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車禍死亡 五年終獲“雙重”賠償

職工上下班期間,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能否再獲得保險補償?發生在固原的一場持續5年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給出了答案。今年7月,經法院終審判決,職工上下班期間,遭受第三方侵權而傷亡,可獲“雙重”賠償。

“官司打贏了,但賠償款還沒有拿到手。”8月28日,家住固原的別先生拿著中級法院判決書向本報記者介紹,其父在工作期間,因發生意外死亡。

別先生的父親別某某系固原一水利工作站聘用的從事人畜飲水、收水費和水庫日常維護的管理人員。2013年4月13日19時50分許,陳某某駕駛摩托車沿固原市原州區中黑公路行駛時,與同方向步行的別某某相撞,造成別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別某某無責任。

上班路上出車禍

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

別先生說,其父親是上班途中發生的意外,為幫父親討說法,其從2013年7月29日開始,多次向固原市人社部門提起認定其父親是因工傷死亡的申請,經多次認定及法院處理,2015年8月26日,固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相關規定,做出認定,別某某傷亡的事實符合工傷認定範圍,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後,水利工作站不服,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6年1月25日,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對固原市人社部門做出的工傷(亡)認定決定書予以維持。

法院判定應付工亡補助金

行政複議決定書作出後,水利工作站和別先生均在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於是,別先生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2016年9月28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由水利工作站一次性支付別先生工亡補助金49.13萬元、喪葬費2.448萬元。

仲裁裁定後,水利工作站不服,向原州區法院提起訴訟。

2016年10月10日,原州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別先生父親的死亡已經人社部門認定、固原市人民政府複議認定為工傷(亡),水利工作站未對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決定書為依據認定別先生父親為工傷(亡)符合法律規定。並認為,水利工作站作為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的標準為職工死亡時上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領取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職工死亡時上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的規定,對職工近親屬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別某某雖然系交通事故死亡,但因交通事故賠償的是民事法律關係中侵權方應承擔的一種侵權責任,而工傷保險待遇是一種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屬勞動法範疇。因工傷死亡的別某某的近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向用工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2017年4月17日,原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水利工作站向別先生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萬元、喪葬費2.448萬元,合計51.578萬元。

用人單位上訴被駁回

一審判決後,水利工作站不服,以別某某已獲得交通事故賠償,一審再判決工傷賠償不當,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今年7月1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關於別某某的近親屬在獲得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後,是否還能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揭示》相關條款,對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關係作出明確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根據該規定,對發生工傷事故的,屬於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對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今年7月18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別某某的近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仍可享受工傷保險民事賠償待遇補償,駁回水利工作站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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