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靈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於公司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珠寶 法律 上交所 股票 證券時報 2017-06-25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通靈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通靈珠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

一、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

公司除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及《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外,並於2017年6月9日通過公司內部網(重要信息發佈欄目)發佈了《2017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將公司本次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21日,在公示期限內,公司員工可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公司監事會反映。截至2017年6月22日,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人對本次擬激勵對象提出的任何問題。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擬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擔任的職務等。

二、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公司對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的公示情況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本次《激勵計劃(草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2、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3、激勵對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激勵對象中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列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次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通靈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17年6月23日

相關推薦

推薦中...