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了,參公的怎麼辦?

資格考試 經濟 社會保險 慈善 職場 事業單位招考 2018-12-06

公務員是參公的,事業單位改革後會有兩種情況:

一.原來的事業單位在改革後依然是參公的,或者改革成為行政機關的,其工作人員的身份會相應地改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員或者公務員。

二.原來的事業單位在改革後變成企業的,其工作人員的身份會相應地改為企業員工,或者被組織安排到其他參公的事業單位工作。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繫。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改革了,參公的怎麼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原人事部部長趙東宛在其題為《機構改革勢在必行》的報告中提到人員安排的途徑時指出,“從機構改革試點城市的情況看,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一部分人員隨著改革轉移到經濟綜合監督等需要加強的部門;一部分人轉移到投資公司、行業協會和信息、諮詢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有大多數被分流到事業單位。

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從編制使用上仍然是事業編制,但其管理辦法依據的卻是《公務員法》,而不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簡單的說參公管理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工資福利待遇基本相同,但不是行政編制,也就是說“生鐵”升級成了“不鏽鋼”,“飯碗”更鐵了,但不是最鐵的。

事業單位改革了,參公的怎麼辦?

“飯碗”更鐵了,收入是否更高了呢?恐怕未必。單位性質雖然變了,但承擔的職能基本不變,變化的當然就是個人身份和待遇了。身份的變化很簡單,一般就是通過過渡資格考試變成跟單位性質一樣的參公管理。至於工資待遇就很有意思了,為什麼呢?且聽小編娓娓道來。

普通的事業單位一般都有管理、專技、工勤三種身份的工作人員,他們因身份的不同,對單位參公有著很不同的看法。對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來說,參公是非常美好的,這意味著職級並行和車補不再是大餅而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惠,而且在幹部提拔交流方面的發展空間也變得更加開闊。對於專業技術崗的工作人員,那就是另一番場景了,參公意味著職稱清零,什麼副高啊、中級啊統統的不算,因為行政機關不認這個,所以職務工資套改往往要從科員算起,整體工資下降個千兒八百的很正常,鬱悶也很正常。對於工勤人員,工資待遇變化不大,身份往往也不變(因地而異),對參公他們是最灑脫的,就像是局外人。

事業單位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關鍵要從體制機制入手,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調整和規範政事關係。

事業單位改革了,參公的怎麼辦?

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

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併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改為行政機關或參公;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將逐步轉為企業;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將轉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突出公益服務職能,弱化事業單位屬性。所有改革將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後,其人員編制將分成三種類型:

1、過渡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關或參公單位後,其原來行使行政職能的在編人員,將統一通過過渡考試的方式,整體轉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其餘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保留到現單位(已剝離行政職能)繼續從事公益服務職能。

2、繼續保持事業編制。公益一類和大部分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將保持現狀,繼續保留事業編制。

3、取消編制轉為企業人員。部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和高校,將逐步取消事業編制脫離體制,實行合同化管理。其餘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事業單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為主,將全部轉為企業,人員編制除部分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將全部取消編制,推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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