵得何某的同意下,順利完成了孩子的變更姓氏手續,而遠在湖南長沙的市民孫某就沒這麼“幸運”了。
2013年2月,懷孕7個多月時,孫某與趙某協議離婚。2個月後,孫某生下兒子,取名“趙樂”。此後,孫某認為趙某未盡到做父親的義務,找到派出所,為兒子提交了變更姓名的申請。其間,她悄悄找人在申請書上代按了趙某的手印,並冒簽了趙某的名字。經公安局審批通過,派出所正式為“趙樂”更名為“孫樂”。為此,趙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恢復兒子原姓。
最終,法院認為在孫某隱瞞相關情況,趙某沒有當場簽名的情況下,派出所就作出了將“趙樂”的戶口登記姓名變更為“孫樂”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那麼,同樣是變更孩子姓氏,許某和孫某的“結局”為何不同?
法官說法:孩子父母未協商一致
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姓氏
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以上案例中的長沙市民孫某正因如此被法院撤銷改姓的行政行為。
綜上,夫妻離異,孩子未成年情況下,一方不可單獨改變未成年孩子的姓氏。
"生活中, 孩子一般都是隨父親姓的,但夫妻雙方離婚後,擁有撫養權的母親想給孩子改姓,可以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一起來看看以下案例。
許某與何某於2005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年生育女兒何某某。因感情破裂,雙方於2011年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何某某隨何某共同生活並由何某承擔一切撫養費用。但雙方離婚後,何某某長期隨許某共同生活。何某於2013年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9年,許某向安溪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何某某的撫養權。
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並詢問何某某的意見,許某與何某達成一致意見,同意何某某由許某直接撫養並由許某承擔撫養費,在何某某同意的情況下,何某同意女兒將名字變更為許某某。對於雙方達成的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該調解書生效後,許某持該調解書前往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姓氏手續。
許某在徵得何某的同意下,順利完成了孩子的變更姓氏手續,而遠在湖南長沙的市民孫某就沒這麼“幸運”了。
2013年2月,懷孕7個多月時,孫某與趙某協議離婚。2個月後,孫某生下兒子,取名“趙樂”。此後,孫某認為趙某未盡到做父親的義務,找到派出所,為兒子提交了變更姓名的申請。其間,她悄悄找人在申請書上代按了趙某的手印,並冒簽了趙某的名字。經公安局審批通過,派出所正式為“趙樂”更名為“孫樂”。為此,趙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恢復兒子原姓。
最終,法院認為在孫某隱瞞相關情況,趙某沒有當場簽名的情況下,派出所就作出了將“趙樂”的戶口登記姓名變更為“孫樂”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那麼,同樣是變更孩子姓氏,許某和孫某的“結局”為何不同?
法官說法:孩子父母未協商一致
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姓氏
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以上案例中的長沙市民孫某正因如此被法院撤銷改姓的行政行為。
綜上,夫妻離異,孩子未成年情況下,一方不可單獨改變未成年孩子的姓氏。
法律延伸
1、離婚後孩子改姓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若確實需要改姓,需要兩個步驟。
首先,要和孩子生父或生母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週歲,還要徵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應徵得孩子的同意;其次,需要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孩子的戶口簿、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辦理。
2、改姓後另一方是否可以不支付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不管孩子跟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徐志林
值班編輯:王淯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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