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貸款公司人員行騙 團伙均被判有期加罰金

刑法 投資 銀行 法律 湖北 蚌埠中院 2019-04-05

蚌埠法院網訊 冒充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謊稱可以為其辦理貸款業務,詐騙多人仍不收手,近日,固鎮法院對黃某雲、黃某剛、黃某星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雲、黃某剛、黃某星均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至三萬元不等,三被告人向法院退贓人民幣90788元,分別返還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黃某雲、黃某剛、黃某星在湖北省孝感市多地實施電信詐騙。三被告人先從網上購買需要辦理貸款的公民信息、電話卡、銀行卡等,然後冒充貸款公司人員撥打被害人的手機號碼,謊稱可以為其辦理所需要的貸款。然後讓被害人提供本人名下的銀行卡、手機號、身份證號等,並且讓被害人存入貸款額度10%左右的資金到銀行卡內,作為銀行考察還款能力的依據。另外,三被告人為獲取被害人的信任,幫助被害人在第三方投資平臺註冊後將被害人卡內資金轉入該平臺,並向被害人索要驗證碼。然後三被告人以需要刷流水為由,謊稱刷流水的錢是由其貸款公司提供,將投資平臺內的錢打入被害人卡內後,再由被害人將錢存入或轉入被告人提供的賬戶內。之後,三被告人以支付利息為由繼續行騙,所得款項由黃某雲、黃某剛、黃某星三人均分。三被告人實施詐騙過程中共撥打詐騙電話1000餘人次,其中撥打安徽省蚌埠市居民紀某等電話4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雲、黃某剛、黃某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雲、黃某剛、黃某星多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雲有前科劣跡,可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雲、黃某剛、黃某星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雲、黃某剛、黃某星積極退贓,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雲、黃某剛、黃某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黃某雲、黃某剛雖供述是從閆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實施詐騙,並提供了閆某的QQ號和暱稱,但該情節系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不屬有立功情節。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電話天天打,安全第一法;詐騙不留意,錢包空空空。凡是涉及親友間借錢、匯款等問題,一定要通過撥打對方常用號碼或者視頻、語音聊天等方式準確核實對方身份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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