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遇不明石子釀車禍 狀告高速公司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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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出現一塊來源不明的石子,致一輛小客車撞向護欄,車上二人受傷。因交警未查明石子來源,無法作出事故認定,兩傷者遂狀告高速公路公司,索賠6萬多元。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判決高速公路公司承擔70%的責任, 分別賠償兩名傷者17661.03元和1597.62元。

不明石子落公路 致使車輛出事故

劉某是閬中人,何某是南部人,二人都是陝西省某建築公司的員工。2018年11月1日, 二人約定回家探親, 劉某便借了一位朋友的陝A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車, 搭乘何某從陝西出發。回家玩了幾天後,二人決定11月5日一早回陝西。 這天清晨6時30分左右,劉某駕駛小客車,搭乘何某,從閬中向陝西方向行進。當行駛至G75蘭海高速廣南段698千米+600米處時,道路中間出現了一塊石頭,因體積不大,當劉某發現時已來不及避讓, 導致車子碾壓上了這塊石子,並偏離方向,一頭撞上了道路右側水泥護欄, 致使司機劉某和搭乘人員何某受傷,車輛被損壞。

事故發生後, 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廣南高速公路二大隊前往現場處置, 因無法查明道路中間石子來源, 該大隊對這起事故未作出責任認定。事發當天,劉某和何某被送往閬中市人民醫院, 劉某被診斷為“胸腹軟組織傷”, 後在閬中市中醫院入院治療10天,支付醫療費用2940.04元,出院被診斷為胸骨體近段骨折,肺挫傷。何某傷勢較輕,支付門診檢查治療費用1032.32元。此外,劉某還支付了車輛維修費8090元。

起訴索賠六萬元 被告辯解未侵權

2019年3月5日, 閬中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劉某、 何某與被告四川廣南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南高速公司)“高度危險責任糾紛”一案,二原告當庭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公司賠償他們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和財產損失共計62862.36元。

劉某和何某在庭審時訴稱,劉某駕車搭乘何某, 行至G75蘭海高速廣南段698千米+600米處時,碾壓道路中一塊石頭後與道路右側水泥護欄相撞, 致使二人受傷和車輛受損。 交警無法查明道路中間石頭來源,無法作出責任認定。按照《公路法》的相關規定,被告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保持高速公路暢通, 並及時清除在公路上的障礙物, 但被告公司未及時清除,致使二原告受傷,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二人的指控,被告廣南高速公司辯解稱,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沒有依據證明高速路上存在石塊, 原告受傷與我公司沒有因果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公司對高速公路進行了檢查,履行了巡查義務。及時不等於隨時,我公司進行了定期巡查及修復,在此次事故中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養護、巡查,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即使高速公路有遺落石頭, 我公司不是當事方,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

不能證明盡義務 高速公司敗了訴

當事雙方圍繞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這個焦點展開爭辯,法庭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因無法確定撒落石塊的行為人,被告廣南高速公司作為案發路段的管理主體和受益者,應當對管理的路面盡到相應的清掃義務,同時,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義務,因此,被告負有一定的過錯。再考慮到被告管理的路段較長,也不可能做到隨時隨地對路面障礙物立即予以清掃, 同時,若劉某駕駛再專注一點,也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或減輕損害,故法院確定被告承擔70%的責任,二原告自負30%的責任。

日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廣南高速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合計17661.03元, 賠償何某各項損失1597.62元。

律師說法

道路管理方不能證明已盡義務應擔責賠償

四川鑫中雲律師事務所主任趙雲(系四川省優秀律師、 四川省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和四川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燈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即屬於這種情形,故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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