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 張洋
實踐中,有一類案件是披著民間借貸外衣的詐騙案件,俗稱借款型詐騙案件,此類案件要求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即為主觀要件,實踐中多以嫌疑人的種種行為來綜合考慮,加以推斷。
1
借了200多萬後不還
2012年9月,羅某結識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羅某虛構自己在重慶做工程需要資金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頭提出借款。
李某先後將其管理的扶貧互助資金231.91萬元私自挪用給羅某。至案發前,羅某歸還李某27.6萬元,其餘204.31萬元借款全部用於償還債務和賭博。
以工程資金需求為名向他人借款,並全部用於償還欠賬和賭博,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應認定為詐騙罪。
區分行為人“借款不還”的性質,應充分考慮行為人借錢時的主觀故意、有無償還能力以及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等綜合因素。
2
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羅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
羅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其與李某之間是借貸關係,不構成犯罪。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某在其已欠下鉅額外債,又無穩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隱瞞其無力償債的財務狀況,虛構在重慶做工程差錢的事實,並以高利息為誘餌,使李某誤認為羅某有可靠的投資項目,具有償還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萬元交由羅某使用。
羅某在騙得資金後,除極少部分歸還被害人外,將其餘資金全部用於償債、賭博和日常開銷,未對所藉資金進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資,導致無法歸還。羅某與李某之間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係,但實質上羅某是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多次以借為名,騙取他人鉅額財物,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要當心!此類犯罪時有發生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
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
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若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故意是靠推定的,後續還錢的行為應當列入考察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決制,比如款項的來源,以及是否因為罪刑被發現、敗露而做的補救措施等等,再結合其他證據一起分析,最後得出能否推定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故意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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