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積極賠償獲刑三年

近日,陝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決被告人高文學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文學持證駕駛三原公交公司某牌大型普通客車,沿關中環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三原縣西陽鎮一村段時,與在路南步行的被害人韓磊發生碰撞事故,致韓磊受傷,高文學駕車離開現場。韓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接到報警後三原縣交警大隊對現場進行勘查,發現事故現場遺留有大車車燈碎片,懷疑是公交公司車輛所遺留,故通知高文學到案,經對高文學駕駛車輛和現場遺留碎片進行核對,確實是該車所遺留。高文學到案後對事故過程如實予以供述。

經鑑定,韓磊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經三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高文學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韓磊無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後,被告人一次性賠償韓磊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7.5萬元韓磊家屬出具書面諒解書,對被告人高文學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文學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不下車查看,救治傷者、保護現場,而駕車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公安機關在未查明肇事者時,通知高文學到案調查,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作者: 張瑩 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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