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原因讓瑞華所成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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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原因讓瑞華所成為“累犯”

康得新財務造假案,打開了瑞華會計所事務所的“潘多拉魔盒”。一方面,瑞華所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基於康得新財務造假的惡劣性質,瑞華所難逃責任。另一方面,因瑞華所被立案調查,由其提供審計服務的多家企業IPO、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資等紛紛遭遇“中止審查”的命運。

證監會調查表明,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連續四年實施財務造假,累計虛增淨利潤119億元。但作為康得新的審計機構,2015年至2017年年報,瑞華所均出具了“標準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意見,2018年因康得新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瑞華所才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因此,瑞華所出具的“標準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意見,顯然還是有所“保留”的。

瑞華所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本質上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實際上,即使不談事涉康得新案,瑞華所還在輔仁藥業案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審計服務上翻船。而且,此前瑞華所還曾經多次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據不完全統計,從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的兩年時間內,瑞華所至少五次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這在中介機構中是非常罕見的。

瑞華所多次被監管部門處罰而成為“累犯”,個人以為有三個方面的原因值得關注。其一,職業勝任能力問題。對於一家中介機構而言,除了要具備一定的職業操守之外,職業勝任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在目前監管的高壓態勢下,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上市公司勾結在一起實施財務造假的可能性並不大,實際上也沒有哪家中介機構或相關人員會拿自己的前途做賭注。但職業勝任能力不足,最終會導致中介機構職業懷疑不足,或者是其能力,根本無法發現造假企業所存在的問題。

其二,勤勉盡責問題。在證監會對於多家中介機構的處罰中,理由基本上都是未勤勉盡責。與職業操守與勝任能力不一樣,未勤勉盡責,則凸顯出中介機構的態度問題。比如在中介機構具備勝任能力的情況下,但由於沒有勤勉盡責,是有可能發現不了造假企業的問題的。因此,瑞華所事涉多家財務造假的企業,未勤勉盡責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

其三,違規成本低的問題。瑞華所成為“累犯”,以及眾多中介機構頻頻受罰,與違規成本低是分不開的。在近幾年瑞華所受到的處罰中,證監會作出的處罰基本上都是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收入,並處以罰款的處罰。比如因瑞華所在華澤鈷鎳2013年度、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證監會決定,沒收瑞華所業務收入130萬元,並處以390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這樣的處罰明顯達不到效果。須知,華澤鈷鎳的違規行為非常嚴重,並最終導致上市公司退市的命運,也讓千千萬萬的投資者遭受巨大的損失。與上市公司違規所造成的後果相比,證監會的處罰明顯偏輕。

瑞華所成為“累犯”,市場監管難辭其咎。一家頻頻受到證監會處罰的中介機構,其業務開展居然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這本身是件值得商榷的事情。實際上,如此的監管環境,造成了市場上更多像瑞華所這樣的中介機構一次又一次地違規,並一次又一次地對市場造成損害。

根治瑞華所這樣的“累犯”,個人以為,建立中介機構的准入機制,以及實施從嚴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是對於多次遭到證監會處罰的中介機構,應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業務許可。二是對於像出現康得新這樣性質惡劣的案件,則應是撤銷中介機構的業務許可,徹底將其掃地出門。如此,既能對違規的中介機構進行嚴懲,也能在市場上產生威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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