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生豬屠宰場非法經營 被判緩刑罰金加從業禁止

刑法 法律 固鎮 畜牧業 固鎮法院 2019-06-28

私設生豬屠宰場,長期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不僅身受刑罰,還被判從業禁止。近日,固鎮法院對呂某川、呂某奎非法經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呂某川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呂某奎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宣告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禁止被告人呂某川、呂某奎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呂某川、呂某奎在明知生豬屠宰必須在國家規定的屠宰點進行宰殺的情況下,仍於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在固鎮縣石湖鄉陡溝村前莊組48號自己家中及南側搭建的專門用於屠宰生豬的房屋內,購置生豬屠宰器具,私設生豬屠宰場,長期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經核實,共計屠宰生豬370餘頭,非法經營數額861585.12元,非法獲利25760元。2018年1月17日,固鎮縣畜牧獸醫水產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呂某川生豬產品594斤。

另查明,2018年2月13日、2月14日,被告人呂某川、呂某奎接固鎮縣公安局石湖派出所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川、呂某奎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協作,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呂某川、呂某奎犯罪後自動到案,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兩被告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呂某川、呂某奎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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