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 北京知產法院二審判決阿里雲公司不承擔責任

侵權遊戲存儲在租賃的雲服務器上,雲服務器公司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方可以通知要求雲服務器刪除侵權遊戲麼?

首例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 北京知產法院二審判決阿里雲公司不承擔責任

首例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 北京知產法院二審判決阿里雲公司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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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 北京知產法院二審判決阿里雲公司不承擔責任

首例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 北京知產法院二審判決阿里雲公司不承擔責任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與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遊戲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審案件。本案涉及雲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主體性質認定以及過錯判定問題。北京知產法院認為,阿里雲公司就其出租的雲服務器中存儲侵權遊戲軟件的行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故最終改判駁回樂動卓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首例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 北京知產法院二審判決阿里雲公司不承擔責任

(圖源:百度百科)

本案涉及一款名為《我叫MT online》的手機網絡遊戲。

原告樂動卓越公司一審訴稱:

樂動卓越公司是手機遊戲軟件《我叫MT online》的著作權人。callmt.com網站提供非法複製《我叫MT online》遊戲數據包的《我叫MT暢爽版》遊戲。經調查發現,《我叫MT暢爽版》遊戲內容存儲於阿里雲服務器,並通過該服務器向客戶端提供遊戲服務。樂動卓越公司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阿里雲公司斷開鏈接並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遊戲繼續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11 24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雲公司發出的通知系合格通知,阿里雲公司在收到該通知後長時間不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主觀上未意識到損害後果存在過錯,客觀上導致損害結果擴大。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阿里雲公司侵害了樂動卓越公司對涉案遊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判決阿里雲公司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1 240元。

阿里雲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

阿里雲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服務系雲服務器租賃服務,其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亦不能採取該條規定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一審法院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不適當地加重了服務器租賃經營者的運營負擔。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阿里雲公司在本案中提供雲服務器租賃業務,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四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疇。故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其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加採取必要措施”規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本案涉及的雲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雲公司發出的通知沒有提供準確定位侵權作品的信息,亦缺少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合格通知,故阿里雲公司在接到該通知後未採取必要措施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此外,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即便樂動卓越公司發出的系合格通知,阿里雲公司亦不應採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或與之等效的“關停”服務器等措施。因為這與雲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對雲服務器中的具體信息內容無法直接控制的技術特徵及維護用戶數據安全的商業倫理要求是相違背的。依據審慎、合理之原則,阿里雲公司可以將“轉通知”作為應採取的必要措施。

本案涉及雲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主體性質認定以及過錯判定問題,北京知產法院結合雲服務器租賃行業的技術特徵、行業監管及商業倫理的要求,最終判定作為雲服務租賃服務提供者的阿里雲公司不承擔責任,對於我國雲服務器租賃服務這一新興行業的發展將產生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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