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好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黃金救援期?

如何把握好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黃金救援期?
5 個回答
胡丹律师
2019-03-05

我們通常所指的刑事案件黃金救援期是指被逮捕前的37天。

如何把握好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黃金救援期?


如上圖(本律師原創,侵權必究),刑事拘留最長時間30天,在此期間公安會將案卷移送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有7天的審查逮捕期,加起來就是“黃金37天”。因為檢察院如果不逮捕,公安必須放人(實務中以取保候審的方式出來),後續的辯護工作也更容易取得效果。如果檢察院逮捕了,也代表檢察院經過初步審查,認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確有逮捕必要。所以後續的辯護難度也會相對更大一點。


在這37天內,律師介入的越早越好,一個盡責專業的刑事律師一般會做如下工作:

1、第一時間會見,向嫌疑人瞭解案情,向他了解公安做了幾次筆錄,幾個人來訊問,穿什麼服裝,都問了什麼問題,他是怎麼回答的,簽名前有沒有認真核對筆錄,給他指認了哪些材料,簽收了哪些材料,有沒有將他提出看守所外,提出去做什麼,訊問以外閒聊時公安跟他說了什麼,有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等;告知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有幾個階段,每個階段大概多長時間,讓當事人做到心中有數;初步的法律分析,是否涉嫌犯罪,若涉嫌該罪名在法律上怎麼規定的,他的情況有沒有取保的可能等;律師接下來的工作安排;必要的心理輔導等等。


2、會見結束後我一般習慣當天下午去找負責辦案的公安局或派出所,遞交委託材料,向偵辦的警官瞭解基礎情況,試探警官的辦案思路和想法。如果我認為這個案件不構成犯罪,應當撤案處理,會及時地提出法律意見。我曾經辦過一單被設計的“仙人跳”強姦案件,就是我的當事人被自己的債務人坑了、設計進去,我在瞭解完事情經過後堅決認為不構成犯罪,於是積極地跟偵辦人員溝通、提交法律意見,最終在第14天左右偵查機關以債務糾紛、不構成犯罪為由予以釋放。


3、如果有被害人/被害單位的案件,經過初步分析當事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無罪辯護空間很小時),在徵得偵查機關的同意下積極與被害單位溝通賠償與諒解的問題,這時也需要家屬的積極配合籌錢。我有一個經濟犯罪案件就是在當事人被抓的第二天介入會見、與被害單位多次談判溝通賠償諒解問題(被害單位是上市的大公司,需要層層審批,程序走得非常慢,那段時間被磨得心力交瘁,反反覆覆地多次協調),最終趕在逮捕前拿到蓋紅章的《諒解書》,得以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


4.對於很多案件特別是涉眾型、疑難複雜案件,一般在刑拘後20來天會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所以律師要緊跟節點,提前留好檢察院批捕部門的聯繫方式(以前是偵監科,捕訴合一之後一般是負責批捕的檢察官管到底),最好能在案件剛剛移送檢察院的前兩天及時聯繫檢察院,申請面見檢察官溝通法律意見。我曾經有一單省廳督辦的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就是在批捕的7天頂著零下10度的雪跑到外地,及時跟檢察官當面溝通法律意見,最終檢察院在第37天的下午5點半下班時做出不予逮捕的決定,並送達公安機關,當事人第二天就放出來了。


所以,37天黃金救援期對於刑事案件而言非常非常重要,當然,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在這個階段取得成績的(有些案件是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取保的),即使沒有在這個階段爭取到不逮捕、取保等,但刑事案件一個連續的流程、辯護工作也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越早介入、準備工作做得越充分,對於後續的辯護工作幫助也越大,也就是我們行內常說的“審前辯護”。


祝君好運!

刘辉律师
2019-06-13

儘管我們常常說“無罪推定”——任何人在有罪判決生效以前,應當被認定為無罪。但是,事實上辦案部門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判時的罪與非罪。

黃金救援期指的是哪段時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所以說,從拘留到批准逮捕之間的羈押期限最多37天,而這就是所謂的黃金救援期。

為什麼“黃金救援期”很重要?

偵查部門在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時需要有已查實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也就是說,我們的“黃金救援期”對他們而言就是收集證據的關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如果收集到關鍵證據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則這個案子就離定罪近了一大步。

與之相對應的,在這段時間內,被羈押的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更不知道如何去運用這種權利。沒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他們在應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時往往會慌亂,甚至是在對方的引導之下作出於己不利或與事實不相符合的陳述。

如何利用黃金救援期。

1. 嫌疑人的親屬儘快為嫌疑人尋求法律幫助,委託律師或者尋求法律援助。

2. 律師的工作:

A. 與偵查機關進行交涉,瞭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之情況。

B. 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

C. 如果偵查機關存在違法辦案的情形,辯護律師可以進行申訴、控告。避免當事人因非法辦案造成的冤假錯案。

D. 在可能的情況下為當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E. 通過律師意見書的方式,就案件有關問題向檢察院提出意見。

結論

審判固然重要,但是須知審判中的證據都來自於庭審之前,所以說,庭審之前的時間十分重要,一定要把握好。

台州林律师
2019-06-14

黃金救援期一般人不知,這不像是普通人問的問題。從實務上來說,個人認為:

首先,及時會見嫌疑人,把握偵查動態,為會見、辯護作方略。如何把握好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黃金救援期?其次,瞭解事實並解答嫌疑人遇到的法律問題,把握靜態事實,為辯護作分析。包括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此罪或彼罪等。如何把握好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黃金救援期?再則,解決嫌疑人遇到的審訊問題,把握刑事訴訟常態。偵查機關所作的訊問筆錄是作為審判的重要證據之一,而偵查機關有時會將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忽略,更甚至刑訊逼供。嫌疑人往往在“如實供述”中兩難,把握訴訟常態,能給嫌疑人增加辯護的信心。如何把握好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黃金救援期?

至於與偵查人員溝通、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取保候審申請書等,都是必須要做的,不在“把握”的討論範圍內了。

希望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净慈大乐行者
2019-06-19

簡單說,沒想清楚可以不說,但不能亂說,否則即便找大律師恐怕也難以逆轉。

還是那句話: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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鹊乡检韵
2019-06-13

當嫌疑人被第一次詢問或採取強制措施後,家屬肯定會手足無措,那麼首先要去請個律師諮詢一下,因為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去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及其案情,然後從其法律的角度上去查找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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