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關於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終止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
法律意見書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二○一七年六月
中國 深圳 福田區 深南大道 4011 號港中旅大廈 22-23 樓
致: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委託,作為公司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次股權激勵
計劃”)的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
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終止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以
下簡稱“本次終止”)的相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
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
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
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查閱了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有關的文
件,包括有關記錄、資料和證明,並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向公
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必要的詢問,對涉及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有關事實和
法律事項進行了核查。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特作如下聲明: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本所簽字律師均不持有中安消的股份,與中安消
之間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關係。
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
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以及對事實的瞭解和對法律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對於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依賴有關政府部門、
公司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而做出合理判斷。本所得到公司書面保證
和承諾:公司向本所提供了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要的全部事實的文件,
所有文件真實、完整,沒有任何虛假、隱瞞、遺漏或誤導,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復
印件均與正本或原件內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與簽名都是真實的。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股權激勵事宜依法發表法律意見,並不對股權激勵事
宜作任何形式的擔保。
本《法律意見書》僅對股權激勵事宜以及相關法律事項的合法和合規性發表
意見,不對股權激勵事宜所涉及的標的股票價值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股權激勵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股權激勵事宜的必備法律文件之一,隨其他申
請材料一起備案或公開披露,並依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
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批准和授權
1、2016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開了第九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中安消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和《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
辦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2、2016 年 2 月 24 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如下:(1)未發現公司
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
實施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2)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均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任職資格的規定;同時激勵
對象亦不存在《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等規定的禁止成
為激勵對象的情形;(3)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制訂、審議流程
及內容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備忘錄 1-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
文件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的授予條件、行權條件和行權安排(包括有
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權日、行權價格、禁售期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4)公司已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
本計劃獲取有關股票期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
提供擔保;(5)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長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中、高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
業務骨幹的積極性,將中、高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幹的利益與股東利
益、公司利益更加緊密地結合,進一步提高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確保公司發
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6)關聯董事已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議案迴避表決。
3、2016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開了第九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會議審議
通過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中安消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和《關於核查《中安消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4、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開 2016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中安消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和《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
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5、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經公司 2016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
公司尚未實施授予。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批准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
二、終止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批准
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開了第九屆董事會第四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
於終止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議案》。
獨立董事已發表意見如下:公司決定終止 2016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系綜
合考慮宏觀經濟影響、資本市場環境變化及公司實際情況後所做的審慎決策,不
存在損害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不會影響公司管理團隊的勤勉
盡職。公司董事會已審議通過該項議案,關聯董事已迴避表決,我們同意公司取
消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事項。
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開了 2016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終止公
司 2016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議案》。
三、終止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原因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在於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勵約束機
制,充分調動核心骨幹員工的積極性,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的發展。自公司推出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來,受宏觀經濟向下的影響,國內資本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
化,公司股票價格持續低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若繼續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
將難以真正達到預期的激勵效果。因此,經公司審慎考慮,公司擬終止實施 2016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終止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理由不違反《公司法》、《管
理辦法》、《公司章程》等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之規定。
四、終止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信息披露
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已將第九屆董事會第四十
八次會議決議、獨立董事意見等相關文件申請公告。
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履行
了現階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符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五、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已經履行了現階
段終止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必要法定程序,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規定的情形;公司終止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尚需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